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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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监理、装拆等单位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资源共享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各方要利用市建设局现有OA办公系统,及时地传递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或拆卸)告知、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按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产权登记证。

市区建筑工程用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前,产权单位应携产权登记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未经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审核批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市建设局将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证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名称,登记实物与名称不符的,产权单位应于8月底前携带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更正。

三、实行装拆、特种作业人员告知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起重设备装拆管理工作,安装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装拆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京建发[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195号)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和《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的各项要求。

同时,为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建立租赁单位不良信息系统,现补充要求如下:一、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管理从2010年6月1日起,使用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系统(http:///EGovHall)申办“使用登记”时,应增加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的基本信息,计算机自动核实司机的“资格证书”等相关信息,符合要求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交到区县建委,“使用登记”备案的程序和其他要求均按原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

原《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中附件3《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废止。

二、建立“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从2010年6月1日起,我委在“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市、区(县)建委定期将各租赁单位以下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该系统。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依法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相关内容将自动记入“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站站: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杜绝重大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业务指导的管理办法。

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全省编号规则,确定全省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编号,统一制作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牌和证书、使用登记证和标志。

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辖区各县(区市)产权备案编号划分,统计辖区各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专职人员名单,报省总站备案。

对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统一按字母编号,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在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上报省总站安全科。

县(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在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时,向中心站申请序号;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上报中心站。

二、全省统一编号以及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编号规则(一)全省统一编号:1、西安市-陕A2、铜川市-陕 B3、宝鸡市-陕C4、咸阳市-陕D5、渭南市-陕 E6、汉中市-陕F7、安康市-陕G 8、商洛市-陕H 9、榆林市-陕K10、延安市-陕J 11、杨凌示范区-陕V 12、各市(区)站-O13、省总站-陕SX(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产权备案编号:陕××--(×)---××××---×××××(1)(2)(3)(4)其中:(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27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27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27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检测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等有关规定,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出厂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含2014年1月1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拆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应当在从事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在系统填报并上传拆装报审信息,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将该表扫描件或照片上传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新),点击告知即完成安装拆卸告知程序,系统自动生成告知确认单。

拆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系统(旧)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及各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检测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4.18•【文号】建质[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对南京市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对南京市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宁建安监字[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对南京市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宁建安监字〔2006〕21号)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根据宁建工字[2006]106号文件《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8月15日起对南京市区范围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凡在南京市主城区(包括:鼓楼、建邺、玄武、白下、秦淮、雨花、栖霞、下关区)内在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要求南京市区范围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自安装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以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时间为准)内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地点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建工窗口。

四、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使用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办理登记手续:1、《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并由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2、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机械设备使用中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原件审核后返还。

五、注销登记已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在拆除前三个工作日内携带登记牌原件及《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附件二)进行登记注销。

附件一: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二00六年八月七日附件一: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使用单位(章):┌───────┬───────────┬─────┬───────────────┐│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工地名称││ 工地地址││├───────┼───────────┴─────┴───────────────┤│使用单位││├───────┼───────────┬────────────┬────────┤│ 工地项目经理││电话││├───────┼───────────┼────────────┼────────┤│工地联系人││电话││├───────┼───────────┼────────────┼────────┤│ 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证编号││├───────┴───────────┴────────────┴────────┤│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姓名│工种│资格证编号│备注│├───────┼───────────┼────────────┼────────┤│││││├───────┼───────────┼────────────┼────────┤│││││├───────┼───────────┼────────────┼────────┤│││││├───────┼───────────┼────────────┼────────┤│││││├───────┴───────────┴────────────┴────────┤│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工种须和所申请登记的设备相一致;││2、对塔机特种作业人员须包含:司机、指挥工、司索工及在使用中顶升扶墙的安装维修工。

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管理.doc

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管理一、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的要求,产权单位、拆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别办理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二、朝阳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施工起重机械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

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三、施工起重机械备案手续办理工作由站长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四、施工起重机械备案手续办理程序及要求:(一)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备案凡在朝阳区备案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及自购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在首次出租或者使用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前,应首先登录北京市建委网上办公大厅系统(/egovhall)完成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申请,后到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申请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1、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见附表1);2、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4、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人员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合格后登记并发放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备案拆装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登陆北京市建委网上办公大厅系统,进行安装或拆卸告知的申请并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见附件3),加盖拆装单位公章。

拆装单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以及登记编号、安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各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为了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09)3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开展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市、县(区)质安站属地管理,市质安站业务指导的管理办法。

3、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全市统一字母编号。

4、各质安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上报市质安中心站。

二、全市统一编号以及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一)全市统一编号:1、榆林市—陕KO2、榆阳区—陕KY3、府谷县—陕KG4、神木县—陕KS5、定边县—陕KD6、靖边县—陕KB7、横山县—陕KH8、绥德县—陕KC 9、米脂县—陕KM10、清涧县—陕KQ 11、吴堡县—陕KW12、佳县—陕KJ 13、子洲县—陕KZ14、榆林经济开发区—陕KK15、神府经济开发区—陕KF(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产权备案编号:陕K×——(×)——××××——×××××(1) (2) (3) (4)其中:(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第一位“陕”表示陕西省的简称;第二位“k”表示榆林市的代号,第三位“×”为某县(区)代号。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表示起重机械机种代号(见表A)。

(3)产权备案时间——××××共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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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8〕59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 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

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

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
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拆装单位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到市建委申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三、各产权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和各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首先登录北京市建委“网上办公大厅系统”(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

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点击“申办业务”栏目,选择“起重机械设备备案”项,按所办事项内容选择“登记备案”或“使用登记”选项,按页面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填写后通过网络提交,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经网上受理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

四、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
(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网上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资料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发放登记编号。

五、拆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以及登记编号、安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六、拆装单位凭用户名及密码,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填写相应表格,计算机自动将填写的信息与“拆装企业资源库”进行核对,符合要求后通过网络提交,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真到工程所属区县建委,区县建委在网上进行确认。

经区县建委及时确认后,拆装单位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附件3),即可从事该项拆除和安装作业。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中的信息,对拆装现场人员的持证上岗和拆装单位的资
质情况进行核查。

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拆装现场情况进行抽查。

八、使用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三)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县建委应当及时审查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给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颁发“使用登记证明”。

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起重机械,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九、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的注销工作,由拆卸单位完成。

拆卸告知手续办理完成后,系统中会出现使用登记注销选项,拆装单位在拆除作业完成后,选取此选项,即完成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起重机械,不能办理新的使用登记手续。

十、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说明原因,在网上申请注销登记编号,经区县建委确认核实后,收回登记编号,同时在“网上”注销登记编号。

十一、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登记编号到区县建委办理注销手续。

区县建委应当收回其登记编号。

原产权单位应将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再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2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编号规则
2.拆装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3.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1:
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编号规则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京××-××××××
(1)(2)(3)
其中:(1)设备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京”表示北京市;第二、三位“××”为区、县的字母代号,用区县名称的第一、二个汉字的首个拼音字母代表本企业所属区县。

“DC”代表“东城区”;“XC”代表“西城区”;“CW”代表“崇文区”;“XW”代表“宣武区”;“FT”代表“丰台区”;“HD”代表“海淀区”;“SJ”代表“石景山区”;“CY”代表“朝阳区”;“CP”代表“昌平区”;“DX”代表“大兴区”;“MT”代表“门头沟区”;“SY”代表“顺义区”;“PG”代表“平谷区”;“TZ”代表“通州区”;“YZ”代表“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HR”代表“怀柔区”;“FS”代表“房山区”;“MY”代表“密云县”;“YQ”代表“延庆县”。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见下表)。

(3)设备备案序号---“×××××”表示备案序号,在全市范围内从00001开始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流水号。

附件2:
拆装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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