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修订稿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国卫医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详解

WS--08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字( )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核准同意按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类别:名称:选址:床位(牙椅):服务对象:诊疗科目: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其他:本批准书有效期至20 年月日止。
批准机关: (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盖章)组建负责人(盖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苏卫医[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苏卫医〔2009〕62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苏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纲要(2001年-2010年)》,结合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局在《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予实施。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结合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立开放、公正、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的医疗卫生需求,特修订《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以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一、机构设置(一)现状分析2008年末全市户籍人口为630万,常住人口1047.12万。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趋势明显,外来流动人口逐年增加。
2008年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均期望寿命80.39岁,其中男性为77.84岁,女性为82.96岁;全市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5.18/10万,婴儿死亡率3.92‰,传染病报告发病率159.51/10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
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云卫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15.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有关处室局,委所属和联系有关单位,云大附属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指导原则(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7号),经研究,决定将《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云卫公告〔2015〕1号)第十一条修订为:医疗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及医疗延伸点应在取得设置批准后,办理与设置单位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及医疗延伸点,由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设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管理。
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2月23日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19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卫公告〔2015〕1号发布根据2023年2月23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云卫规〔2023〕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行医疗机构分级审批管理,医疗机构审批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相关标准、规范、指南等要求。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字( )第号:经核准同意按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类别:名称:选址:床位(牙椅):服务对象:诊疗科目: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其他:本批准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批准机关: (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人)(盖章)组建负责人(盖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填表说明、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第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附表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附表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附表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
、附表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附表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附表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附表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附表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附表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附表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附表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附表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附表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数日数出院人数、附表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办事指南
10(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办事指南 BSZN-XXXX-2021/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办事指南发布机构标志2021-1-1发布 2021-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发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港澳居民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三、办理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3.《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4.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条)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包括新证、延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及延续按照新证程序办理。
(三)法律效力获得上海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居民开设个体诊所)同意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四)审批对象是指需要在本市设置个体诊所的港澳居民。
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设置开设个体诊所的港澳居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
2、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申请设置开设个体诊所的港澳居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
5.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港澳居民。
六、审批数量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医疗机构设置的数量。
医疗机构设置及变更
附表1:深圳市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设置单位(人) (章)年月日附表2: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办单位(章)申办人(负责人)(章)居住地址电话邮编申报日期年月日一、申办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团)情况说明:1、此表由申请办医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填写,个体办医不填;2、“单位性质”填:国营、集体、私营、外资、中外合资、其他中的一项;3、“执照或政府批文”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政府批文号。
(验证后交复印件)2二、医疗机构负责人情况提交证件:(验原件后交复印件)1、身份证;2、毕业证;3、技术职称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5、非在职证明(如待业证、退休证);3三、拟设医疗机构简况名称:电话:地址:邮编:所有制形式:(1)国营(2)集体(3)私营(4)私人联合(5)外资(6)中外合资(7)其他()主管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服务对象: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它诊疗时间:病床数:牙椅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业务用房面积:资金总计: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科室设置:备注:说明:1、“所有制形式”在此()中填选择的号码;2、“服务方式”在□中划√;3、“科室设置”:医院以下规模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填写一级科目;医院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说明填写(见后页)4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30.医学检验科□02.全科医疗科□31.病理科□03.内科□32.医学影像科□04.外科□50.中医科□05.妇产科□50.01.内科专业□06.妇女保健科□50.02外科专业□07.儿科□50.03.妇产科专业□08.小儿外科□50.04儿科专业□09.儿童保健科□50.05.皮肤科专业□10.眼科□50.06.眼科专业□11.耳鼻咽喉科□50.07耳鼻咽喉科□12.口腔科□50.08口腔科专业□13.皮肤科□50.09肿瘤科专业□14.医疗美容科□50.10骨伤科专业□15.精神科□50.11肛肠科专业□16.传染科□50.12老年病科专业□17.结核病科□50.13.针炙科专业□18.地方病科□50.14推拿科专业□□19.肿瘤科□50.15康复医学专业□20.急诊医学科□50.16急诊科专业□21.康复医学科□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22.运动医学科□50.18其它□23.职业病科□51.民族医学科□24.临终关怀科□52、中西医结合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5五、人员情况总表6六、聘用人员名单7七、聘用人员情况表简历:提交证件(验原件后交复印件):1、身份证;2、毕业证;3、技术职称证;4、中国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5、非在职证明(如离职证、退休证、待业证等)。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卫健委版)最新版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名称(章)设置单位(人)(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表1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一个。
5、表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表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方式填报。
8、表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表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表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表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表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表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14、表6凡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19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16、附表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17、附表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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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备注:1.设置单位(人)与《医疗机构执业申请书》中的设置单位(人)一致。
2.拟设置医疗机构地址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叶县XX乡(镇)XX路(街) XX号XX房间”。
3.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证明载明的一致。
4.所在地管理部门意见首先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征
求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填写,所在地未成立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公司或管理委员会等管理部门征求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填写。
5.房屋所有权人意见由房屋所有权本人签署。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责任承诺书
承诺医疗机构名称:
为加强行业自律,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规范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公众就医安全,本人代表本单位向县卫生局及社会各界作出如下郑重承诺,并请监督:
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擅自扩大或超越诊疗范围,不擅自改变诊疗方式,并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所有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并按规定及时注册,不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实习生、进修生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应诊疗活动,不单独执业(在乡级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除外)。
3.医疗机构招牌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名称相符。
坚决杜绝假专家、假医生坐诊;医疗广告依法上报审批,不刊播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
4.严格执行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5.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按法律、法规、规范和程序做好疫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绝不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按法定程序及时报告,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6.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法规规,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与管理工作,严防院内感染。
7.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由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严格按照分类放置→密封暂存→交接登记→集中处理等顺序,作好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
8.采购消毒产品时,应依法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证明等。
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9.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各类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规范各种医疗文书书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执行。
10.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药品进货渠道必须正规,索证齐全,不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药品。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未设医学超声项目的,一律不准拥有和使用超声诊断仪,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12.遵守诊疗规范和与技术标准,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自愿承担因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产生的一切责任。
13.自觉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及时申请校验。
若有任何变更,须报县卫生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从事执业活动。
以上承诺书一式两份,县卫生局和本医疗机构各执一份,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