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起诉状
王海龙与徐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龙与徐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40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忆许英朱印【审理法官】施忆许英朱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龙;徐颖【当事人】王海龙徐颖【当事人-个人】王海龙徐颖【代理律师/律所】田纪华北京市正公律师事务所;高进堂北京师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纪华北京市正公律师事务所高进堂北京师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纪华高进堂【代理律所】北京市正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师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海龙【被告】徐颖【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是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所涉借贷本金数额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是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所涉借贷本金数额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徐颖、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颖、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郝梦思【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郝梦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颖;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当事人】徐颖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徐颖【当事人-公司】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颖【被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上诉人出生于1970年1月14日出生,2020年1月13日上诉人已达到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此后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上述请求均是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双方当事人未能建立劳动关系。
上诉人主张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休息日加班费基于劳动关系,本案双方劳动关系期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
诉讼文书写作

7
任务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8
2、所需材料
案件的事实。向当事人了解双方发生民 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 情节和后果。 案件的相关证据。根据对案件事实的了 解,收集能够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 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等。
常用法律文书制作
常用诉讼法律文书
1 首 页 返 回 上一页 下一页
常用诉讼法律文书
2
任务一 民事起诉状
常 用 诉 讼 法 律 文 书
任务二 民事答辩状 任务三 民事上诉状 任务四 刑事自诉状 任务五 律师论辩文书
任务六 律师申请文书
3
任务一 制作民事起诉状
4
任务描述
民事起诉状的制作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 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 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书,是最常 用的民事法律文书之一。通过本节的学习,学 生应当掌握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能 够根据发生的案件事实制民事答辩状
21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概念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 告或被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 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22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3、150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 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 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 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被告或 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 审理。
2024年出轨离婚起诉状

出轨离婚起诉状前言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
但是,人生中总会有各种各样的烦恼和问题,这种问题甚至可能对婚姻关系造成影响。
其中,出轨问题是导致婚姻失败的原因之一。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离婚可能是最好的选择。
出轨离婚起诉状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提交的一种正式文件,用于诉讼离婚。
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XXX•性别:男/女•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国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XXX省XXXX市XXXXXXXXX被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XXX•性别:男/女•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国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XXX省XXXX市XXXXXXXXX事实与理由婚姻基本情况起诉人与被诉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XX 个子女。
被诉人的出轨行为自XXXX年XX月XX日开始,被诉人于XXXX市一家夜总会与XXXX人发生一夜情,并在此之后多次暗中往来。
经过调查,其它出轨事实还有:•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南站附近,与XXX发生一夜情;•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市四星级酒店与XXXXX发生不正当关系;•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XXX KTV与XXX发生不正当关系。
婚姻破裂的事实被诉人的出轨行为已经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已经没有可能继续维系下去,应当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本案的诉请如下:1.判决被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二人共同财产(包括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划分清楚,产权归各自所有;2.判决本案离婚,二人婚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证据•出轨行为相关的人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双方共同财产相关证据。
声明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发言全部属实,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
2024年一方重婚离婚起诉书

一方重婚离婚起诉书原告:XXX被告:XXX案号:XXX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系一方重婚,涉及离婚问题,原告XXX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判决被告XXX返还婚姻财产,并作出相关离婚处理。
二、事实和理由1.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6月在中国结婚,经过婚姻登记手续,两人就此成为合法夫妻。
2.自结婚之日起,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了5年,期间形成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等。
3.2015年,原告在与被告一起居住期间,发现被告已经与其他女性在外秘密生活,并与该女性生下了一名孩子。
原告多次询问被告,被告一直否认,后在原告通过手机和社交媒体等方式获取了真相后,才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4.对于被告的重婚行为,原告曾经与其协商解决,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被告婚姻严重违反婚姻法及道德准则而无法继续与其保持夫妻关系。
5.原告和被告的共同财产,是在夫妻感情中共同努力所得,被告未尽到尽到做出共同贡献的义务,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自己应有的婚姻财产。
6.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崩溃,原告认为维护婚姻关系已经没有必要,故提出离婚诉讼。
三、请求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请求:1.判决被告XXX返还自己应有的婚姻财产。
2.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3.其他由法院认定并支持的请求。
四、证据1.结婚证书、身份证、房产证、汽车行驶证等证件和材料。
2.公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五、诉讼费用和代理人费用1.案件受理费:已缴纳。
2.代理人费用:XX元。
六、代理人意见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此提出意见: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告有权申请被告返还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并请求法院作出离婚处理,故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七、诉讼人签字原告(代理人):XXX日期:XXXX年X月X日。
诽谤罪起诉状范本改为强奸罪起诉状范本

诽谤罪起诉状范本改为强奸罪起诉状范本强奸罪起诉状范本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文号:[案件文号]
案由:强奸罪
立案日期:[立案日期]
事实背景
[在这里简要描述案件的事实背景,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关系、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
案件起诉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强奸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根据被害
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强奸罪的指控,并提供以
下证据支持起诉:
1. [列出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如证人证言、医学检查报告等。
]
2. [列出其他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等。
]
请求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作为原告在此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有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刑罚。
2. 赔偿原告因此次事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其他受害损失。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请求。
证据目录
1. [列出原告提供的证据名称和编号。
]
2. [列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名称和编号。
]
特此请求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范本,实际起诉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适当调整和添加内容。
刘颖、徐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颖、徐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8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丽丽崔卿盖世非【审理法官】张丽丽崔卿盖世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颖;徐颖;王健【当事人】刘颖徐颖王健【当事人-个人】刘颖徐颖王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颖;徐颖【被告】王健【本院观点】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赔礼道歉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侵犯公民权益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徐颖对上诉人刘颖进行殴打致刘颖受伤住院治疗,原审参照刘颖的住院病案及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对徐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徐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刘颖主张的一审判决未认定其5月份误工费有误一节,刘颖于2018年5月1日住院,2018年6月14日出院,根据营口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刘颖受伤期间实际扣款明细载明2018年5月份扣款数额为2319.2元,故应当认定刘颖2018年5月的误工费实际发生,一审未予认定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关于上诉人刘颖主张的一审判决未认定精神抚慰金有误一节,刘颖作为医院皮肤科门诊医生在电脑上未查到转诊挂号记录而未给徐颖的孩子看病,徐颖因此与刘颖发生争执并对刘颖进行殴打,致使刘颖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徐颖应当对刘颖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予以适当赔偿,故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身体损害,未认定精神抚慰金有所不当,本院酌定徐颖应向刘颖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刘学芳与徐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学芳与徐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学芳;邹秀梅;徐颖【当事人】刘学芳邹秀梅徐颖【当事人-个人】刘学芳邹秀梅徐颖【代理律师/律所】夏晓静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李振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晓静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李振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晓静李振【代理律所】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学芳【被告】邹秀梅;徐颖【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虽鉴定结论显示房屋买卖合同刘学芳签名处的指纹与刘学芳本人的指纹样本并非同一人,但根据邹秀梅提交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现场录像及徐颖和见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上刘学芳本人确实进行过捺印确认。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颖,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大学生,上海外国语大学,联系电话XXX。
被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法定代表人:XXX,男(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所地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原告离开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原告离店,并引导原告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原告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
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原告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原告的髋部带有磁信号。
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
店方未检查出原告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原告离店。
四川北路店对钱缘所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亦无权利要求钱缘承担配合的义务。
故四川北路店在店内对钱缘实施的非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钱缘人身权和名誉权,其行为存在严重过
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护原告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原告:徐颖
2007年7月10日附:
证据:原告的陈述、四川北路店女保安XXX在1998年7月8日的证词证实。
合同副本1份。
本诉状副本1份。
其它证明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