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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冶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炼铁、炼钢、轧钢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焦化、耐火、碳素、煤气、氧气、铁合金、机修等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采矿、选矿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基本责任]冶金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每年安排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建立管理制度]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措施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职业危害管理、危险源管理、消防管理、安全考核奖惩、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三同时”与评价]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和验收。

炼铁、炼钢和煤气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生产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

第七条[危险管理]冶金企业应当对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监控措施,并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焦化、制氧、制氢以及煤气发生炉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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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 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属地监管 分级负责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规定。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1人以上
(3‰)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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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安全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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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
范围、冶金行业安全监管体制、责任主体)
第二章 安全保障(共26条,是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
的技术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共5条,是安监部门和监管人员对冶
金企业的监管要求)
第四章 罚则(共3条,是对监管人员及冶金企业违反
(11)2009年8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志强钢铁公司在引用3#高炉煤气对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PPT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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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 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 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属地监管 ➢ 分级负责
(9)2008年12月24日,河北遵化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重力除尘器顶部 泄爆板爆裂造成煤气泄漏共造成17人死亡。
(10)2009年8月21日,邢台龙海集团南宫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除尘器平 台上进行开箱体阀门引煤气、关放散阀门等操作。由于煤气大量下泄,而4 人又未按规定戴防毒面具,造成当场中毒熏倒,后又有3人盲目施救,相继 中毒,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6)2006年3月30日,河北唐山市国丰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
(7)2007年4月18日,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钢水包脱落,钢 水外溢,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
(8)2008年10月18日,鄂钢公司能源动力厂热力车间锅炉房顶部平台上发 生高炉煤气中毒事故。导致14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
(11)2009年8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志强钢铁公司在引用3#高炉煤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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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来冶金企业较大事故案例
1#高炉进行烘炉时,3名工人在置换煤气操作中发生煤气泄漏,致使3人 当场中毒,在施救过程中,又有3人中毒。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12)2010年1月4日, 辽宁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炼钢厂电渣车间组 织人员修电磁炉电机时,2名工人晕倒,另6名工人施救时也晕倒现场。 经医院抢救无效,8名工人全部死亡。 (13) 2010年1月4日,河北武安普阳钢铁公司因南京三叶公用安装公司承 建的煤气管道工程发生煤气泄漏事故,至8日凌晨,企业瞒报事故被查 实,已经核实死亡人数为21人、伤9人。

总局令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总局令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新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交流材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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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间地面凹凸不平、杂物遍地、恶劣的工作环 境是不可能有安全保障的,应立即开展6S活动
▪ 整理--区分物品的用途,清除不要用的东西 ; ▪ 整顿--必需品分区放置,明确标识,方便取用;
清扫--清除垃圾和脏污,并防止污染的发生 ; 清洁--维持前3S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 ; ▪ 素养--养成良好习惯,提高整体素质; ▪ 安全--确保安全,关爱生命,以人为本。
▪ 防范这些环节中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燃烧、 爆炸和中毒事故是企业安全应急工作一个 重要方面,也是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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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冶金生产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具体分布为: ▪ 一、火灾、爆炸 ▪ 1.钢液、渣喷溅爆炸。 ▪ 2.钢铁液及高温物料遇水或潮湿物爆炸。 ▪ 3.煤气爆炸:煤气发生炉、加热炉等。 ▪ 4.液氨钢瓶及液氨制氢系统,氨气、氢气等。 ▪ 5.氧气、乙炔、氮气、氩气气瓶使用不当会发生爆炸。 ▪ 6.电气爆炸,如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电缆绝缘损坏、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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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主要依据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 1、《劳动防护用品监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督管理规定》 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防用 2、《个体防护装备选 品,教育职工按规定佩戴和 用规范》 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10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1、《炼钢安全规程》 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 2、《轧钢安全规程》 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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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冶金生产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4、炼钢生产的主要危险因素
(1)高温熔融物爆炸
——中频炉、钢水罐、渣罐漏钢、漏渣及倾翻时发生爆炸; ——往潮湿的钢水罐、中间罐、渣罐中盛装钢水、液渣时发生 爆炸; ——向有潮湿废物及积水的罐坑、渣坑中放热罐、放渣、翻渣 时引起的爆炸; ——向炼钢炉内加入潮湿料时引起的爆炸; ——浇铸系统漏钢与潮湿地面接触发生爆炸; ——钢水、钢渣以及烧结炉底的熔渣,都是高温熔融物,与水 接触就会发生喷溅与爆炸; ——钢液、渣喷溅爆炸。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冶金、有色金属企业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企业,是在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的生产工艺的企业。

金属冶炼目录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2%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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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条文释义】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冶金企业生产过程客观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重大危险源,但法律未将其列入高危行业,没有建 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同时”审查等行政许可制 度,弱化了监管效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这样才能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冶金企业安全管理, 要求其严格按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使容易发生事故的生 产环节得到有效得到有效控制。
反《本规定》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 附则(共1条,是有关《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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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 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其中,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单位属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此,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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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保障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条文释义
炼钢厂安全科 2012.4.25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8号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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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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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保障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冶金企业应当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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