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全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结合我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标准化等级与管理第七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依据《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
第八条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2012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2012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情况通报2012年,电力行业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扎实深入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全国电力建设依然保持较大规模、电力系统结构更加复杂、电网控制难度日益增大、自然灾害频发多发的情况下,广大电力职工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持了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现将2012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2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总体情况2012年,全国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没有发生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垮坝、漫坝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012年,全国发生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49起,死亡86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5起,死亡人数增加18人。
其中,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33起,死亡39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3起,死亡人数增加1人;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16起,死亡47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增加17人。
2012年,全国发生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10起,死亡4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5起,死亡人数增加20人。
2012年,自然灾害引发电力人身伤亡事故5起,死亡(失踪)65人,同比起数增加4起,死亡(失踪)增加50人。
发生境外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6人。
2012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1起、自然灾害导致的电力安全事故1起,两起事故均为较大电力安全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备事故6起;发生电力安全事件33起。
二、电力事故简况(一)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2012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10起,分别为:1、1月6日,湖北兴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广厦北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四川省阿坝州干松水电站进行坝顶交通桥浇筑过程中,发生垮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是支撑架基础施工处理不当,支撑架搭设和浇筑工艺不规范,导致支撑架垮塌。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黑水发[2013]540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3〕540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安委会成员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好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按照水利部和省政府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2.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情况统计表3.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检查表5.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表6.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报告提纲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7月26日附件1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水安监[2013]266号)、《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3]18号)和《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3]474号,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大检查通知》),制定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水利厅成立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五个检查督导组。
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宣传、统计等工作。
检查督导组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各自专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检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云水农[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云水农〔2013〕29号)各州(市)水利(水务)局:近期,水利部稽察组对我省2012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开展了稽察,在充分肯定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为做到举一反三,全面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2012年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一)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制度。
根据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县级组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作为本县(市、区)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合理,规章制度完善。
(二)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涉及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凡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事项,项目法人应事前征得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开展涉及变更文件编制工作,变更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变更缘由、变更依据、图纸、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对照清单等内容;其它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可参照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研究确定。
(三)严把项目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关。
严把原材料质量关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各州(市)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原材料进行分批抽样检测。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补充通知-鄂安办[2012]71号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补充通知-鄂安办[2012]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0c1b3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a4.png)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补充通知正文:----------------------------------------------------------------------------------------------------------------------------------------------------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补充通知(鄂安办〔2012〕71号)有关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9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鄂安〔2012〕20号)要求,为开展好此次督查活动,现将督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此次督查活动全省共派出10个督查组,各督查组分组名单及被督查市州见附件。
此次督查活动时间为18-24日,各督查组的具体出发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
二、9月12-16日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来我省已督查过的武汉、宜昌、黄石、鄂州四市,本次不再督查。
三、请各督查组务必于9月26日前将各市州的汇报材料和督查组的反馈意见以书面和电子版报省安办。
联系人:张遵兰。
邮箱:******************。
省安委会办公室2012年9月17日附件:督查组分组名单及被督查市州第一组督查襄阳市组长:严寅初湖北煤矿监察局局长成员:詹良斌湖北煤矿监察局处长董泽彬省安监局副处长马金录湖北煤监局主任科员(联络员,136****1919)朱自力综合专家第二组督查荆州市组长:毛传强省住建厅副厅长成员:孔繁荣省安监局处长马国柱省发改委副处长周伟省住建厅质监总站科长(联络员,138****9890)陈卫红综合专家第三组督查十堰市林区组长:程跃祥省安监局副巡视员成员:窦宝永省安监局调研员(联络员,186****2825)王文涛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科员任贤锋矿山专家第四组督查孝感市组长:司腊元省安监局副巡视员成员:朱维省安监局处长欧阳文善省安监局副处长(联络员,132****4066)胡坚省交通厅运管局安监处蔡大俭危化专家第五组督查荆门市组长:龚效峰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闸源虹省安监局处长黄洋省安监局主任科员郑俊俊省安监局主任科员(联络员,139****1905)余少州危化专家第六组督查黄冈市组长:邓楚祥省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高杰省安监局处长陈宝荣省安监局处长郭惠芹省消防总队副处长陆成梁省安监局调研员(联络员,138****8163)王红汉矿山专家第七组督查咸宁市组长:刘向东省安监局巡视员成员:张遵兰省安监局调研员金锐省质监局副调研员刘有清省安监局主任科员(联络员,186****5368)彭斌(女)建筑专家第八组督查随州市组长:柳建钢省国防工办副巡视员成员:向维省安监局处长张吉安省国防工办副处长(联络员,131****7116)李文生建筑专家第九组督查恩施州组长:鄢阳省公安厅副巡视员成员:袁清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副总队长王瑛省公安厅主任科员(联络员,130****6195)陈显平省安监局主任科员彭建红矿山专家第十组督查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组长:唐元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成员:祝国庆省安监局处长孙春红省交通运输厅调研员(联络员,138****9808)余卫东化工专家——结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青政办[2013]14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4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19日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2013年6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省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总体要求:“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深入彻底查找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行业)和本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整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堵塞安全生产监管漏洞,努力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各项指标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指标以内,全力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目标:全面摸清薄弱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按照“零容忍”要求,坚决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夯实安全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1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按照监督检查对象的不同划分为监管责任单位、在建农村水电、已建农村水电三种类型,其中已投入运行未验收的电站按已建电站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内容如下:一、监管责任单位履职情况(一)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情况。
包括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执行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主体责任人逐站落实情况以及责任人公示、变更调整等。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包括制定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方案,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达标评级等。
(四)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包括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处置等。
(五)其它。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和隐患。
二、在建农村水电项目安全生产情况(一)责任人落实及履责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主体责任人、施工安全责任人落实以及履责等情况。
(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包括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等高风险区域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高危险区域的隔离警戒措施情况,各类警示牌设置情况等。
(三)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安全措施方案编制及备案、工程验收及投运等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主体责任人、施工安全责任人公示牌设立等情况。
(四)其它。
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情况。
三、已建农村水电项目安全生产情况(一)责任人落实及履责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主体责任人以及小(2)型以上水库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落实及履责情况等。
(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
包括挡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压力前池完好和运行状况;闸门启闭设备运行状况;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情况;防汛备用电源落实情况;消防器材设施和安全工器具配备情况;挡水堰坝监控设施设置情况;厂坝间通讯畅通情况等。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82号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82号2012年9月13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覆盖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健全农村水电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村水电站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协调落实县、乡人民政府根据监管范围指定相应级别人员作为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人。
三、加强指导,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电局。
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电站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电站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生产实行“双主体责任”管理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是水电站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站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水电站(含在建、已建和技改)安全管理工作。
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国务院1月13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明确了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加大落实力度,把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总体要求遵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2012年煤矿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意见》,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落实责任、打非治违、瓦斯防治、整合技改、科技支撑、基础管理为主要措施,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学习贯彻国务院《意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2012年1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作了题为《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扎实工作全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工作报告。
他在报告中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意见》,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8.28•【文号】办水电〔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17〕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17年4月,我部下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办水电函[2017]365号),组织各地开展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对部分省份进行了重点抽查,发现部分农村水电站仍存在安全监管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较多、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走过场等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近年来,各地积极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但少数地方仍存在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
农村水电行业监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证水工程安全的角度,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请当地政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尽快明确农村水电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应职责。
农村水电行业监管职责已明确和落实的,责任部门要依法履职,加强监管,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电站业主是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农村水电站业主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资金投入,落实安全措施,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并加快推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管控、增效扩容改造等结合起来,切实夯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水电安全
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有关市(地)、县(市、区)水务局:
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办水电 [2012]101号)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工作,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和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促进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村水电人员安全、设备和工程安全。
决定于5月10日至6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农村水电安全监管责任,在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规划指导、严格建设程序、规范运行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本辖区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等项目工作进度和安全生产情况。
(二)安全监管全覆盖情况。
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已建和在建农村水电站数量重新核实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已建和在建农村水电工程安全度汛情况。
重点检查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预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大坝、前池、引水渠、隧洞、高边坡处理及泄洪建筑物等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落实情况。
在建水电工程度汛方案及实施情况,各参建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大坝、围堰、隧洞、高边坡及泄洪建筑物等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易燃易爆物品保管、放置和使用情况,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应急预案准备情况。
(四)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检查辖区内是否有新产生的违规水电站,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农村水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工作。
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和《黑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实施方案》(黑水发【2006】384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村水电安全分类年度检验工作。
总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上(含5000千瓦)的电站,单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含1000千瓦)的电站,水库电站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的电站和水电局直属的电站,年度检验由市(地)水务局提出意见,报省水利厅审核批准,其它电站由市(地)水务局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省、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站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现场检验或抽查。
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
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六)核查农村水电安全事故发生、上报、处理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管理分类年检工作同时进行,工作任务重,要求标准高,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两项工作真正摆上日程。
自上而下地层层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有关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级水电管理机构的职责,暂时没有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协调,严格把关,狠抓落实。
(二)加强沟通协调,务求全面具体。
对于我省个别地方现存在的农村水电管理不到位和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次工作为契机,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不留空白,不留隐患。
对落实责任走过场的、领导不重视的、行动不及时的、责任不落实的、隐患不治理而引发险情和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着力推进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全覆盖工作。
为全面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制度化”的管理目标,对已经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地方,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经过正式确认后汇总造册,逐级上报,并在当地媒体公示;对于未落实监管责任、存在监管盲区或死角的地区,必须核查未覆盖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总结工作
省水利厅将适时组成专家组对部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工作进行抽查。
有关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分析情况的基础上,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农村水电安全大检查和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工作总结报告(附汇总表,加盖公章)报省水利厅水电局(同时发送电子稿)联系人:***
电话:******
E-mail: ******
附件:1、农村水电“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表
2、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