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制度——青海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情况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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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地位的实现

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地位的实现

论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地位的实现作者:武明洁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在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地方立法过程的立法规划、法规草案提出、立法协调、审议、表决等环节之中均存在主导力量不足的现状,究其主要原因是现有立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约束。

要确定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就必须要首先强化人大的立法能力,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机制,健全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

关键词:人大;立法中图分类号:D624;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97-02作者简介:武明洁(1987-),女,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明确表示,要强化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立法主导应由地方政府主导向人大及常委过渡,克服立法起草的行政化倾向,这是不断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对实现我国法制化建设有着作用。

但是,目前在中国的情况有近80%的法律、法规的起草是由执行机关来负责的,行政机关起草法律、法规的情况屡见不鲜。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立法主导地位还较为弱化,与推进国家法制化建设的目标相去甚远。

一、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现状审视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现状就要从立法的过程中进行分析。

(一)立法规划制定环节众所周知,立法工作的起点就是制定立法规划,做出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的明晰与否、正确与否是把控立法整体布局,掌握立法方向和时机的重要因素,也是确立人大立法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对提高立法质量至关重要。

但在目前的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在立法规划中发挥的主要微乎其微。

地方立法规划项目的设立,常常会受到来自政府、政府部门立法主观因素的直接影响。

举例来说,部分政府或政府部门在立法项目的设立上存在主观性,工作急需解决的立法项目会择优上报立项,但是其他涉及复杂利益主体和社会民生的内容,却无人关注,不能获得立法主导者的关注。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积极意义。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地方立法同其他立法一样,也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法律确定的地方立法的基本条件。

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地方立法来说,很重要的便是使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所谓“体现地方特色”,主要就是要求地方立法能反映本地的特殊性。

具体地说,就是要求:第一,地方立法能充分反映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第二,地方立法要有较强的、具体的针对性,注意解决并能解决本地突出的而中央立法没有或不宜解决的问题,把制定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地方立法所以要体现地方特色,是由地方立法的特性决定的。

没有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正因为单有中央立法不足以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不足以反映各地不平衡的状况,在中国尤其不足以实行适当的分权体制以有利于消除数千年封建集权专制的遗毒,才在中央立法之外,再辟地方立法的蹊径。

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反映地方之需求。

地方立法,贵在有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要做到体现地方特色,要求地方立法工作者:第一,能充分了解本地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懂得如何通过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

第二,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地方立法这篇大文章。

要善于谋篇布局,抓住本地的特殊性,分清本地地方立法的轻重缓急之所在。

一方面,要把地方立法同本地带全局性的东西,同本地发展总体战略,结合起来。

例如,山东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提出“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山东省地方立法如能充分反映这一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就自然有了自己的地方特色。

完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浅析

完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浅析

完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浅析○ 张锦莉人大主导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握立法方向,决定并引导立法项目、立法节奏、立法进程和立法内容、立法原则与基本价值取向。

人大主导立法是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准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如何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的内涵——人大主导立法的意义长期以来,地方立法的主导权一定程度上被政府掌控。

此模式虽然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导致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不大管用。

同时,在立什么法、怎样立法、立成什么样的法等重大环节上,人大主动性不强、调研不深、协调不力、决策不果断,导致有的法规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是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人大主导立法的内涵人大主导立法,要求人大对立法选项、立法过程、立法结果具有实质的决定权,在立法过程中实现方向主导、进程主导、决策主导。

方向主导,就是人大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应当保证立法选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回应民生、契合发展,使立法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进程主导,就是人大在法规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审议、表决等整个立法进程中,发挥好组织协调职能,合理分配立法任务,推动立法有序、规范、顺利进行。

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
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规案审议机制的几点思考道统的失落与官本位之兴盛代表资格终止的认定程序应当细化与规范参与式预算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谈谈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语言要求人大监督工作三十年回顾与新阶段展望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事项述评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追寻仁爱与正义之中道商谈建制化完善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的制度路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监督宜补不宜比略论中国古典的同心之道精神崛起走向世界的中国之梦社会性官僚政治中国官本位传统之源中国梦的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
发挥方面却相对不足。当然 , 在地方人大立法经验 念 和 价 值 取 向 , 其 次 是 立法 内容 。关 于 立 法理 念 和 不足而且经济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有法可依 的历史 价值取 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杨景宇同志认为 : 立 时期 , 要求地方人大一起步就能够在立法工作 中起 法不是部门之间权力与利益 的分配与再分配 , 而应 到主导作用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在经济社会逐步发 该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 中国特色社会 展和法制 日益完善 的历史潮流推动下 , 地方人大的 主义法律制度应该把实现社会公平 、 正义作为价值 立法工作也逐渐 向法制化 、 规范化 和科学化方 向发 取 向, 要明确公共权力 的非营利性 , 决不允许权力出 展。以立法法的颁布实施 为标志 , 法律法规统一审 租 , 这是 一条 法律 原则 , 又是 一条 政 治原则 。因此 ,
切 实发 挥立 法 主导作 用 。 如何 理解 地方 人 大立 法主导 作 用 ?有 的 同志认
实事求是地讲 , 地方人大在以往立法工作 中的 为 , 主要包 括 四个方 面 : 一 是立 法理 念 和价值 取 向要 由人 大来 明确 ; 二是 立法 程序要 由人大来 调控 ; 三 是 主导 作用 发 挥 得并 不 理 想 。原 因是 多方 面的 , 但 最 根本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影响和地方人大立法 立法 内容要由人大来决定 ; 四是立法技术要由人大 。这 四个 方 面很 全 面 , 基 本 上 囊 括 了地 方 工 作 主 动性 的 欠缺 。 自改革 开 放 以来 , 为 了尽 快 解 来 把 关 … 决经济发展无法可依 的问题 , 需要地方人大行使立 立法的全部。但是仔细分析下来 , 立法程序是 由法 无 论是 地 方 人大 还 是 政府 等 都 法职权 , 并且不 断加快立法步伐。但是在立法 内容 律 法 规 明确 规 定 的 ,

法治青海 调研报告

法治青海 调研报告

法治青海调研报告标题:法治青海调研报告摘要:本次调研报告旨在探讨青海省的法治建设情况,并分析其在推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通过实地调研和信息收集,我们深入了解了青海省在法律体系建设、司法改革以及普法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从四个方面对青海省的法治建设进行评估和展望,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一、法律体系建设青海省对法治建设高度重视,致力于完善和健全法律体系。

目前,青海省已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例如,《青海省公共实体经营管理办法》、《青海省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效规范了公民和企业的行为准则。

然而,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和遵法意识。

二、司法改革与行政执法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青海省在司法改革和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青海省成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权力机构,实行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判。

同时,青海省还注重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公正性。

但仍然存在司法资源分布不均衡,司法公正的普遍性待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同时,对行政审批和执法中的不合理之处需要加以完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普法教育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青海省注重普法教育的普及和宣传工作,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制教育活动等,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此外,青海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通过文学、电影、电视等形式宣传法治理念。

然而,普法教育内容还需更贴近实际生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

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法治青海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治环境的提升使得企业有更好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

同时,合法诉讼和公正司法也有助于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由于青海省经济发展比较滞后,法治建设相对落后,仍面临一定的挑战。

结论:总体而言,青海省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者:邓青波来源:《公民导刊》2022年第09期法律是国家之重器。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立法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

行使好立法权,是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必然,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应然,是针对问题立法和立法解决问题的实然,意义十分重大。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

可见,人大主导立法是制定良法的必由之路。

基于此,本文通过总结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立法实践经验,进行分析,从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的角度提出建议。

协同“四个方面” 实现全过程主导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精准发力,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例如,在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国家战略时,及时将《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调整为立法审议项目,明确了与四川省协同推进毗邻地区合作、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执法联动、司法协作等方面工作。

落实法律,彰显特色。

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最新精神落实在重庆大地上,同时又在法律框架内体现一定的地方特色。

例如,《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等情形,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贯彻了上位法关于授权地方针对小作坊和摊贩制定法规的要求,又对地方美食传承等作了规定,富有特色。

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若干思考○ 白献民 拙 文“人大主导立法”是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的命题。

围绕这一命题,专家学者和立法界的同行从多角度论证分析,发表了许多很好的意见,给人以启示。

笔者拟以问题的探讨为切入点,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体制和机制为视角,围绕法治理念的现状分析问题、找找原因,并就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解决主导立法的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找问题应从法律法规质量入手“人大主导立法”的命题,其内涵是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对立法工作的掌握控制水平,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更加充分地反映我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更加切实地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个命题折射了目前人大立法中的问题:既然主导地位需“强化”、掌控水平需“提高”、立法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要“发挥”,那就说明人大在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不足,还有待改进和提高。

那么,这种种不足指的是什么呢?近一段时间,我们关注的大多是立法环节中的问题:一是立法计划的制定搞“拼盘”,立法项目的提出多是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人大自身提出的很少;二是法案的草案多出于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之手,人大及常委会起草的极少;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法案的审查、修改过程中民主手段太少,也就是开开座谈会、上网征求意见了事;四是审议阶段,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接触法案文本时间短,难以看懂弄明白,难以发表准确的意见等。

应该说,这些问题中的民主手段太少、公民和社会参与的渠道不畅等确实应该引起高度关注并尽快解决。

但从总体上看,这些问题不足以导出“人大主导立法”的命题。

比如,各界人士关注度最高和意见最大的问题——立法计划采纳行政机关意见较多和由行政机关起草法规草案的问题,就是一个难以成立的命题。

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议案提起单位,处在社会管理第一线,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把握得及时、全面,提出立法议案是其职权内的事,起草法案也是其基本责任,不会影响人大立法的主导权。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3.1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3月10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普遍认为,立法法修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这次修改立法法,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密部署,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重视发挥代表作用,是一次听民意、集民智的重要立法实践。

修正案草案全面总结立法法施行十五年来的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强调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立法程序的规定更加科学、具体,对司法解释和法规备案审查等进一步予以规范。

修正案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修正案草案作了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

主要修改是:一、有些代表建议在立法法中增加立法公开的原则。

有些代表提出,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形式,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中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作适当延长。

有的代表建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统一刊载,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查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适当延长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统一刊载法律法规,符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补充和修改:一是在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坚持立法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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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执法司法□马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近日,作者本人带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的同志到省内有关地区,通过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了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县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情况,并对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情况归纳梳理、总结经验、剖析问题,形成了一些思考。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青海省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项、起草、论证、审议等重点环节中的主导作用,为法治青海建设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注重组织和立项环节的主导。

一是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原则,依法作出决定,分两批批准了海东市和6个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召开全省立法计划工作会议,通报当年立法计划和报批计划,安排部署立法工作。

三是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在届初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每年初制订年度立法计划,增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导性。

如本届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编制2013年~2017年立法规划,2016年对立法规划项目作了研究和调整,新增立法项目13件,调出立法项目11件,确定立法项目33件。

四是注重建立相关制度。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制定《健全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意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等。

西宁、黄南等市州人大制定立法程序规定,从制度、机制和程序上推动了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

(二)注重起草和审议环节的主导。

一是拓宽法规起草途径。

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工委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制度。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自主修订了省选举法实施细则,代表法实施办法,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组织起草并审议通过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这是常委会当年立项、当年起草、当年审议的自主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

二是推进立法协调。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政协社会法制委签署《关于建立立法协商工作制度的备忘录》,在制定有关法规过程中,主动征求和吸纳民主党派、政协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制度——青海省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情况的调研048委员、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

三是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建立12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市州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确保了立法工作通民意、接地气,务实管用。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适应,如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西宁市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各自治州制定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依法保障了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是坚持立法解决问题。

省、市州、自治县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当地实际,突出地域特征、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坚持精细精准立法,明确相关规定,既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又维护了法制统一,保障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评估和清理环节的主导。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青海省科技进步、未成年人保护两个条例“立法后评估”和节约能源、水土保持两个实施办法“立法回头看”,广泛调研分析,充分听取意见,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生态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进行集中清理,共清理出不合时宜的法规条例40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措施和进度安排,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门源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对自治条例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于2006年和2014年先后两次对自治条例作了修改。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青海省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方面,做了大量有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人大立法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一)立法意识不够强,主导方式方法弱化。

按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人大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立法,人大有责任主导自己权限范围内的立法过程。

从调研情况看,青海省一些市州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工作者对立法工作重视还不够到位,立法的积极性不够高,对立法主导作用的认识尚有差距,立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工作模式还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

由于人大主动意识不足,立法计划容易形成“拼盘”状态,一些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不够强的法规条例被列入立法计划,而一些事关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法规条例,由于起草难度大,列入立法计划不够及时有效。

(二)立法机制不够完善,主导制度缺失。

一是省人大有些专门委员会对州县人大立法工作指导不够有力,特别是法规草案调研起草过程中提前介入还不够到位,专门委员会指导、把关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二是一些州县级人大在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环节尚未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尚未完全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三是立法过程主导缺位,依赖性较强。

目前,青海省州、县人大绝大多数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前期论证工作主要依靠政府部门,通常采取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大法制委员会各管一段的“接力式”工作模式,人大提前介入不够主动及时,存在“等米下锅”的现象,制约了立法主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和立法效率的提高。

(三)立法队伍不够有力,主导能力不足。

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偏低,比如黄南州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35人,其中法律专业人员仅有1人,占比不足3%;门源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是各地人大机关编制普遍紧缺,立法工作力量薄弱,各自治县人大虽然设立了法制机构,均是“一人委”,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匹配,难以适应立法新任务新要求的形势需要。

三、改进工作的几点思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当前立法工作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强化立法主导意识,处理好“四个关系”。

《人大研究》2018年第1期049人大主导立法,不是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大包大揽,主要是加强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促成各方面通力合作,在人大主导下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一是处理好人大主导和党委领导的关系。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关注的重大事项,人大要主动跨前一步,开展相关研究;党委认为需要立法的事项,特别是“于法有据”的重大改革事项,人大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积极研究起草;遇到涉及重大制度改革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以及一些比较敏感问题的决策,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意志。

二是处理好人大主导和发挥政府作用的关系。

在立项方面,应建立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之间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组织把关、协调掌控立法项目。

在法规起草审议方面,无论是人大组织起草还是由人大牵头起草,都要与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协商,完善相应协商机制,政府应主动支持和配合。

三是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关系。

充分发挥人代会的立法职能,应选择一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法规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充分吸纳人大代表广泛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审议工作,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四是处理好人大主导和公众参与的关系。

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规草案等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网络平台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协调,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等,提高公众参与立法政治生活,强化权力救济途径,形成立法工作的共同意志。

(二)完善主导立法制度,促进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深入研究制约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机制问题,从立法计划编制、立法前期调研、法规起草、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协调、审议、表决等立法各个环节到法规清理、法规评估、备案审查等各项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相关制度,将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在法规起草环节,进一步拓展法规草案起草渠道,采取由人大相关委员会牵头,政府法制部门、相关厅局、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方式。

在法规审议环节,尝试采取“二审三表决”模式,留足审议修改时间,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能够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建议,并使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充足的时间予以调研、论证、协调和修改;在省级地方性法规专审阶段,应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专”的作用,必要时可探索实行专门委员会“二审”制度。

在法规表决环节,对在审议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探索开展单独表决机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敢于使用搁置审议、发回修改、暂不表决、否决草案重新起草等程序方式来确保立法质量。

(三)加强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人大主导立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是相关部门应研究解决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法律专业人员匮乏,专职组成人员比例低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普遍紧缺等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等重大决策,加强人大法制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

二是各级人大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立法队伍建设状况,积极争取党委支持。

同时,应加强现有立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和锻炼提高。

省人大常委会要办好法制机构立法工作人员和人大干部培训班,加强对基层人大立法业务的指导和帮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报批法规条例工作的意见》,提前介入和组织协调,及时解决立法进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市州和民族自治县人大应通过学历教育、业务培训、挂职锻炼和培养提高等方式,增强现有立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立法干部队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作者系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研究》2018年第1期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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