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
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的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
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客
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
双务合同的特性。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
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合同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
的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企业为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
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称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
手段,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形式,同一般企业承
包经营合同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发包、承包双
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一般
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务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承包经营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双方互负承包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者不享有企业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福利。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是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用于规范委托方与承揽方(或承包方)之间的业务关系。
尽管这两种合同类型在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特定任务或项目委托给承揽方,承揽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产品。
承揽方在执行任务时通常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2.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委托方将整个项目或一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方,承包方负责全面管理和执行项目,包括物料采购、人员安排、进度控制等。
承包方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通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和规格完成工作。
二、责任和义务1. 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承揽方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委托方指定的任务。
承揽方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交付、提供技术支持等。
2. 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承包方有责任全面管理和执行项目,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
承包方应当负责物料采购、人员招聘和安排、进度控制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
三、费用和报酬1. 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委托方通常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报酬,作为承揽方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补偿。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费用。
2. 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报酬,作为承包方管理和执行项目的补偿。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会根据项目的进度和阶段性成果进行分期支付。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费用。
四、风险和责任承担1. 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通常承担较少的风险和责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工程咨询、设备采购等领域中,委托方与承揽方或承包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约定委托方支付报酬,承揽方或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作或责任的合同。
虽然两者都是建立在委托与承揽的基础上,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二、主要区别1. 合同性质: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承包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方交付的一项具体工作,一般以完成工作为目标,报酬一般是从业务活动中获得的;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承担一项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一般以完成整个工程或项目为目标,报酬一般是合同金额或工程款。
2. 责任范围:承揽合同的责任范围相对较小,一般限于完成具体工作,承揽方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合同的责任范围相对较大,承包方需要承担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
3. 合同形式:承揽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进行;承包合同一般较为复杂,一般需要经过投标、招标等程序,合同内容较为详细,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
4. 合同约束力:承揽合同的约束力相对较弱,一般以完成工作为目标,对于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小;承包合同的约束力相对较强,一般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对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大。
5. 合同管理:承揽合同的管理相对较简单,一般由委托方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进展;承包合同的管理相对较复杂,一般需要委托方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区别,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需要进行一项建筑工程,委托A公司进行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
在设计阶段,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了设计工作的内容、报酬和时间;在施工阶段,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了施工工作的范围、工期、报酬和质量要求。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

从一案看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5篇篇1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它们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以最近发生的一宗案例为例,我们来深入探讨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案例背景:某公司与一位技术工程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该工程师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突然解除了与该工程师的合同,并拒绝支付其工资。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工程师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和相关赔偿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关于劳动关系性质的争议,即该合同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享有指导、监督和管理权。
雇佣合同的特点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是指独立个体或组织为实现特定目标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特定工作的内容和报酬,但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而委托人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指导和管理。
承揽合同的特点是承揽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完成特定的工作,双方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有约定,但承揽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该合同的性质:1. 独立性和自主性: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的指导和管理权,而承揽合同中委托人不能对承揽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指导。
在该案例中,公司是否有权对工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是判断合同性质的关键点之一。
2. 劳动力和劳务提供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
在该案例中,工程师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为公司提供劳动力和劳务,还是仅仅是为公司提供特定的劳务需进一步审查。
3. 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合同中劳动者一般是按照时薪或月薪等固定方式支付,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或者质量来支付。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别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其责任形式将完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非常关键。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
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
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
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
”,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
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
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当事⼈基于完成⼀定⼯作未内容产⽣的法律关系。
那么,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定的⼯作并交付⼯作成果,定作⼈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在定作⼈与承揽⼈之间所产⽣的法律关系。
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作中也具有相对的⼯作⾃主性和独⽴性,有的定作⼈也会对承揽⼈的⼯作作出具体的指⽰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
区分⼆者,可以从以下⼏个⽅⾯分析:⑴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控制、⽀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配从属关系。
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作安排没有⾃主权,雇主可以随时⼲预雇员的⼯作。
⽽承揽关系中,定作⼈与承揽⼈地位平等,承揽⼈的劳动是⼀种独⽴劳动,承揽⼈对如何安排⼯作有⾃主权,定作⼈⽆权⼲预。
⑵是否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雇佣关系中,⼀般是由雇主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
⽽承揽关系中,定作⼈仅要求承揽⼈提供⼀定的劳动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还是以完成⼀次性⼯作成果为⽬的。
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承揽关系中则是以⼀次性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作成果的⼿段。
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资⼀般是计时⼯资,定期给付。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次性给付。
总之,如当事⼈之间存在控制、⽀配从属关系,由⼀⽅指定⼯作场所,提供劳动⼯具或设备、限定⼯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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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案情简介]:某企业(甲方)是从事织布、印染的织染企业,因厂房屋顶漏水,需进行维修。
张某(乙方)了解这一情况后,承揽了维修业务,与甲方签订名为《安全责任书》的协议书,约定由乙方组织人员为甲方进行厂房屋顶维修,甲方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1万余元。
10月5日,张某组织李某等人进场维修。
10月15日,在维修工作快结束时,由乙方找来从事维修的工人李某不慎从屋顶摔下,造成某股骨、颈骨及肋骨等伤害。
伤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李某与甲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作市劳动保障,其受伤。
该案中1、位。
,本进行。
承揽人与定,定作。
定作人2、3、。
这里的承包经营特指发包方将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发包给承包人组织生产经营。
比较典型的如建筑工程中进行的转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将其部分生产车间、柜台等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
区分承包经营与承揽合同,主要看其承包的内容是否属于发包方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同时注意该业务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还是持续、反复进行的。
从本案看,甲方是从事织布、染色、印花及销售的印染企业,房屋维修不是其经营范围的业务,而是其生产经营的条件,是企业为了正常经营而临时出现的工作,并且这种工作不是持续进行的状态。
因此,甲乙双方实质上是签订的承揽合同,不应适用228号文件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
4、在适用228号文件时应该将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结合起来认定。
第一条提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三条原则:(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条是对承包经营(生产)中劳动关系界定的特殊规定。
在适用第二条时,也应考虑第一条的原则性规定。
从本案看,虽然李某工作的场所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工作人员为协助乙方做好维修工作,还提供了绳索,但上述行为产生的前提是甲乙双方的承揽关系,不能将此认定为甲方向李某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和相应的劳动条件,并由此认定李某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并不受甲方的管理,如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考勤制度等;第三,甲方并未与李某就支付劳动报酬等有过约定。
5、对李某这一类的损害赔偿,目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有关条款规定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篇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由。
《。
根据《:2008,每延误一天,。
会(“双方当事。
对此,《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对标4、并承担风险。
5、,可谓1、(以下(不属于建设,而非《、而是2、。
而,主要依”。
1、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
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如由此签订的合同,合同,:,《类建筑。
(2)等。
,不构成,还要结2、。
(1)针”;秩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
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3)其中施工、矿山工程、、砌筑等13,建设工程,现实中3、款。
,不需,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
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篇三: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覆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具体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
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局面开工,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局面开工,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
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法律没有赋,定作人发包人不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