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 第6讲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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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二)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二)(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合同终止指的是______• A.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B.合同的解除• C.合同的清偿• D.合同的撤销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合同清偿、合同撤销都不是同一概念。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______• A.无效• B.继续有效• C.效力待定• D.由当事人协商决定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以库存产品替代金钱为给付,属于______• A.单纯清偿• B.普通清偿• C.新债清偿• D.代物清偿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代物清偿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的清偿。

以库存产品替代金钱为给付,属于代物清偿。

4.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______• A.附保留清偿• B.代物清偿• C.新债清偿• D.单纯清偿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解析]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

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

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5.下列类型的清偿中,可以证明清偿人在清偿时未承认债之关系的存在的是______• A.新债清偿• B.代物清偿• C.附保留清偿• D.单纯清偿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在否认清偿为法律行为的情况下,“附保留清偿”仍有积极意义,因为该行为可以证明清偿人在清偿时未承认债之关系的存在。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例2:南通中院(2018)苏06民终4610号——后合同义务 主要案情:乙公司将甲出租给其使用的房屋作为其营 进行了标注和对外公示,在租赁合同解除至今仍未删除。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终止后,协助办理网络地图标注删除属于承租人的 附随义务,如怠于履行,势必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及日常经营生活。
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6期公报案例】 基本案情:新宇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地上三层分割成商铺销售给冯玉梅等 百余业主。冯玉梅支付全部价款,新宇公司将商铺交付冯玉梅,但一直未办理过户。后 时代广场因经营不善停业,新宇公司对其全部经营面积重新规划布局,与大部分小业主 解除合同,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部分设施,并致函解除合同,表示愿意补偿差价并额 外赔偿,冯玉梅不同意。致使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冯玉梅也 不能在商铺内经营。
合同约定符合条件时“自动解除”,仍需行使解除权。
案例:(2020)京03民终4683号 基本案情:李某曾承包某村的土地,后李某与孙某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 同》,将其承包的土地及地上树木转租给孙某,并约定下次付款时间必须提前三日付清, 否则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该地因涉及棚户区改造可能被纳入搬迁范围,孙某因搬迁问题未 按时支付租金,李某主张合同已自动解除。
裁判意见:虽约定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 对方即已解除,该约定只是赋予李某在孙某不按约支付租金时享有解除权。 本案孙某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也不应支持李某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63-1-1)
不可抗力必须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 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 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租 赁合同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 束后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
通知、协助、保密;结算和清理
四、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 概念 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协议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解 除 的 形 法定解除 式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 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
?(5)法定的其他情形。
解 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 对方。
除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 请求法院、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法行


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 取补救 措施,并可要求赔偿 损失。
案例分析
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 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 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 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 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 lO万 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 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 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 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 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 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
问题: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
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3、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请求甲 公司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同意在 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 1%的代理 费。但 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 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 10日的宽限期, 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 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 为此损失 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 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

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

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之一,是商业交易、投资合作、劳动用工等各种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

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合同的终止也成为了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并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一、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的期限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般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当合同期限届满时,合同自然终止。

此时,合同双方不需要再做出任何其他的行为,合同自动失效。

但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应该注意合同的续签或者是重新签订的问题,以避免因为合同期限的不确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会出现协商终止合同的情况。

此时,双方应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署终止协议,并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终止协议中应该详细说明终止的原因、终止的时间、结算方式等内容,以免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

三、违约终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下,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违约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终止合同时,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违约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

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部原因,使得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变得困难的情况。

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应该及时协商,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或者暂缓履行。

五、合同目的完成或者不可能完成当合同的目的已经完成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合同的目的无法完成时,合同应该终止。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买卖房屋,如果房屋已经被卖出,合同就应该终止。

另外,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合同的目的无法完成,例如双方约定的货物已经损坏,就应该终止合同。

第8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8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 二、法定抵销
▪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 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 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 表示。
▪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到期债务 ▪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 ▪ 4、抵销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
▪ 四、免除的效力:
▪ 当事人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债务 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当事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
第六节 混 同
▪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一人,致使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 二、混同的成立
▪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
▪ 三、混同的效力:
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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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的主体与标的
1、提存主体
提存人
提存受领人(债权人)
提存部门(公证部门)
2、提存标的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 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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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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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的效力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向 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关系。
▪ (二)合意抵销的有关问题
▪ 1、当事人双方的给付无须同种
▪ 2、当事人双方的债权不必到期

3、抵销合同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四节 提 存
▪ 一、提存的概念
▪ 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 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 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 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法课件: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法课件: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例1:6月1日,甲某向乙某借得人民币5万元,约定同年9月1日前还款。 至9月1日,甲某称同年4月乙某欠甲某5000元粮食款至今尚未归还。 因此只还给乙某4.5万元。乙某的律师认为,粮食款与所欠借款是两 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问:谁的说法正确?
例2:甲方对乙方的债权100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乙方对甲方的80万元 债权已到期但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甲方是否可以主张用其对乙方的债权抵销自己对乙方的债务? 乙方是否可以用其对甲方的债权抵销自己对甲方的债务?
例3:甲公司卖给乙公司IO万双棉鞋,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与丙 公司协商,将该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将转让的 事实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100万元的债权,乙 公司对丙公司发出书面抵销通知,书面通知指出:甲公司尚欠 乙公司60万元煤炭货款,在甲公司转让债权之前就已经到期, 因此只能给丙公司40万元。丙公司表示反对,指出甲、乙之间 是另一纠纷,另一法律关系,与己无关,不得抵销。
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持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 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 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思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权的行使通常不以诉讼为必要,如 果当事人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允许?
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导致的合同终止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 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 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 行为。
合 协议解除
同 解 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权
(附解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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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和解协议书
和 解
调解协议书
调 解
社会调解 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裁决书
仲 裁
诉 讼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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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情形
A、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 概念 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产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解除的形式
约定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形 法定解除 式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 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
(5)法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程序和法律后果
解 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 对方。
除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程 序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 请求法院、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
后 果
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 取补救 措施,并可要求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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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3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 第6讲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周兴 zhouxing@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
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措施。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a直接损失;b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 的利益;c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 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
问题
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是 否有效?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后来达成的协议是否有 效?
3、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请 求甲公司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B.债务相互抵销
• 约定抵销:
– 互负债务 –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 – 协商一致
同年10月,东方公司致电亚华公司称因汽车节油 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5000件变更为2500件, 亚华公司回电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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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于10月28日致电亚华公司,称自己单方面 解除合同。
亚华公司请求东方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东方公司 拒绝。亚华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 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 本案中,因为尽管B公司属于先履行一方,但其已经履行, 当发现C公司存在问题时,B公司通告A公司,并不是其中 止自身的合同履行,因此不存在“不安履行抗辩”的问题
最终处理
• A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货款; • A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给予业务员
陈某行政处分。
案例
2000年6月,亚华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份汽车 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亚华公司在当年12月 底向东方公司提供汽车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 合同总额125000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12月底 以前托运到东方公司所在地火车站。东方公司收到 货物以后,在10天之内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亚华公 司。合同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 履行部分价值2%的违约金。
• 在B公司已将货款给了A公司,A公司即将履行合同前夕,B 公司查到杨某以及所谓的C公司名不符实,杨某本人也曾 因从事诈骗活动受到过刑事处罚,因此派员通知陈某不要 将石蜡发给C公司,但由于陈某个人的疏忽,依旧将石蜡 发给杨某,结果杨某得到石蜡后逃之夭夭。之后B公司将A 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返还货款。
履行期内发生 免责条件: 及时通知对方
负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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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本公司的销售部(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员陈某,与市燃 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由陈 某经手代表A公司出售给B公司100吨石蜡,合同约定先付 款后发货,同时B公司与C公司业务经理杨某签订一份买卖 合同,由B公司出售100吨石蜡给C公司,约定货到后付款。 另外,为节约交易成本,经B公司与A公司协商,签订了原 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即A公司直接将石蜡发往C公司所在 地。
争论问题:
• 第一个观点:A公司是否违反合同履行中的 协助保护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个观点:B公司是否可以履行“不安履 行抗辩权”。
• 第三个观点:存在缔约过失 • end
法院裁定与相关解释:
• 法院支持的是第一个观点: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这是一种为了保证合同债务得到顺利履行而设立的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 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 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
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10日的宽限 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 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 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 失。
C.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提存公证规则》1995.6.2.司法部 • 提存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 提存的法律后果
– 由债权人承担 – 毁损、灭失;孳息;费用
• 提存物的受领
– 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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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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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的概念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
损失赔偿额
• 损失赔偿额=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 间接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以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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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 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
[问题] 1.本案中,东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单 方解除合同”行为表明了什么? 2、在本案情形下,亚华公司享有哪些权利?依据是 什么?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
收受定金一方--双倍返还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
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
3、违约责任的免除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1/6/18
违约金
–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 – 损失赔偿金只具有补偿性 – 当违约金与违约损失之间有较大差异时:
违约金
损失
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违约金
损失
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20%) 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违约时:给付定金一方--不能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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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后的义务
通知、协助、保密、结算和清理
2011/6/18
案例
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 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 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 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 成协议。 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 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 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 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 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
本案不符合“不安履行抗辩”要件
• 1)“不安履行抗辩”的条件 •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履
行抗辩”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 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 (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实现给 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 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 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 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概念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前提 —— 有效合同 产生原因 —— 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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