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土建施工质量与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5.29
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考试复习资料一、建筑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5、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7、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强制性条文
1. 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
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5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概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09与02的区别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与(2002版)的区别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于2009年10月修订完成,并予以执行。
1、《02版本》共包括九篇内容: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2、《09版本》共包括十篇内容:建筑设计;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建筑节能;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抗震设计;鉴定、加固和维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二、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改变较多。
2、室内环境设计:热工,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老年人建筑,无障碍设计,地下室,屋面工程技术规范(新增)。
三、第二篇建筑设备(修改较多)1、给水和排水:水质和防回流污染,管道布置,设备与水处理。
2、燃气:一般规定,燃气管道,设备,燃烧与烟气。
3、采暖、通风与空调:一般规定,采暖,通风,空调与制冷。
4、电气:供电系统,变电设备,信息系统,安全防范,防雷与接地。
四、第三篇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电梯。
3、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分区,防火墙、隔墙幕墙和楼板,电梯井、管道井及管道缝隙,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4、安全疏散:一般规定,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及疏散门。
5、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一般规定,室外消防给水,室内消防给水,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固定灭火系统设置场所,固定灭火系统设计,灭火器配置设计,施工及验收。
6、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防排烟系统设计,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7、(新增)电气:消防电源及配电,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新增)建筑装修。
五、第四篇建筑节能(新增)1、节能设计: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照明节能设计。
2、节能施工与验收。
3、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源热泵。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内容基本要求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施工质量验收3.0.3 检查内容技术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储备、执行、降低、验收。
勘察、设计:按图施工、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组织设计。
人员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工程师。
验收过程:施工自检、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见证取样检测:措施、制度、人员、报告、结果分析。
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填写制度及落实。
抽样检测:制度、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单位资格、人员、结果的规范性。
观感检查:监理计划。
2、单位(子单位):5.0.4 :分部(子分部)、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测、抽查结果、观感验收。
3、严禁验收:5.0.7 :加固、论证、判定。
4、验收报告:6.0.3:自检报告、检查程序。
5、工程验收:6.0.4: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程序、报告内容。
6、工程备案:6.0.7:备案准备、时间。
二、地基基础(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单一地基:4.1.5: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试方法、数量。
2、复合地基:4.1.6: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试方法、数量。
3、打(压)入桩:5.1.3:最终桩位偏差或斜桩的倾斜度,偏差范围,全数检查。
4、灌注桩:5.1.4:最终桩位标高、桩底沉渣厚度及试件强度,偏差。
5、工程桩承载力:5.1.5:水平承载力或竖向承载力,试验,数量。
6、土方开挖:7.1.3:开挖的顺序,方法,设计工况,跟踪措施。
7、基坑(槽)、管沟开挖:7.1.7:基坑变形及周围建筑物的沉降或变形,变形监控措施。
(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1、湿陷性黄土施工:5.1.1:设计要求、施工组织、施工措施、观察记录。
2、黄土湿陷:5.4.5:施工措施、沉降和裂缝观测。
(三)、《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2-871、施工用水:4.1.3:用水措施、排水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版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99-86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人和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3.1.5基地应避开噪声、震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最新(200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10篇-施工安全
陷的定义、分类、提出、消除、验收、评价、统计、考核,形成闭环管理第10篇施工安全1 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陷的定义、分类、提出、消除、验收、评价、统计、考核,形成闭环管理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505-2009标准
505-2009标准505-2009标准是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该标准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制定的。
该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一般规定、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工程质量验收的方法、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等内容。
下面将对505-2009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一般规定。
505-2009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及时、科学、合理等要求。
要求验收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验收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505-2009标准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工程质量验收的范围、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的标准和验收的要求等。
要求对建筑工程的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验收。
三、工程质量验收的方法。
505-2009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实地检查、资料审查、技术评定、抽样检验、试验检测等方法。
要求验收工作应当科学、合理、有效,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505-2009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包括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的组织和实施、验收结果的处理和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程序。
要求验收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验收结果的合理有效。
总之,505-2009标准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该标准的要求,加强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3.1 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3.2 模板工程《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3 钢筋工程《混凝上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4 预应力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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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本规定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进行验收,并应形成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进行验收, 验收文件。 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 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
在强制性与灵活性上面的要求是相互关联 的,对于法规强制性要求严格,而对于技 术性的指南、手册灵活性大,由于具有权 威性,也起到指导工程实践活动的作用。
在多数国家的标准中, 在多数国家的标准中, 均有: 必须、严禁” 均有:“必须、严禁” ”“应 (A类);”“应、不 类);”“ 不得” 应、不得”(B类); 类 不宜、 “宜、不宜、可”(C 严格程度的用词。 类)严格程度的用词。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 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 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 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 顶层 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 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 试射试验, 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 合格。 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 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 须做灌水试验, 灌水试验 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3.3.3 地下室或者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 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防水措施。 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 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柔性防水套管。 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 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 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 试验。 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 管件, 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4)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 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万元以下的 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土建施工质量与安 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年版) (2009年版) 年版
1、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 、
2000年以后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均采用黑体 字标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对工程活动具有 重要的作用,在标准化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 条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4条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同时该条例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设活动各方责 该条例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设活动各方责 任主体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 任主体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实施标准的要素
标准的权威性 公众的标准化意识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实 施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判定 新技术、新工艺、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解释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对执行标准的监督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判定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ຫໍສະໝຸດ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5)事故单位和人员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 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 罚。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 合同价款2%以上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以上 以下 合同价款 以上4%以下 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 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 、
3)其他标准的内容已经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 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 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 不再重复列入; 4)强制性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 “必须、严禁” 应 不得”等用词,采用“宜”、“可”等用词; 应、不得 “ 5)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 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其他标准 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 中不强制的内容,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避免扩 大强制性条文的范围; 6)几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相同,仅具体文 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 字或要求稍有不同的,可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 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 但文字表述不重复,仅给予注释。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处以10 处以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以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 应重新 进行验收; 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应予以验收; 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 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 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可予以验收; 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回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 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 可按技术处理 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当采取上述四种办法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严禁验收。 严禁验收
灵 活 性 强 制 性
法律 条例 标准规范 指南、 指南、手册 数量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 城乡 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 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 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 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 公路工程、铁道工程、 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 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 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 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部分,覆盖 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 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促进技术进步、维持建设活动技术秩序的 需要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严格执行 标准规范。但是,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的 认识不断提高,标准规范需要不断地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允许人们进行创新,可 权先于规范进行实践,这就需要有一个更 科学更严格的划分界限。
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 、
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整体,基本上或多或 少地涉及到质量、安全等内容,制定成为 强制性条文,就应当更加严格、更加科学 来划分。这些条文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具 体原则: 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 可操作性差,不得作 可操作性差 为强制性条文; 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 争议较大,且未完全 争议较大 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
二、 基本规定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 不能满足安全使 返修或加固处理仍 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 验收。 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 单位工程完工后, 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 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 负责人组织施工 设单位 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 、 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 负责人进行单位(子 设计、监理等单位 负责人进行单位 单位)工程验收 。 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 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