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

5、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学习《七条规定》通知活动,并明确 一名队干专门负责落实《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通 过宣传推动,条条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 守并执行《七条规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安全管 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6、安检科及安全包保科室要加强对《七条规定》贯彻落实 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 7、要求每个职工都达到熟记《七条规定》,并能灵活运用。 凡不会背诵的职工每人次罚款10元;特殊工种及班组长不会 背诵的每人次罚款20元;区队长不会背诵的每人次罚款50元. 8、将《七条规定》贯彻落实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并在 安全办公会上通报。
矿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 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 条规定》)和大有能源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煤矿 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精神(大有 安[2013]16号),结合我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七条规定》重要意义 《七条规定》出台后,张德江副总理亲笔批示:“此七条规 定十分必要,要狠抓落实,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 尽责活动’”。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黄毅指出:“七条规 定”虽然过去都有,但散落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许 多矿长并不熟悉,现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措施,已经 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体现了生命至上、依法依规、切 中要害、简明扼要等四大特点,把矿长应该做的、必须做的, 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因此,《七条规定》 是在现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当 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提炼出的最关键、最有效、最 简洁的七条要求。煤矿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行业领域, 《七条规定》的出台,对严格煤矿依法依规生产,落实矿井 及矿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促进煤矿 企业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1.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煤矿安全开采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2.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和危险场所。
3.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4.合理设置和使用专业安全设备,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严格执行作业制度和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和行为,确保煤矿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6.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或故障的机械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7.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和模拟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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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主要内容: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主要特点是: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
《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

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求,我矿于2013年5月2日由矿长组织,各分管副矿长、科、队长、参加的集中培训学习,专题学习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切实保护我矿矿工生命安全,推动我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我矿将持续开展《七条规定》的学习活动,为使此次学习活动继续下去,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望各科、队认真执行,具体安排如下:一、成立领导组:组长:史志让(矿长)副组长:闫士中(安全副矿长)鲍正龙(生产副矿长)于国栋(机电副矿长)王丙军(总工程师)成员:胡天江、王明龙、安兆林、闻忠银、董建坤、胡天喜、张士林、于松里、冯文明、张正元、朱国福、姚宝、张凤、孙孝忠、王贵勇。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桂梅担任,负责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科、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领会安全七条规定精神实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干煤矿可以不死人”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安监总煤行[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2月21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煤矿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矿井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此项由矿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相关事宜,由安全矿长于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相关事宜。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 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要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不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2、矿井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生产矿长郑利民共同负责相关事宜。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3、矿井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 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4、矿井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生产矿长负责相关事宜。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 条规定(总局58号令)检查表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
作业。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
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
5、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6、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7、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8、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总局58号令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 水煤柱。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 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备违规入井。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
违章指挥。
井筒装备维修工技术操作规程
井筒装备维修工技术操作规程 1 、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
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 2、井筒作业要明确联络信号,由施工负责人与井上、下信号工、把罐工和绞车司机 联系好。每次动车时要采用“复述”制。施工前检查施工用对讲机必须灵敏可靠,
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 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标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3、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4、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用长臂式采煤方 式或者机械化作业,禁止采用巷道式开采; 5、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
规定(总局58号令)
播放和力德视频三交河煤矿串联通风引发瓦斯爆炸事故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一、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巷道式、木支护采煤。
二、必须严格开拓布局和开采顺序,严禁超过核准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
三、必须严格作业规程编审和落实,严禁无规程、无措施施工。
四、必须保证井巷质量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空顶作业。
五、必须按规定开展冲击地压预测预警,落实综合防冲、解危措施,严禁不具各安全条件组织生产。
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七、必须按标准及时填绘反映实际生产建设情况的图纸,保证内容齐全无误,严禁隐瞒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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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群监员业务培训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 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 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各地 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 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 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全国煤矿安 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 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 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 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
,2必020/须10/1彻8 底铲除。 山西省总工会 张春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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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 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 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 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矿井加强生产准备, 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 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 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 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 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 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 艺。非正规开采是比较原始落后、非常危险的采煤方法,如: 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2020/10/1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晋煤集团兼并重组矿井安全管理17条规定:1、矿井必须证件齐全、合法有效,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或建设,严禁证件不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
2、矿领导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制度、24小时不间断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严禁值班值守期间不在岗、不在位延误处置突发险情时机;严禁带班出现空岗、空班,不与工人同上同下,推迟入井或提前升井;严禁不落实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走过场、应付差事。
3、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类图纸,严禁弄虚作假。
4、矿井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条件的施工队伍和监理进入煤矿承揽工程项目。
5、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程序进行报批,严禁擅自组织实施。
6、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取证,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未经培训、培训不合格、证件过期、人证不符等人员上岗作业。
7、炮工、瓦检工、安检工必须实行矿井统一管理,严禁在生产队组分散管理。
8、矿井必须按规定组织排查和治理各类隐患,严禁未按规定组织排查和治理各类隐患或隐患未排除进行生产作业。
9、矿井必须按规定装备监测监控系统,能够24h不间断正常运行,并实现与隶属公司及集团公司监测监控数据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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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一、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巷道式、木支护采煤。
二、必须严格开拓布局和开采顺序,严禁超过核准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
三、必须严格作业规程编审和落实,严禁无规程、无措施施工。
四、必须保证井巷质量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空顶作业。
五、必须按规定开展冲击地压预测预警,落实综合防冲、解危措施,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组织生产。
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七、必须按标准及时填绘反映实际生产建设情况的图纸,保证内容齐全无误,严禁隐瞒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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