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十大关键条款解析(下)
FIDIC施工合同指引:合同主要条款解读(10)-造价工程师考试.doc

第1.1.4.3条成本(费用)解读:成本的定义是只针对工程相关价款的,不是什么费用都构成成本,成本名词也不能用到随便什么地方。
FIDIC定义成本这个名词,感觉是与索赔相关。
一般来说,索赔的意义在于“合理补偿给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样合理补偿就不应该包括补偿利润。
如果连利润都补偿的话,那就是帮人发财,而不是补偿损失了。
FIDIC有一个奇妙现象。
大家都知道国内索赔这个名词是从FIDIC学来的,然而FIDIC自己却没有明确定义索赔的概念。
所以索赔到底索什么,哪些内容可以索哪些内容不能索,一直争议不断。
特别是对于变更与索赔,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往往都会有争议。
对此的理解是:清单项目中“量”定义的工作变化,一般都应该算做变更。
因为导致清单量变化的工程变化通常都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变化,所以只能算变更。
变更费用直接走综合单价,也当然包括了综合单价中的利润。
只有超出清单范围的,才有可能说索赔。
这里面又分两种:1、直接引起工程实体变化的,比如原贴石材现改贴面砖了。
这样就产生了新贴面砖的综合单价。
这个新单价里除了正常的变更,就可能含有某种索赔的意义。
承包商说新单价里面正常的利润得给我啊,这句话不算错,也与这种变化中变更的性质相符合。
但价格比正常市场价高,承包商解释:“我的新价比市场价稍高一点点,是因为我要把原定的石材单位退掉,又要紧急引入面砖供货商,这样两个方面都会问我要高一些的费用,所以没办法单价高了些。
钱实际都给别人了,我并没有赚”。
这个说法里显然附加了“正常变更价格之外”的希望雇主“补偿某种损失”的意思,这个意思就应该叫索赔了。
当然,承包商的高价里到底有没超赚也就只有天知道了。
但如果承包商要求补偿的费用也要利润,“钱给别人了,但这个钱的利润率你得给我”,也即退石材商引入面砖商的补偿性费用也要报利润的话,那就显然不合理了。
应该毫不犹豫被砍掉。
2、为工程实体变化而必须做的一些非清单范围内的措施。
比如雇主原因拆除。
FIDIC规定合同主要条款解读汇报(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
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
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
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
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
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
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
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
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
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
如果发生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
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
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
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
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
国内工程应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主要条款解读(8-10)

国内工程应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主要条款解读(8-10)第3. 工程师解读:雇主聘任工程师的理由,除了强制性规定外,一般都是依据自身管理能力来确定。
自身管理能力弱,就可能请全过程管理或者请多方面的专业顾问;自身管理能力强,就可能少请甚至不请工程师。
注册工程师应该对这种雇主需求有清醒的认识。
将自己的工作定位主动地与雇主管理要求匹配起来,这样才容易做好工作。
超越这个范畴,工程师就容易与雇主发生工作不合拍,这对工程师不是什么好事情。
雇主挑选工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雇主几乎不具有项目运作能力。
雇主不具备项目运作的能力,基本意味着项目将以委托项目管理或者“turnkey”形式开展。
此时的工程师可说除了对雇主承诺外,拥有项目其他大部分的管理权。
雇主不具有项目运作能力的情况在国内不多见。
雇主没有这种能力在中国几乎不会通过项目的政府审批。
即使是由国际银行投资的项目,按中国人的规定,也是必须要进行设计与管理的“强制合作”。
这一点上中国人很聪明:投资与项目固然重要,伴随着投资与项目的管理技术可能更重要。
能够在完成项目投资的基础上再收获技术(工程技术及管理技术),意味着对国计民生相关领域的深远影响。
国内雇主不太具有项目运作能力而实施的项目,基本是一些造价管理相对简明、周边合作关系相对简单、雇主基本计划一次建造后不大再做后续项目的情况。
比如制造业主到新地域进行工业厂房的投资等。
这种情况雇主大多请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管理公司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工程师与雇主之间签订了某种“turnkey”协议。
这个时候的工程师多是以公司的名义直接掌管工程,工作上的自由度要大得多。
2、雇主具有一定的项目运作能力,但工程管理能力相对小。
这种方式主要为有项目管理经验的进入新地域的成熟房地专业开发商所采用。
由于是有经验的开发商,所以在政府、财务、人事、工程等事项的接口上更愿意自己来;由于是进入新地域,开发商对自己完全掌控项目会比较谨慎,一般都倾向于大面积请专业顾问公司。
fidic合同条款

fidic合同条款FIDIC(国际工程承包商协会)合同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工程承包合同之一,下面将对FIDIC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介绍其主要内容和条款。
1. 预备性条款:预备性条款主要包括引言、执行日期、合同当事方的定义、合同文件的关系等内容。
这些条款为合同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其中还包括了法律适用、诠释、定义和解释等内容。
2. 执行期:执行期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它规定了工程的开始日期、工程的完成日期和相关的延期条款。
这些条款包括了若干的起始日期、时间延迟和完成期限的条款。
3. 价款支付:合同对于价款支付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价款的支付方式、金额、时间和条件等。
此外,还特别规定了索赔和索赔处理的办法。
4. 供货和设备:供货和设备是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同对于供货和设备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供货的验收标准、设备的保修期和维护等内容。
5.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是工程项目中的核心环节,合同对于工程设计的规定包括了设计文件的提交、设计目标的达成等内容。
6. 变更和指示:在工程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变更。
合同对于变更和指示的规范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变更的程序、法定时期、变更的费用等。
7. 索赔和解决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合同对于索赔和解决争议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争议解决的程序、方式和时间限制等。
8. 测试和验收:测试和验收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步,合同对于测试和验收的规定包括了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保修期等内容。
9. 保险和责任:工程项目中保险和责任是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对于保险和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保险的种类、范围和责任的限制等。
10. 结束和终止:合同对于合同的结束和终止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终止条件、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责任等。
总体而言,FIDIC合同条款对于国际工程项目的执行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保障了各方的权益,并规定了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FIDIC合同协议书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 I D I C合同协议书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第1条一般规定定义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
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
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
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
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条合同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
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
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
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
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
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
如果发生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
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
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
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二)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二)本文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比较关键的几项内容进行分析。
开工日期一般习惯于在中标函里直接定义开工日期,如果不具备规定开工日期的条件,也注明“接甲方书面通知后××天内进场”。
尽量在中标通知书中安排好进场相关事宜。
按FIDIC的规定,中标函或其他文件没有说明时,开工日期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42天起计算。
但在实际中,如果一个工程的开工日期被简单默认为42天,估计国内大部分的合约经理要“丢饭碗”了。
竣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为标准,这与雇主接收时间有一定区别。
按笔者的经验,FIDIC合同在竣工验收与雇主接收之间,使工程师有时很难处理,因为任何项目都不是工程师接收,有时甚至不是雇主来接收。
比如住宅工程实际是最终用户物业公司与小业主来接收。
现在有一种趋势,雇主会直接安排这种实质接收人参与进接收组里,这意味着承包商要直接面对最终用户。
由于我们国家的验收规范与最终用户验收之间有一些标准适用上的差别,容易出现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雇主却以质量缺陷为理由迟迟不接收的情况。
如何处理此类情况呢?笔者认为工程师应该面对市场的必然需求,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小业主与物业公司以“雇主接收人员”参与、由工程师主持的竣工验收,并以这些雇主接收人员的签字确认作为竣工验收通过的先决条件之一。
这样承包商就可以在合同框架下做许多工作,对工程物权移交有利。
这种操作方式当然超越了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但作为招标要求向投标人提出正式要求,应该不会成为合约问题,所以可操作性仍然很强。
某种程度上说,由工程师主持竣工验收后安排雇主接收,类似于工程师向雇主交工程。
所以工程师应该早安排,在早期的工程节点验收中引入雇主接收人员参与验收,最终验收工作将更加顺利。
雇主人员未必愿意在早期介入,这就需要工程师与雇主协商一个“接收”的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竣工试验国内规范对具体竣工试验项目有详细的规定。
2023FIDIC标准合同十大关键条款解析

FIDIC合同十大关键条款解析1. 引言FIDIC(国际工程采购和施工合同)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工程合同模版,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
FIDIC合同具有条理清晰、权责明确和风险分配合理等特点,是国际工程项目中常用的合同形式。
在FIDIC 合同中,包含了许多关键条款,本文将对其中的十个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2. 合同签订方合同签订方的定义和责权明确是确保合同有效性的首要前提。
FID IC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签订合同的要求和程序,并要求双方提供法律和经济状况证明。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双方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质。
3.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合同价格的确定和支付条款的规定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FIDIC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间表以及可能的支付调整条件。
其中,包括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间表、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等内容。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安排。
4. 变更条款工程项目中,可能会出现许多未预料到的情况,需要对工程合同进行变更。
FIDIC合同中的变更条款确保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程变更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变更的程序、变更的范围以及变更所带来的费用调整等问题。
5. 履约保证履约保证是保障合同完整执行的关键环节。
FIDIC合同中,约定了履约保证的形式、金额以及解除履约保证的程序。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履约保证的要求,并在履约保证到期后及时进行结算。
6. 争议解决机制在工程项目中,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FIDIC合同中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通常会包括谈判、仲裁等方式。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并在争议发生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争议进一步恶化。
7. 不可抗力条款在工程项目中,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导致工程延期或无法完工。
F IDIC合同中明确了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妥善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权和风险分配。
FIDIC合同主要条款注解

FIDIC合同主要条款注解前言FIDIC(国际工程承包商联合会)是一家由工程承包商、工程师、建筑师及律师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它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中广泛使用的国际合同标准。
FIDIC合同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因此了解FIDIC合同条款对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工程师等)非常重要。
主要条款注解1. 合同的各方合同中定义了业主、承包商、工程师和“合同中的其他人”,并在条款中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合同中的“合同中的其他人”是指工程建设中除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以外的人员或实体,如监理单位或政府部门。
2.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通常由若干部分组成,如工程的固定价格、变更工程的价格、索赔金额等。
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提交开支报告,并承担由于支出不当而产生的后果。
3. 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
此外,承包商还需保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合格性,承担工程雇员的工资支付责任,以及履行其他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义务。
4.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此外,业主还需履行其他法律和法规要求的义务。
5. 工程师的职责工程师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过程,包括合同管理、技术指导、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变更管理等。
工程师还需要协调各方的工作,解决问题并进行结算。
6. 变更管理通过变更管理机制,合同各方可以协商处理由于变更产生的争议,包括价格、进度和其他影响。
变更必须经过书面确认并得到合同各方的同意。
7. 索赔管理合同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索赔,如因为合同外事项产生的额外费用。
索赔需要遵循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由工程师进行评估和审批。
总结FIDIC合同是工程建设中广泛使用的合同形式,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了解FIDIC合同条款对于合同各方非常重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的利益。
变更管理和索赔管理机制是FIDIC合同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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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十大关键条款解析(下)作者:田威来源:《项目管理评论》2021年第04期十大关键条款之第6条——变更令“承包商创收的三大支柱”之一是变更令,笔者把它排在“三大支柱”操作层面的第一位,因为这是创收最容易得到的,承包商不会与业主为此发生激烈争议,必须在日常工作中特别关注。
根据笔者经验,在FIDIC合同红皮书和粉皮书条件下,变更令可让承包商的营业额(不是利润)至少增收10%,但如果承包商签约时的报价单价是亏损的,则会出现反向效应。
特别提醒,“V.O is with E.O.T in the shadows”,有变更一定会伴随着合理的顺延工期,变更令和延长工期永远如影随形,共同存在。
十大关键条款之第7条——调价公式“承包商创收三大支柱”之二是调价公式( Price Fluctuation Formula,Price Adjustment Formula),这是项目两大戏剧性变化的因素之一。
在验工计价的实际操作中,先扣除预付款再进行调价,还是先调价再扣除预付款,两者的结果差别很大。
调价公式是项目戏剧性的影响因素之一,可以造成承包商的营收大起大落:There are Two Dramatic Impact Factors, one is Price Fluctuation Formula and the other is Foreign Exchange。
FIDIC合同里的描述是:Adjustments to the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made in respect of rise and fall in the cost of specified materials as set out in this Formula if there shall be any changes in the Index figures as stated in the Contract。
首先,调价公式的核心是成本指数(Cost Index),要关注其波动幅度;其次,要测算出未来对自己有利的参与调价的材料权重(Weighting of Specified Materials),这个因素很重要。
权重在公式里是通过数学上的n个coefficient来体现,由此可见,调价公式会涉及数学问题,虽然不难,但会很复杂,有时甚至需要建立数学模型。
承包商从投标报价开始,就要查找并动态分析很多英语的物价信息资料,包括预先选定的基准指数(Base Index)和对权重系数(Weighting Coefficient)的分析。
要想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需要英语好、数学好、电脑好的复合型人才。
承包商用好调价公式可把经济效益锁定在签约之前。
第二个戏剧性的影响因素是外汇,包括货币种类的选择、外汇比例及兑换率等问题,还有“套期保值”等财务操作。
需要特别提醒承包商的是一定不要去做杠杆放大了的保证金炒作(Margin),因为炒外汇的风险巨大,可能瞬间爆仓,一无所有。
十大关键条款之第8条——索赔“承包商创收三大支柱”之三是索赔(Claim),Claim与“Cry out”是同源的词,比较容易刺激对方。
如果承包商提出索赔,因金额巨大,一定要伴随着仲裁,没有仲裁的索赔基本上不会成功。
所以,要索赔,就要经常自问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说的那句话: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笔者把索赔的顺序排在“承包商创收三大支柱”的最后,主要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说,但并不意味着索赔不重要,这里必须要特别说明一下。
笔者所做的海外项目中,大收益全都是通过索赔赚取的。
因此,遇到重大风险一定要靠索赔,同时伴之以激烈的国际仲裁。
强烈建议承包商嘴边上不要总挂着索赔的字眼,这样会刺激业主。
就算真正要进行索赔,可以尽量采用一些比较温和的、业主可以接受的英文用词,如 financial compensation, repayment, suffered loss, extra expenses, additional expenses, additional costs, unexpected costs, on reimbursement basis, cost which could not have been reasonably foreseen by an experienced contractor …… 这是很重要的索赔技巧。
承包商必须学会“How to mince your words tactically?”尤其是在写英文信函时。
FIDIC合同1987—2017版,都是要求承包商在“became aware, or should have become aware,of the event or circumstance”之后的28天内,必须书面记录索赔。
2017版是要在出现索赔事件之后的84天内书面告知索赔的合约法律依据(Legal Basis)。
1999版是28天内必须书面记录索赔,要在出现索赔事件之后的42天内呈交详细的索赔清单。
1987版是28天内必须书面记录索赔,此后28天内呈交详细的索赔清单。
2017版、1999版和1987版都写明了:If the Contractor fails(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做规定的动作),the Employer shall be discharged from any liabili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laim(業主就可以解除其支付索赔的合同义务)。
这给承包商带来很大的压力,属于一种实质性风险。
而1977版没有提及承包商哪天必须记录索赔,也没说明哪天必须呈交详细的索赔清单,只是说承包商可能认为自己有权享有,这就很宽松了。
作为承包商,对于索赔条款首选哪个版本的FIDIC合同最好呢?建议首选1977版,次选2017版,再次之选1999版,实在没的选时再选1987版。
这证明了“FIDIC合同的版本并非越新越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承包商必须把控好。
十大关键条款之第9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1999版FIDIC合同里的表述是“Force Majeure”,在2017版FIDIC合同里的表述是“Exceptional Events”,在1977版FIDIC合同里的表述是“Excepted Risks”(按照Default of Employer,全额赔偿承包商)。
对于2020年年初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际承包商造成的意外风险,如果承包商把宝全部押在“不可抗力”条款上进行抗辩,委实有待斟酌。
因为“不可抗力”属于大陆法的思维,而FIDIC合同是英国合同,属于普通法的思维。
而普通法的思维是案例法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是司法造法、法官造法。
如果到了国际仲裁,经常会看到引用一些相关判例,如这种表述: Modern Building Wales Ltd. v. Limmer & Trinidad Co.Ltd. [1975] 2 All E.R.549。
其實际意思是:The case was published in 1975, Volume 2,Butterworth’s All England Law Report, Page 549。
从新冠肺炎疫情一开始出现的时候,承包商就不能单凭“不可抗力”条款来主打应对这一不可预见的风险,当然不主打并非不引用。
承包商应该在实操上采用最有效的与可量化的时间因素有关的风险管控条款——暂停施工( Suspension of Work),这是FIDIC合同1977版和1987版里的第40.1款、1999版里的第8.8款、2017版里的第8.9款,接着再利用后续的持续暂停施工(Prolonged Suspension),在FIDIC合同1977版和1987版里的第40.3款、1999版里的第8.11款、2017版里的第8.12款。
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伊始,承包商能够真正明白上面这些条款的内涵,主打方向是工程被迫暂停,就一定能掌握主动权,使风险可控,甚至带来经济效益。
因为承包商的所有对外交涉都抓住了合同第一个层面上最基本、最重要的条款,有助于从深层次上与业主讲波纹理论的道理,且以此为依据再去索要“顺延工期+经济补偿(索赔)” 这类主张就有了“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持续的暂停施工条款明确规定:If the suspension under Sub-Clause 8.8 [Suspension of Works] has continued for more than 84 days, the Contractor may request the Engineer’s permissio n to proceed. If the Engineer does not give permission within 28 days after being requested to do so, the Contractor may, by giving notice to the Engineer, treat the suspension as an omission under Clause 13 [Variations and Adjustments] of the affected part of the Works. If the suspension affects the whole of the Works, the Contractor may give notice of termination under Sub-Clause 16.2 [Termination by Contractor]。
如果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项目停工超过84天,承包商有权要求复工,而如果在要求复工之后的28天后仍然无法实际复工,合同就被自动终止了,并且这种终止是按照业主违约来处理的。
持续的暂停施工条款里提到承包商可以引用并且十分安全地终止合同的第16.2款[Termination by Contractor]关于出现了持续的暂停施工情形后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In the case of (f), as described in Sub-Clause 8.11 [Prolonged Suspension] …the Contractor may by notice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mmediately.The Contractor’s election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shall not prejudice any other rights of the Contractor, under the Contract or otherw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