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在火灾预防、火灾控制和救灾工作中的应用,教育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安全有义务。

国家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协作、全民共治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强化火灾预防与救援体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保护区划、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火灾风险评估与控制、火灾应急救援等一切保护公共安全、重要工程的工作的综合体。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使用、维护、加固和改建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特殊建筑物的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内设人防设施的建筑物,应当保证人防设施完好,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

第八条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维护规程进行。

第九条监控中心、联动控制室、报警传输设施等重要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应当配备消防控制员,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合格。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第十一条管辖区域内的主管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依法责令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和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违反规定不敢检查、不作为或者采取不合理检查行为。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划定和标明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保护人员安全,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五章惩处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因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火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并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顺利扑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条主管领导责任制一、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二、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条主管部门组织职责一、负责对消防法规、规范、规章制度、办法的督促实施。

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四、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领导作出消防安全决策提供可靠资料,当好领导参谋。

五、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六、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纠正消防违章操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负责编制消防工作计划,修订消防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考评逐级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奖罚兑现。

八、负责制订重点工种人员档案和重点要害部位灭火预案,组织和制定公司防火工作规划或计划,并贯彻执行。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单位消防工作形势,找出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十、推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督促基层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进行基层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防火档案;维护、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一、协助追查处理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协调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审核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措施;参与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批临时用火报告,并到现场督促和指导。

第四条基层单位主管领导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指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健康,保护人民财产和生产设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加强国家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措施,抓紧防治消防事故,弘扬消防文化,提高大众消防安全意识,保护国家、当地政府、社会有关组织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安全文化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第三条中央和有关部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强化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消防信息化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检测、教育、宣传和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改善消防设备,促进综合防火和安全防范技术。

第四条总统科林斯的社会及社会关联组织,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消防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合作,协调,为消防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中央政府各级政府、武装力量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有关部门专门负责人的责任落实,提高政府官员和民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发展消防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记录和管理,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凡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大中型消防技术和综合安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推广和应用消防科技,保证其他设施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消防灾害应急预案,提高自救能力。

第九条凡有权建设和运营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管网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危险发生。

第十章综合性措施第十一条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完善消防技术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消防科技的发展,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和水准。

第十二条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厘清消防防范检查机制,加强消防预防和教育宣传,增强全民的消防防范意识,维护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各地消防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检查制度,积极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管理、编制、警戒、救护、维护、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并依法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依法担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具备较高的消防安全技术知识与实践经验;(四)具备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格证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制定并推广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三)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制定和组织实施火灾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消防监督检查;(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据;(七)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并与消防救援人员配合,尽最大努力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选拔和管理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选拔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职称或证书的人员担任,不得安排与消防安全无关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对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其绩效考核、奖惩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获得消防安全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任命和解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不得有乱任、乱免、乱晋升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责令停职直至解聘的行政处罚:(一)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二)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或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的;(三)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或培训演练不达标的;(四)不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行的;(五)不制定和组织实施火灾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或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六)拒绝或阻碍公安机关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七)不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证据或妨碍调查的。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河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三)个体工商户;(四)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单位内部及所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条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二)人员密集场所;(三)重点单位;(四)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五)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3.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三、火灾预防
1.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采取措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宅小区、高层建筑;
(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5)其他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火灾现场物件,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本市其他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详细说明:化工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和人员。
3.商场、市场
-增加条款:针对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增加火灾应急预案、人员疏散引导等方面的规定。
-详细说明:商场、市场应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路线、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等,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包括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目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消防组织机构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消防队、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指挥部等。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
该章节介绍了火灾风险评估的目的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第五章: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
该章节详细规定了火灾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包括火源控制、火警报警和灭火器材的设置等。

第六章:火灾应急管理
该章节涵盖了火灾应急管理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逃生通道的设置和应急演练等。

第七章:消防培训和教育
该章节规定了消防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包括组织培训和开展宣传教育等。

第八章:消防监督检查
该章节包括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该章节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十章:附则
该章节包含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如法律适用和生效时间等。

以上是《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大全》的主要内容,详细条款请您参考实际法律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安全责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是保证消防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各相关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包括消防组织责任、消防宣传教育责任、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等。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和综合应急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消防组织责任
第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其责任。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关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消防演练,检查和测试消防设备设施,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消防灭火、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传授灭火、疏散等基本应急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岗位职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和各类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和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鼓励公众参与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四章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和台账,确保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修情况能够随时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