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指定管辖与发回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及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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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重审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重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重审是指因原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等原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裁定重新审理的过程。

重审是保障司法公正、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程序。

以下是对我国刑事案件重审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重审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重审: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的:指在原审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指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不正确。

4. 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指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二、重审的程序1. 提出重审申请: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审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重审的理由和事实、原判决、裁定的文号等。

2. 审查与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申请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决定重审;如果认为不符合重审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3. 重审审理:决定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4. 重审判决:重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如果重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改判。

三、重审的限制1. 时效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同一案件,经过两次重审的,不得再申请重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徐向春杜亚起刘小青2020年9月22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将《规定》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及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项职能。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实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分工作出了重大调整,刑事申诉案件不再单独由专门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而是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办理,《复查规定》需作出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复查规定》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列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2019年5月,《复查规定》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经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审议稿,于2020年5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随后根据检委会审议意见,又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次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院关于判决的司法解释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程序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保障公民、法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再审程序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公平。

一、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是证据确凿、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三是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期限,不迟于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确定之日后六个月提出。

二、法庭受理再审申请的程序法庭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原审判决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独立客观审查新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法庭应当及时作出再审决定,依法传唤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确保再审程序公正、透明。

三、再审裁定的效力和执行再审裁定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在再审裁定作出时即时失效。

再审裁定应当及时送达,相关法院应当指派法官复核案卷,组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确保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规范执行。

四、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我国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涉及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受理再审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和终审判决等各个阶段。

对于再审案件中的相关争议问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再审程序的运作,保障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

希望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生活中,我国法院在处理审判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有时候所面临的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

例如,案件审判以后又会被发回重审。

对于发回重审的相关问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

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

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法律规定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判决型文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修改或撤销它的一种诉讼程序。

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本文将介绍再审申请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再审制度。

一、再审适用条件再审适用条件是指再审申请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发生了重大新的证据,但在原审时无法提供;2. 原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认定错误;3. 原判决对当事人的法定权益有重大错误处理的;4. 原判决确有事实错误,需要予以纠正;5. 原判决在追诉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发现被告不是犯罪分子。

二、再审申请程序再审申请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程序和程序规定相对较为严格。

具体程序如下:1. 提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陈述理由;2. 受理再审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3. 审查再审申请:法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审核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4. 再审庭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组织开展再审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5. 再审裁定:经过庭审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作出再审裁定,决定是否维持原判、修改或撤销原判;6. 执行再审裁定:当再审裁定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三、再审申请的意义和作用再审申请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 修正错误:再审制度可以修正原判决中的错误,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2. 保障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申请,要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重新审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3. 创造司法公正:再审制度能够纠正原判的错误,提高司法公正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4. 促进法治建设:再审申请的存在和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法治建设。

20081229广东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1229广东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8]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法院一审案件审判质量提高的同时,统一和规范我省法院各类案件二审、再审改判标准,实现改判标准的明确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我院于2008年下半年对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的二审和再审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刑事二审、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标准,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公信力,确保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准确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再审案件,应当处理好裁判的公正性和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注重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抗诉、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标准,依法维持、谨慎改判、严格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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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指定管辖与发回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及其属性不久前,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原审被告人罗小陵,女,重庆市人,原重庆市京林旅业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郭庆生,原重庆市京林旅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审被告人郭小川,原重庆市京林旅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原审被告人李金明,河北省徐水县人,唐山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干部。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小陵、郭庆生、郭小川、李金明犯有合同诈骗罪的指控,经审理并于2001年9月14日作出有罪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罗小陵等不服,以案属民事纠纷,审判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再审条件,于2003年11 月18 日决定提审该案。

经提审认为,原裁判认定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并于同年12月11日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和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并书面决定指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罗小陵、郭庆生、郭小川、李金明合同诈骗案;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在本案指定管辖和接受管辖后的起诉及审理上,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

归纳起来其主要问题为:一是上级人民法院能否将再审案件指定与下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接受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按照第一审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三是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生效的裁判,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仍然为再审案件。

笔者认为围绕本案所产生的问题很有探讨价值。

故以一得之愚,就教于同行。

一、指定管辖的审判管辖原则同样适用于再审案件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审判管辖中的指定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中的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变更或者确定案件管辖的法院的一种职权。

即由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本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一般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因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问题而设计的管辖原则。

因此,指定管辖主要适用这样几种案件:一是几个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因同一案件的移送发生争议的;二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错误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三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四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为有利于公正及时地处理案件的。

那么,刑事再审程序是不是就不存在管辖尤其是指定管辖的适用问题呢?回答是否定的。

从再审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进行具体程序的适用。

这就决定了刑事再审案件不管按照第一审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均存在管辖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也是再审案件指定管辖的有效根据。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刑事再审工作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4条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应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此类案件如果提审则会剥夺原审被告人的上诉权,发回重审则有审级管辖问题的情形,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后,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这样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同时也能够保证原审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 由此可见,再审案件适用指定管辖原则不仅为刑事诉讼规律所要求,而且在实践中也有据可依。

概而言之,大凡再审案件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一般为:一是原审人民法院错误行使案件管辖权,必须通过指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的(本案从原判认定罗小陵等四被告人合同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上来看,原第一审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显属不当);二是原审人民法院虽有管辖权,但由于客观上存在使得该法院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其一旦实际行使管辖权就会影响裁判的公正与公信等特殊原因的;三是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更为有利于公正、及时地处理案件的。

对于凡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再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将该案件指定合适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推知,普通刑事程序与再审程序适用指定管辖上的惟一区别,就在于在再审程序中不存在几个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因同一案件的移送发生争议而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至于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以原裁判认定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和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又书面决定指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作法,虽然合法合理且在具体操作上一板一眼、严谨无隙,但笔者认为具体的操作方法过于机械。

其根源在于对指定管辖以及指定管辖后的案件是不是再审案件存在疑虑(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后面再说)。

实际上,该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对该案应当依法撤销所有生效裁判、且应当指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结论已经一并形成。

从节约资源、合理配置、方便诉讼,及时依法维护各方合法的权利出发,简洁地在裁定撤销原一、二审的判决、裁定的同时将该案指定其他某一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再由负责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实践中,对于再审案件被原二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或者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审理后认为该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情形,指定本辖区内的同级别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如何办理的问题,有的认为必须在一并或者分别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的同时,指定同级别中的下级某一人民法院审理;也有的认为不能一刀切,应当根据审理后案件确有错误的不同程度以及原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时所适用的具体程序灵活把握。

即,既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并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的同时,指定同级别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由与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级别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两者分歧的焦点在于同级别的不同地区人民法院能否就同一案件作出维持、撤销、改判同级的其他不同地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前者主张的主要理由是同级人民法院撤销、改变同一级的其他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生效裁判与法定的地域管辖相悖,且无明确的法律根据。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自己所辖的地区内,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审判。

就下级人民法院而言,虽然其与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在审判管辖中存在地区上的划分,但相对上级人民法院来说,不同地的同级人民法院都没有超出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

从这个角度认识,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与上级人民法院解决案件由同一级或同一种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审判的地区管辖并不冲突。

若此说成立,则接受管辖的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既可以裁定维持原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也可以在撤销原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后作出新的判决。

其所拥有的裁决权源于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

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在将该案指定由该院审判时,也就同时赋予该院对该案的原生效裁判的重新裁判权。

至于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质是一种误解。

《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原则即《刑事诉讼法》第26 条,它不仅只适用于普通程序,也应当适用于特殊的再审程序。

同时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这就是前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条的规定。

因此,指定管辖包括指定下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再审案件。

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指定管辖的规定,将该案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是有依据的。

二、审判管辖的指定并不等于适用审判程序上的改变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将某一案件指令某一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后,接受指令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适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程序是审理本案所争议的第二个问题。

一种意见主张接受指令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理由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审判的案件,系原经第二审程序终审的案件,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则违背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的规定。

此为其一,其二、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那么检察机关的起诉则形成了二次起诉,有违双重起诉的一般诉讼公理。

第二种意见则主张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恢复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第一种主张更为妥当。

首先必须承认本案确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二审终审的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仍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场合,那么就应当由原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那么该院则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可见这种再审是在不改变管辖的前提下的再审。

由此可以结论:再审案件在不改变管辖的情况时,负责再审的人民法院必须依照原作出生效裁判的程序进行再审。

但是,当生效裁判的案件发生了管辖错误或者具有特殊原因,必须通过指定管辖来重新确定再审的人民法院时,审判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是不是就发生变化了呢?笔者同样认为,指定管辖的再审案件原则上并不导致再审法院对审判程序适用上的改变。

这是因为在审判管辖中无论是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还是指定管辖,其实质都是首先解决案件由哪一区域的哪一级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

所以案件一旦指定哪一级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审判,接受指令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与普通的一、二审案件相比,唯一不同的就是再审案件当上级人民法院在决定改变管辖指令再审的过程中,一般都要以裁定撤销原一、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为前提。

那么,接受管辖的人民法院,自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

倘若接受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按照指定管辖前原终审法院所适用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那么必然会产生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一是原审管辖上的错误或者基于案件的特殊原因而指定再审管辖,均得不到实质上的补救;二是无法按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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