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Zibo

淄博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主城区,是指张店区、高新区。
本办法所称淄博新城区,是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其中,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燃气设施配套费和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综合配套费收费主体,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综合配套费收费主体分别由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供热、燃气、供水等企业是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等专项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综合配套费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征收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专项配套费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征收)(一)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1、民用建筑项目(1)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2)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地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标准的50%收取。
2、工业建筑项目(1)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准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单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100%收取;二层以上(含二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50%收取。
(2)工业建筑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1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水水源与规划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冰专业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染水质、破坏水体及取水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财政局、物价局及市直有关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收费级次和执收单位综合开发管理费为市级收费项目,项目编码统一为03—24,执收单位为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搞好综合开发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各区县设立代收单位(见附件一),具体从事市级综合开发管理费的代收工作,综合开发管理费全部为银行代收,代收办法为:区县代收单位按统一编码填写“缴款通知书”,由缴费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严格票据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票款分离和票据管理的有规定,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缴销保管制度,搞好票据管理,严禁使用自制票据,切实强化源头控制。
各区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所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统一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发放和缴销。
三、明确收费标准,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加强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中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提取1%--2%的规定,确定张店、淄川、博山、临淄、周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开发管理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桓台、沂源、高青县的综合开发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字号】淄政办字[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76号)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
我市属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可利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水资源紧缺是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前一阶段,市政府组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取用排水情况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中心城区用水现状以及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查发现,中心城区在供水市场秩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水水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违法取水、用水、排水及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目标、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要加大水资源管理工作力度,把取水、用水、排水、节水等行为依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市水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对中心城区的取用排水行为进行合理规划,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用水计量和计划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淄政发[2011]7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县(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统计、监察、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634a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4d.png)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组成。
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征收标准见附件,其它区县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五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和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经批准成立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淄博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各区县(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的收费主体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淄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3〕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5日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民政、财政、公安、价格、公用事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淄政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8〕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注民生,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一)认真落实廉租住房政策。
加大对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淄博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认真抓好廉租住房建设;各级政府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中提取的廉租房建设资金按市级及各区县、高新区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规模进行分配;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收购或将直管公房直接转化。
(二)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2009年、2010年全市每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2500套经济适用住房。
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实行相对分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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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切实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安全,对《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淄博市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供水配套设施安全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供水配套设施。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应及时向供水企业了解项目所建位置供水情况,领取《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流程》等相关资料,准确掌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相关事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资料及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室内、室外给水方案,保证供水配套设施在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并满足《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的基础上,与主体建筑同步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资料中,明确供水配套设施中给水泵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并应进一步核定供水配套设施的位置及各项技术指标。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明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时序、交付、移交和使用等内容。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便于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根据《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详细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内容,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淄博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技术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水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的必备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转属地供水企业进行供水配套设施施工图专项审查,属地供水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
供审图意见。
修改后的施工图应报属地供水企业复审,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供水配套设施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中供水管材、水表、二次供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供水企业相关规定的产品。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属地供水企业办理施工用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
2.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3.经属地供水企业审核通过确认的建设项目供水配套设施方案及施工图。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及时审核以上资料,并及时办理施工用水手续工作。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供水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实行专项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验收第一责任人,
应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项目供水配套设施专项验收申请表;
2.供水企业审核通过的施工图;
3.供水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图;
4.供水配套设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5.工程造价资料;
6.供水配套设施所用设备材料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
7.供水配套设施所用设备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保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性能参数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供水配套设施工程系统试压、调试运行记录等;
9.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影像资料、工程测绘资料;
10.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十五条专项验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合格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现场实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专项竣工验收意见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经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相应的供水配套设施进行整改,经再次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纳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进行统一备案。
第五章交付移交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向属地供水企业办理正式用水手续,并与供水企业协商办理供水配套设施移交事宜。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专项验收资料和实物一并移交给供水企业,签署移交管理协议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供水配套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后,供水企业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任务。
从签署移交管理协议之日起两年的时间为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及设备材料的质保期,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办理供水配套建设管理工作,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建设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便于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实现供水单户计量;无法按上述原则实现单户计量的,供水企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