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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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全部的合同权利义务⼀并转让给第三⼈。

民法典规定,当事⼈⼀⽅经对⽅同意,可以将⾃⼰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转让给第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

合同尚未订⽴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转让失去前提⽽不能成⽴;合同⽆效,依合同产⽣的权利义务⾃始⽆效,也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如果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虽然在被撤销前合同权利义务可概括转让,但转让后,原合同当事⼈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

第⼆,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对⽅同意。

因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在转让合同债权的同时也有债务的转让,为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使另⼀⽅受到损失,所以法律规定,必须经另⼀⽅当事⼈的同意,否则不产⽣法律效⼒。

第三,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包括合同⼀切权利义务的转移。

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主义务和从义务的转移。

但专属于债权⼈或债务⼈⾃⾝的权利义务除外。

第四,原合同当事⼈⼀⽅与第三⼈必须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为有效要件。

第五,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订⽴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使合同权利,履⾏合同义务。

当事⼈订⽴合同后分⽴的,除债权⼈和债务⼈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关于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单位不能将⾃⼰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

必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能成⽴的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还须遵循民法典的下列有关规定:债权⼈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约定不得转让的;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书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书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书协议书编号:[协议书编号]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具体安排和规定。

第二条协议内容1.甲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移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转移条件1.甲方应保证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移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并同意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四条转移程序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合同、合同变更协议等。

2.乙方在接受甲方转移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后,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并向相关方通知转移事宜。

第五条保密条款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终止后对相关转移事宜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乙方也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终止后对相关转移事宜保密,并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在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过程中存在任何违约情况,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乙方在接受甲方转移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后存在任何违约情况,乙方应对甲方和相关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日期]。

2.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及终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受法律管辖,并按照法律解释和执行。

第八条签署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附注:1.本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有一方需特别注明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请附在本协议附件中。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书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书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书本文档经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基本信息1.本合同的名称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协议书”。

2.本合同的签订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______。

4.甲方的全称为: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

5.乙方的全称为: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

6.本合同的涉及内容为:____________。

二、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其在签署本协议时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误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甲方将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权利、利益、权益、应收账款、财产、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

3.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遵守协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4.乙方应按约定的价格、方式和期限支付甲方应收账款或相关权益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

5.乙方承诺对甲方转移的全部权利、利益、权益、应收账款、财产、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依法维护,不得违法、非法转让、出售和处分,也不得授权第三方利用。

三、转让的权利内容甲方确认并保证其拥有本合同所述的全部权利、利益、权益、应收账款、财产、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并将其转让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未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协议解除之日止。

七、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各项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doc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doc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全部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

合同尚未订立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转让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依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始无效,也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如果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虽然在被撤销前合同权利义务可概括转让,但转让后,原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

第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对方同意。

因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在转让合同债权的同时也有债务的转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所以法律规定,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包括合同一切权利义务的转移。

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主义务和从义务的转移。

但专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义务除外。

第四,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五,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关于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单位不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必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还须遵循合同法的下列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什么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什么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什么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的规定。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例如现代各国常见的企业兼并。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通常有两种情形,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一)合同承受1、合同承受的概念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

但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否则将会给他方当事人带来不测的损害。

(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将影响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合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合同法》第87条)(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包括合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依照《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3、合同承受的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篇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本期内容是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杨琳琳《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

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

法定情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必须转移的情形。

如依《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甲方(转让方):乙方(第三方):丙方(受让方):鉴于以下事项: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既有合同”),由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销售服务。

2.甲方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乙方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现由于甲方其他原因,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拟将既有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由丙方为设备新的供货方,为推进设备的到货进度及达成后续合作,由丙方继续履行甲、乙方《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包括售后服务等),乙方向丙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3.三方对“既有合同”的内容及购销合同已履行情况均充分了解,并无任何争议。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既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1.乙方同意并认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既有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由丙方全面享有和履行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及承担既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丙方同意并完全接受并承担既有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作为既有合同的一方与乙方共同遵守并履行既有合同的各项约定,甲方不再享有及承担既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即时终止,丙方所受让的既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时产生,具体权利实现方式、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以既有合同为准。

4.甲方、乙方、丙方承诺并保证,就合作协议之权利义务的转让与受让事宜,系各方真实意思之表达,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

5.乙方和丙方可就履行既有合同中相关问题另行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既有合同后续产生争议或纠纷问题,乙方、丙方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丙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扫描件、QQ、微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范本专家。

合同标题,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范本:
一、合同双方。

甲方,(详细信息)。

乙方,(详细信息)。

二、合同背景。

根据甲方与乙方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三、权利义务的概括。

1. 甲方权利义务概括:
(列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提供服务、保证合同履行等)。

2. 乙方权利义务概括:
(列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款项、接受服务、保证合同履行等)。

四、权利义务的转移。

1.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转让、转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方可转移。

2. 若一方需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提前向对方书面通知,并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移。

3. 转移方应对受让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并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其他事项。

(列明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疑问,请咨询合同范本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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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篇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一方将其一并移转给,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

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

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

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

[2]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和承担的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

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

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和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基本类型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分为合同承受以及企业合并与分立,以下分别介绍。

[3](一)合同承受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

《合同法》第8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物在租赁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的效力。

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

1【篇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本期内容是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杨琳琳《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

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

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

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

法定情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必须转移的情形。

如依《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又如,依《破产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与其他破产财产一同转移至破产清算组。

约定情形则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后转让的情形,其规定见于《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文将以此类概括转让为主要讨论对象。

(二)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标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权利义务转让及部分权利义务转让两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是否转让基础合同项下全部的权利义务。

如转让标的为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则受让人将完全取得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基础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

如仅转让部分权利义务,则受让方就该部分权利义务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出让方在未转出部分仍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同时,如转让方与出让方对于转让标的的范围和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无法确定双方各自承受的权利义务份额,因而双方将连带地承担全部合同权利义务。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要点分析(一)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判定虽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概念并不复杂,但实践中由于交易背景千差万别,可能发生与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混淆的情况,故需要结合被转让的基础合同和转让合同本身进行判断。

1.根据基础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由于单务合同项下,一方仅负有合同义务,另一方仅享有合同权利,故不存在合同概括转移的基础,被概括转让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

典型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卖方对买受人并非只有债权,还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

又如财务顾问合同,顾问方既有取得顾问费的权利,又有按照约定提供顾问服务的义务。

双务合同的任一方未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义务即向第三人转让的,即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如新疆高院在“云南弘祥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公司、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虽然转让方认为其转让给第三方的是其享有的“债权”,但由于基础合同为买卖合同,且未进行结算,债权债务事实不确定,因此仍应认定为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2.根据转让合同的实质进行判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转让合同”,但可能被法院依照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安排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

相应的,有些合同虽然从合同名称及条款表述上看并非概括转让合同,但法院可能结合交易背景将其认定为概括转让合同。

例如江苏高院裁判的“石岭与陈静、刘翔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该案中,刘翔宇与红利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翔宇向红利来公司购买商品房。

刘翔宇支付首付款后,由于其对第三人负有债务,便向红利来公司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换名手续以抵偿所欠债务,即,由第三人替代刘翔宇成为商品房的买方,与红利来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于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法院在再审复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该行为的目的是以买卖合同项下的首付款债权抵偿债务,该合同项下剩余房款由第三人向红利来公司而非向刘翔宇支付,因此不属于针对商品房的连环买卖行为,也不属于转让首付款债权的债权转让行为,而是刘翔宇将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于其他债权人以抵销自己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行为。

又如浙江高院裁判的“徐福云与梁伟海事海商纠纷”一案。

该案所涉基础合同为《供货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价格为129万美元。

后a公司与c签订《转让合同》,约定c全面接受《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a公司转让该合同下买卖标的物,c负责履行《供货合同》中a公司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和权利,转让价格为1280万元人民币,c需另行向a公司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与佣金。

浙江高院认为:c支付买卖价款的对象为a公司,根据其他证据材料判断,c与原合同相对人b公司之间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因此,虽然合同文本中的表述方式近似于合同权利概括转让,但应当认为a公司向b公司购买标的物与再向c转让的行为属于转卖并赚取差价和佣金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再如,财产转租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较难区分。

在财产转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是在未终止和财产所有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情形下,而与第三人订立转租或转包合同,实际上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当事人也各不相同,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本质并不一致。

3.小结可见,当合同的性质不明时,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文字表述进行判断,而应当对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包括:(1)基础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双方的义务是否尚未履行完毕;(2)基础合同中的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导致其自身全部或部分地退出基础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基础合同新的主体;(3)第三人是否直接向基础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而非向出让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4)作为转让标的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没有任何更改地完全转让给第三人等。

此外,还应通过分析交易背景,考察当事双方的订约本意来确定合同的法律性质,否则将可能出现偏差。

(二)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其他相关规定,关于概括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可总结如下:1. 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 出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达成合意;3. 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 合同内容必须确定及可能;5. 合同权利须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拟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就转让权利义务履行必要的批准、登记等手续;7.概括转让事宜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其中,前六条为各类转让合同(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一般要件,本文不再逐条展开讨论。

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涉及的“对方同意”问题,下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三)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效果在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受让人取得出让人在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视具体转让标的而定)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脱离合同关系。

同时,由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系无因行为,无论转让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受让人均不得以此对抗对方当事人。

(四)关于“对方同意”1.“对方同意”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合同概括转让时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对于转让事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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