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供热采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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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标准版)

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编号:FS-DY-20261 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_____签约地点:_____签约时间:_____供热人:_____用热人:_____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一)用热地点: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吉焦/小时;用热量为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

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处。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烟台市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通用8篇)

烟台市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通用8篇)

烟台市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通用8篇)烟台市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篇1烟台市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供热人:_________用热人:_________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气性质和用气量(一)用热地点: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平方米,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吉焦/小时;用热量为___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

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随着冬季的临近,北京市的气温逐渐下降,供热采暖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于非居民用户来说,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就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指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户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约定了供热单位向非居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责任等事项。

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他们的供热需求与居民用户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合同来保障双方权益。

在签订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供热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供热单位应明确向非居民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范围,包括供热时间、温度要求、供热设备的维护保养等。

同时,还需要约定供热服务的标准,如供热设备的效率要求、热力站的运行指标等。

这些都是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

其次是供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费用通常是按照实际用热量进行计费的,因此需要明确计量方法和计费标准。

供热单位可以通过安装热量表等设备来实现对非居民用户的实时计量,从而确保费用的准确性。

另外,还需要约定供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周期,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这些都是为了方便双方的合作和交流。

此外,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还需要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单位应履行供热责任,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服务的稳定性。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以解决非居民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非居民用户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使用供热设备,遵守供热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双方应共同维护供热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最后,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还需要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供热单位和非居民用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补偿方式。

同时,还需要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解决等。

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指由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规定供热单位提供热力资源给非居民用户使用的相关事宜。

采暖合同对供热单位和非居民用户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份关于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甲方(供热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非居民用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就供热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同内容及签订时间1.1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乙方提供供热服务,保障乙方的采暖需求。

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到期自动终止,除非另有约定。

第二条供热范围和方式2.1 供热范围:甲方将向乙方提供_______地区的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范围内的建筑物可以正常使用。

2.2 供热方式:甲方将采用_______方式向乙方供热,具体供热参数以甲方出具的供热计量表为准。

第三条供热费用及支付方式3.1 供热费用: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供热计量表,根据实际热量消耗支付供热费用。

3.2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月_____日前支付前一个月的供热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

第四条热力质量及供热安全4.1 热力质量:甲方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供热质量。

4.2 供热安全:甲方将采取措施确保供热设备和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供热。

第五条合同变更和解除5.1 双方同意,如需变更本合同内容,应通过书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变更合同生效前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

5.2 双方同意,如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6.2 未按时支付供热费用的,乙方需支付延迟支付费用。

西安供热采暖合同范本

西安供热采暖合同范本

西安供热采暖合同范本公司名称:[供热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姓名:[用户姓名]地址:[用户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面积及用热性质1. 乙方用热地点位于[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平方米,用热性质为[居民/非居民]。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用热面积及用热性质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条供热采暖期限及质量1. 本采暖期自当年[起始日期]至次年[结束日期]。

2.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西安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保证供热质量。

在供热期内,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应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第三条供热价格及缴费方式1. 供热价格按照西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本采暖期供热价格为[价格]元/平方米·采暖期。

2. 乙方应在每年[缴费日期]前向甲方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用。

缴费方式为[具体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支付等]。

3. 如乙方逾期未缴纳采暖费用,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采暖费用。

2. 按照国家和西安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为乙方提供稳定、连续的供热服务,并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3. 因设备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暂停供热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及时恢复供热。

4. 建立供热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乙方的投诉和建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供热服务,并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2.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采暖费用。

3. 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扩大用热面积或私自安装、改装、拆除供热设施。

4. 配合甲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向乙方供热,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退还相应的采暖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1. 引言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气候寒冷,冬季供热是居民和非居民都必需的基本服务,供热合同是居民和非居民与供热部门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

本文档将重点讨论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2. 背景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北京市供热部门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非居民用户之间签订的,规定供热服务的责任、义务和权益的合同。

其目的是确保供热服务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3. 合同主要内容3.1 服务范围和标准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包括供热的起止时间、供热温度、供热面积等。

特别是对于非居民用户,由于其供热需求较大,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服务的容量和质量要求。

3.2 供热价格和计费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价格和计费方式,包括供热费的计算方法、付费周期和付费方式等。

供热价格的确定应遵循市场原则,保证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费用。

3.3 合同期限和解除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款。

期限通常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3.4 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对于违约行为,合同应明确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和赔偿金额。

对于争端解决,一般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4. 注意事项4.1 合同语言清晰明确合同的语言应清晰明确,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以便用户能够理解合同内容。

4.2 合同中的权益保障合同应保障非居民用户的权益,在供热服务范围、质量、价格等方面不得歧视,确保公平公正。

4.3 合同的签署和备案合同的签署应由供热部门和非居民用户共同进行,并在双方签字后备案,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5. 结论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保障非居民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供热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供热价格和计费方式、合同期限和解除条款、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的方式等内容。

2024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2024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2024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
乙方(非居民用户):___________
一、合同目的
为明确供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特订立本合同。

二、供热服务内容
1.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供热服务。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热面积和热量标准支付供热费用。

三、供热费用结算方式
1. 供热费用按照实际供热面积和热量消耗量计算,并按月/季度结算。

2. 供热费用应于每月/季度______日前结清。

四、供热设备维护与保养
1. 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乙方应协助供热单位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清理供热设备周围杂物。

五、责任与义务
1. 供热单位要求乙方配合供热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 乙方应保持供热设备周围通道畅通,确保供热设备安全使用。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或解除。

2.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附则
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供热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2024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概述在北京市,对于非居民消费者(如酒店、购物中心、医院、写字楼等),若需要使用供热采暖服务,则需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采暖合同。

此文档将介绍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内容甲方和乙方甲方指供热企业,乙方指需求供热采暖服务的非居民消费者。

服务范围服务范围包括对乙方所提供的建筑物、场地进行供热采暖服务,并负责相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合同约定的时间。

如果需要延长服务期限,则双方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合同修改。

支付方式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供热服务费用。

支付方式可分为两种:1.预付费方式:乙方需提前缴纳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之后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缴或退款。

2.按月结算方式:乙方需每月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向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采暖费用和其他与采暖相关的费用。

采暖费用的计算方式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一方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也有权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违约方赔偿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

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则双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取消供热服务;•排除合同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外的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纠纷解决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行使司法救济。

结论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保障供热服务的有效手段。

通过建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支付方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等方面的约定,可以便于双方进行合作、维护各自的权益。

因此,签订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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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标准温度:是指采暖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计算温度。

(5)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

(6)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

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符合节能标准;□正在实施节能改造;□不符合节能标准;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供热设施二次支线;□楼栋;第二条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1.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

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热能供应方案。

热能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建筑物所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应对气候变化的热量调整等。

热能供应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3.甲方(含甲方负责管理的采暖用户)按热能供应方案,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元/吉焦)。

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按调价方案的规定计算采暖费。

(2)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时间的缴费标准: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2.缴费期限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缴纳:□直接向乙方缴纳;4.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面确认。

5.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不能正常计量时,甲方按热计量装置损坏前一个查表周期的日平均用热量计缴热计量装置损坏期间的采暖费。

6.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解决。

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

具体划分如下:(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对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其他约定:第六条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热计量装置首次检定和安装后,其运行、周期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热能供应方案供热,并对乙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采暖期内,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乙方的供热调度指令,做好节能工作。

采暖期内,甲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4.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5.负责管护责任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应急处置。

按本市供热管理、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在应急处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6.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7.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在管护责任区域内公告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8.乙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9.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热能供应方案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供热参数符合双方的约定。

2.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3.对甲方的供热采暖设施运行进行指导。

发现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甲方存在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运行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伪造运行记录、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或整改。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暖前20日,应当与甲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甲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管护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8.应甲方要求,协助、配合供热采暖设施抢险、抢修作业。

9.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采暖费,经乙方书面催交仍未缴纳的,除须按合同约定缴纳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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