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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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

事件概述
某共享单车企业因经营不 善导致大量用户押金无法 退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经营者责任
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到资金 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用户 押金损失,应承担侵权责 赔,企业因违反资 金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 用户损失。
07
完善网络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 义务及侵权责任建议
障用户安全方面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探讨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02
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平台经营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
的侵权责任及其认定标准。
提出完善建议
03
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网络平
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认定的建议。
研究意义
1 2 3
有助于保护用户权益
网络平台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平台的用户数量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平台 经营者面临的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
网络安全事件频发
网络安全事件频发,如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给平台经营者 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研究目的
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01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在保
要点三
抗辩事由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面临侵权指控时, 可以提出抗辩事由,如已尽到合理注 意义务、损害是由用户自身过错造成 等。若抗辩事由成立,则网络平台经 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
赔偿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用户 因平台安全问题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如账 户资金被盗等;间接损失指用户因平台安全 问题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如业务中断导 致的收入减少等。
风险。
信息安全保障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保护用户个人信 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 改、毁损其个人信息,确保用户隐 私权益不受侵犯。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

论安全保障义务几个问题发布时间:2021-04-28T11:47:39.093Z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第2期作者:桑凯凯[导读]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相比,区别并不大。

桑凯凯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相比,区别并不大。

不应该高估其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即由第三人承担终极责任。

原因在于第三人故意侵权与经营者仅仅是过失。

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如果双方都是故意或者都是过失侵权时,应当使用《民法典》1172条规定承担按份责任,内部并无追偿权。

关键词:补充责任;追偿;第三人一、问题的提出数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时,数人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分为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这里的”同一损害”即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又包括受害人遭受的部分损害,如果数个侵权行为皆与部分损害结果或全部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亦可构成”同一损害”.补充责任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争议,笔者首先将探究补充责任的价值所在.其次探究补充责的承担问题.是否像有些学者所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在为自己承担过错责任,不应当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既然《民法典》第1172条就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规定了分别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相结合造成损害的发生时,为什么不直接适用《民法典》1172条规定承担按份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对此种情况却单独作出其他规定,使第三人对外须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是否真如某些学者所言:因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实施的是不作为侵权,而第三人实施的是作为侵权或直接侵权。

二、追偿权问题《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侵权,其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有学者提出质疑并认为:“按照补充责任人仅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承担过错责任的逻辑,补充责任人与侵权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相互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①也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皆因过错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不存在谁承担终局责任的问题,因此,不应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追偿权”。

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内容:混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以无正当理由将劳动者隐瞒或者伪造用工性质、劳动报酬等情形,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和就业形势的变化,混同用工现象逐渐凸显出来,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影响。

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混同用工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保障员工权益,需要用人单位履行好管理和合规责任,加强对用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将通过对混同用工现状、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以及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性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总结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依据,为雇主和员工提供相关建议,并展望未来混同用工管理的发展方向。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文将首先对混同用工和连带责任进行概述,分析其概念和现状。

接着,将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分析。

然后,将重点阐述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性,探讨在混同用工中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通过对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依据的总结,提出对雇主和员工的建议,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这些内容的分析,可以全面了解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依据以及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依据,以及对于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性。

通过对混同用工和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对相关法律依据的解读,旨在引起对混同用工问题的关注,并提出对雇主和员工的建议,以期为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最终,还将展望未来混同用工问题的发展方向,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建议。

2.正文2.1 混同用工的概念和现状:混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员工时,将其以非正式的形式录用或者以其他身份合作,但实际上员工的工作性质和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其他员工的工作性质相同或者类似。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我们国家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存在过错⼀般是看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承担以义务违反为要件。

1、责任的性质 此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定要对损害的发⽣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承担,只有在法律法规有规定应由被告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时,被告才负责举证,例如在被告主张存在受害⼈过错、受害⼈同意、以及其他免责事由等情形下。

欧盟有⽐较严格的产品责任体系,在完成产品责任指令之后,⼀些⼈试图起草⼀份关于服务⾏业的责任指令并引⼊严格责任,但是这样的努⼒没有成功,这说明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度发达的欧盟,主流观点也不赞成在服务领域引⼊⽆过错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受害⼈⼈⾝、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之所以制度上要作这样的设计,不使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

法律制度平衡当事⼈的利益关系,会影响⼀个⾏业或产业(如第三产业)的兴衰存亡。

因此,我们应当正确地把握法律制度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要给予受害⼈必要的充分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权得到补偿;另⼀⽅⾯,⼜必须考虑到⼤量的经常性的巨额赔偿对社会经济所产⽣的可能的消极作⽤。

就我国⽬前⽽⾔,⼀⽅⾯要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另⼀⽅⾯⼜要考虑⽬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到被告经营者(如企业、商家)的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

权衡的结果就是让经营者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不使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各方的责任问题是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种类、程度和方式,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约定,包括连带责任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明确了各方在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作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是合理且常见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该解释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的基本原则和限制,为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的连带责任约定通常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这些责任的连带性质,不仅意味着各方需共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还要求各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相互协作、配合,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论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论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712021年第2期总第380期VIEW ON PUBLISHING论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文/姚杰从网络视频平台涉及的侵权责任领域来看,其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承担的义务。

一方对该义务的违反导致另一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前,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37条[1],相关内容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

然而,由于网络视频平台属于新兴的商业性传播平台,无论是《民法典》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均需进一步明确。

一、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文本考察根据公共哲学理论,个体进行的相关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时,必须考虑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行为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2]。

安全保障义务正是在公共哲学理论的指导下,对具有公共属性的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的相关行为主体规定了对被影响的不特定公众或者消费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就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而言,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中。

1.《民法典》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组织者和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的延续,但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基础上有了一定的修订,主要是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扩展到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这一法定主体的扩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场所相关主体在安全保障义务上与公共场所相关主体的一致性,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连带责任管理规定(3篇)

连带责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带责任管理,明确连带责任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连带责任的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承担共同偿还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连带责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在确定连带责任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责任。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协商确定连带责任。

(三)合法原则:连带责任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开原则:连带责任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章连带责任的认定第五条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存在共同的债务或损害事实;(二)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三)损害事实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条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一)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二)当事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三)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社会习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七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

第八条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一)共同偿还债务;(二)共同赔偿损失;(三)其他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

第三章连带责任的承担第九条连带责任的承担顺序如下:(一)首先由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承担责任;(二)在第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三)在第一个责任人不能全部承担责任的,其他连带责任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剩余责任。

第十条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确定后,任何一方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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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及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

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违法分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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