贪污受贿构成要件是什么?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在中国,反腐败工作一直被视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打击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执法力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并就其意义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贪污受贿罪行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私利,侵占国家财产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力度。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罪行分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犯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法定刑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受贿罪的存在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治理环境,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产生恶劣影响。
根据《刑法》,受贿罪的刑罚力度同样取决于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中国反腐败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的规定,意在维护公平正义,净化政治生态。
它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行贿罪行行贿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给予财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既是一种利益交换,也是一种行为关系的扭曲。
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正和廉洁的社会秩序,阻碍了公正的资源配置。
针对行贿罪行,中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公务员收受财物和其他不当利益。
同时,《刑法》中也规定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行贿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贿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反腐败法对行贿罪行的规定,意在打击行贿行为,维护廉洁政治的根本原则。
方芳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方芳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方芳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
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最终进入司法程序。
在此案件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方芳,女,20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他人生命权。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杀人。
(4)犯罪客观方面:方芳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2. 犯罪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分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方芳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杀人罪。
3.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方芳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刀具作为作案工具,手段残忍。
(2)犯罪目的:方芳在作案前,有预谋地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故意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
(3)犯罪后果:被害人因方芳的故意杀人行为而死亡。
4. 犯罪责任(1)方芳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对其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2)侦查: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包括收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等。
(3)起诉: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1.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在方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方芳享有以下权利:(1)被侦查机关依法讯问的权利。
(2)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4)上诉的权利。
2. 证据问题在方芳案件中,证据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以下是关于证据问题的探讨:(1)物证:刀具等作案工具。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作⼈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务的⾏为。
关于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作⼈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务的⾏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作⼈员。
4、本最的主观⽅⾯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的。
5、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贪污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有哪些处理⽅式:1.个⼈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4.个⼈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房全忠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房全忠案件是一起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行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房全忠原系某市某区某局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案一经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依法治国、严肃党纪国法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案件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房全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
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房全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房全忠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属于严重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房全忠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惩处。
2. 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房全忠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追缴违法所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贪污贿赂的犯罪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徐永聪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徐永聪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涉及金额巨大。
徐永聪曾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案发后,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判决。
二、案件事实1.徐永聪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2.徐永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自己的行为辩称是“权钱交易”,并非受贿。
三、法律分析1.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徐永聪作为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徐永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3)客观要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徐永聪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2.关于徐永聪的行为定性(1)关于“权钱交易”的辩解:徐永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辩称是“权钱交易”,并非受贿。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徐永聪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
(2)关于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本案中,徐永聪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3.关于徐永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徐永聪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四、结论徐永聪作为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受贿罪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
受贿罪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徐剑【摘要】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21)001【总页数】11页(P62-71,77)【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考察【作者】徐剑【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自新刑法以专章规定贿赂罪以来,学者对受贿罪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正是这些理论成果,推动了我国立法对受贿罪不断完善,从而提高了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
尽管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规定越来越完善,对受贿罪的研究越来越具体、细化,但是由于中国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取决于构成要件要素、刑罚体系以及罪刑关系的配置状况,[1]而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对受贿罪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这直接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认定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上存在争议,从而限制了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而通过分析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受贿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助于正确认识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推动受贿罪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界定好受贿罪的犯罪圈;有助于为法官正确量刑打下良好的基础,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一,概念解释: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侵犯客体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
2.客观表现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3.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4.主观能动性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三,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
这十三种犯罪可分为两类: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2.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四,具体介绍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汤卓然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汤卓然,男,汉族,某市人,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汤卓然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同时,汤卓然还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1.汤卓然受贿罪认定2.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3.汤卓然滥用职权罪认定三、法律分析(一)汤卓然受贿罪认定1.汤卓然受贿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汤卓然受贿罪构成要件如下:(1)汤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2)汤卓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汤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
2.汤卓然受贿罪证据分析(1)汤卓然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数额巨大;(2)汤卓然在收受他人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3)汤卓然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汤卓然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二)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1.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如下:(1)汤卓然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2)汤卓然的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3)汤卓然不能说明财产、支出的来源。
2.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分析(1)汤卓然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2)汤卓然的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3)汤卓然不能说明财产、支出的来源。
综上所述,汤卓然的行为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汤卓然滥用职权罪认定1.汤卓然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柯永进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柯永进,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区委书记。
2018年10月,柯永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9年4月,柯永进被依法逮捕。
2020年7月,柯永进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柯永进在担任杭州市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1)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柯永进受贿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滥用职权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柯永进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对其家庭财产中的巨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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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构成要件是什么?
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
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
介绍贿赂的行为。这样就构成了我们平常所说的贪腐受贿。
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
客观表现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
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
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
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
作为。
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
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
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
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1]
主观能动性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三个具体罪名。这十三种犯罪
可分为两类:
犯罪类别
贪污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
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
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根据我们对贪腐受贿的了解,其实贪腐的构成很简单,只要
是有人向公务人员进行送礼,行贿马上就会构成贪腐受贿,但是
正在所产生的原因还是在自己的一念之间的欲望,现在国家正在
严厉打击贪腐受贿、行贿这种类不良不正之风,并且打击措施非
常严格,全国各个地方首抓贪腐,所无论是普通的公务人员,还
是一个政府部门,党支部的领导,都不要犯这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