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11
新材料定义和分类

新材料定义:新材料是指那些新出现或已在发展中的、具有传统材料所不具备的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
新材料与传统材料之间并没有截然的分界,新材料在传统材料基础上发展而成,传统材料经过组成、结构、设计和工艺上的改进从而提高材料性能或出现新的性能都可发展成为新材料。
新材料按结构组成分,有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四大类。
按材料性能分,有结构材料和功能材料。
按照新材料的用途和性质,《中国新材料产品与技术指导目录》将新材料产品分为新型金属材料、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能源材料、纳米及粉体材料、新型复合材料、新型稀土材料、高性能陶瓷材料、新型碳材料、新材料制备技术与设备等十多类具体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材料(1)微电子材料:晶圆、封装料、光刻胶、金丝、浆料、电子化学品、IGBT、功率MOS(2)光电子材料:光棒光纤、光器件、光盘、磁记录材料(3)平板显示材料:偏光片、滤光片、玻璃、液晶、PDP稀土荧光粉、OLED发光料(4)固态激光材料:人工晶体、非线性光学材料、特种玻璃、镀膜材料2、节能新材料(1)半导体照明材料:衬底、外延片、MO源、高纯气体、封装料(2)光伏电池材料: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玻璃(3)新能源材料:燃料电池电极、固体氧化物、二次电池电极、膜、锂离子聚合物、储氢合金粉及其他储氢材料3、纳米材料4、先进复合材料玻璃纤维、芳纶、碳化硅、石墨、硼纤维、钢纤维、晶须、人工合成耐磨材料、树脂基、金属基、陶瓷基复合材料、碳/碳复合材料、硬质合金刀片、摩擦材料、复合材质材料5、先进金属材料(1)超级钢:新普碳、超合金、复相、专用钢、耐高温耐磨耐腐蚀材料、特种材、非晶合金(金属玻璃)(2)贵金属与有色:高纯贵金属、铝镁钛轻合金及材、特种铜材6、化工新材料有机硅、有机氟、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特种橡胶、特种纤维、特种涂料、制冷剂、精细化工产品7、先进陶瓷材料功能陶瓷(微波、瓷介电子元件、压电、敏感、透明)结构陶瓷(蜂窝、耐磨、高温、高韧、涂层、陶瓷基复合)8、稀土材料高纯稀土、助剂、催化剂、永磁、发光、储氢9、磁性材料软磁、永磁、磁记录材料、磁器件10、碳材料活性炭、碳黑、金刚石、石墨、碳纤维11、膜材料过滤膜(有机膜、无机膜)、功能薄膜(光学、绝缘)12、超导材料实用化超导线材、块材、薄膜的制备技术和应用技术。
普利特:独立董事制度(2011年5月) 2011-05-1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11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118 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普利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2月) 2011-02-2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2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不及时沟通、汇报,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普利特: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7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48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0月1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公司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一、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丁巧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见附件),任期与第二届监事会任期相同,任期三年,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
二、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2010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简历监事会主席:丁巧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
虹口区科技工会委员,2005年荣获虹口区优秀科技管理工作者。
2001年6月至2003年3月,担任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2003年4月起,先后担任本公司人事行政主管、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工会主席。
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工程监督部经理、工会主席。
丁巧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普利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1月) 2010-01-0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1月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002324普利特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普利特2023年上半年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24,052.69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5,410.49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3.45倍。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23,601.4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5,144.65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3.59倍。
在营业收入迅速扩大的同时,营业利润也迅猛增加,但这主要是应收账款的贡献,应当关注应收账款的质量。
二、成本费用分析普利特2023年上半年成本费用总额为381,643.41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341,970.9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9.6%;销售费用为4,645.2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22%;管理费用为9,035.7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37%;财务费用为4,038.3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06%;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202.8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32%;研发费用为20,750.1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44%。
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为4,645.29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2,579.96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80.05%。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增长的同时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企业销售活动取得了明显市场效果,销售费用支出合理。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为9,035.77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6,096.8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48.2%。
2023年上半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23%,与2022年上半年的2.54%相比变化不大。
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同步增长,销售利润有较大幅度上升,管理费用支出合理。
三、资产结构分析普利特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为943,385.1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621,415.81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44.37%、26.53%和14.21%。
非流动资产为321,969.31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商誉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47.54%、20.17%和13.68%。
普利特:独立董事陈康华2010年度述职报告 2011-02-2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康华2010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2010年本人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
现本人将2010 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作简要汇报如下: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1、董事会2010年,公司共召开十次董事会。
其中自2010年10月26日董事会换届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召开了二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股东大会2010年,公司共召开五次股东大会,其中自2010年10月26日董事会换届我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公司召开了一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
2010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2010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1、2010年10月26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2、2010年11月23日,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改性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的议案》、《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示。
141b

生产淘汰的供资时间,同时考虑到生产和消费淘汰可以同时进行;
(c) 根据氟氯化碳生产淘汰协议中的不向多边基金申请供资用以关闭使用现有的 氟氯化碳基础设施的氟氯烃设施的承诺,确定CFC/HCFC-22 周期生产车间 接受资助的资格;
(d) 氟氯烃生产淘汰接受资助资格的截止日期; (e) 考虑到上文(b)项,与氟氯烃生产行业有关的其他问题(第53/37号决定,
第二部分 UNEP/OzL.Pro/ExCom/55/45 的重刊:进一步阐明和分析与
淘汰氟氯烃生产行业有关的问题(第 53/37(g)号决定)
背景
1. 2007 年 9 月举行的第十九次缔约方会议的第 XIX/6 号决定提到加速淘汰氟氯烃问题 (见第 XIX/6 号决定附件一:调整《蒙特利尔议定书》附件 C 第一类物质(氟氯烃)), 还指导执行委员会采取各种行动,帮助第 5 条国家达到新的淘汰时间表的要求。执行委员会 在 2007 年 11 月第五十三次会议上讨论了氟氯烃淘汰的供资问题,当时它要求制订氟氯烃 淘汰管理计划准则,并在第五十四次会议上核准了该计划。氟氯烃淘汰管理计划旨在制订 行动方案,以保证遵守在 2013 年冻结和在 2015 年减少 10%的要求,除其他之外这应该包 括(必要时的)调查、战略、立法方面的必要修改、项目编制活动和执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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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42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28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
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于2010年7月5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周文先生、张祥福先生、周武先生、卜海山先生、李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士钊先生、张隐西先生、施利毅先生、陈康华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拟聘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嘉兴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组建中)注册事项变更的议案》为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公司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嘉兴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下文简称“嘉兴普利特议案”),并于2010年4月2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现在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对市场布局的新规划,配合公司产品营销格局,公司对嘉兴普利特议案中的“第一条:公司名称”和“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作如下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第一条:公司名称 嘉兴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佰万元 人民币 伍佰万元 除上述之外,嘉兴普利特议案其他条款不变。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0年10月26日上午9点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年十月八日附件: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周文,男,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荣获2004年上海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4年至2006年及2007年至2009年上海市劳动模范、2007年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2008年度上海市质量金奖个人、2008年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1988年7月至1995年9月,任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材料工程师,1995年10月至1999年9月,担任上海普利特化学研究所总经理,1999年10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7年5月至今,兼任上海市工商联(商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常委。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文先生持有公司69,42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43%,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祥福,男,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副教授。
荣获2002年上海市优秀新产品二等奖、2004年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004年至2005年上海市十大职工科技创新英才提名奖和上海市职工科技创新标兵。
2008年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1989年8月至2003年7月,在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中心实验室主任、副院长等职,2003年8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和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
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中心主任。
张祥福先生持有公司2,888,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4%。
张祥福先生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周武,男,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荣获2002年上海市优秀新产品二等奖。
1998年2月至1999年9月,任职上海普利特化学研究所营销工程师,1999年10月至2006年12月,先后担任公司生产制造部主管、营销部经理等职,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担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兼汽车材料部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周武先生持有公司2,08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4%。
周武先生与本公司控投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文先生为弟兄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李宏,男,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工程师。
荣获2006年上海市节能先进个人。
2004年3月至2006年12月,先后担任公司质量保证部经理、生产制造部经理等职,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担任公司制造中心总监兼生产制造部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质量保证部经理。
李宏先生持有公司415,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1%。
李宏先生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卜海山,男,193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
1959年至1981年,先后在复旦大学物理二系和化学系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1982年至2002年,调入材料科学系,先后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副系主任等职,其间1985年至1987年,以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Renssela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从事研究工作,2003年至2006年,担任上海科谷化工产品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5月起,担任公司战略研究部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兼战略研究部经理。
卜海山先生持有公司2,7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卜海山先生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李士钊,男,194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客籍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国注册税务师(资质)、上海市产权经纪人、上海市司法鉴定人、上海市企业绩效评价师。
1963年7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学院,历任上海工业大学会计教研室副主任、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上海师范大学客籍副教授等职,现任职于上海共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是《上海注册会计师》杂志特约撰稿人,编写出版《最新工业财务管理》等多部教材,参与编写《国有企业监事培训教程》、《审计标准与审计标准体系》等多部著作。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士钊先生于2010年7月4日至7日参加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获得“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04977号结业证书”。
李士钊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张隐西,男,193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
先后担任化学工业部西北橡胶工业制品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所长兼总工程师;上海交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高分子科学和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长期从事橡胶制品及高分子材料基础研究和开发工作,在国内外发表论文200余篇,申请专利60余项。
曾任中国橡胶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复合材料学会聚合物基复合材料分会理事、“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合成橡胶工业”、“弹性体”等多种学术期刊编委,兼任国内多所大学教授。
张隐西先生于2010年7月4日至7日参加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获得“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05123号结业证书”。
张隐西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施利毅,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上海大学科技处处长、上海大学纳米科学与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上海市纳米科技与产业促进中心首席科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全国纳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颗粒学会副理事长。
长期从事纳米材料研发、工程化制备和应用技术开发,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0多篇,编著教材4本,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00余项,曾获上海市科技进步奖和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九项。
施利毅先生于2010年7月4日至7日参加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获得“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董事)培训字05037号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