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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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经济法学院徐志强博士

一、劳动法是个什么鬼?

1、劳动法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七分之一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部门法属性: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国家干预与契约自治)

(2)法域归属:属于社会法,社会本位与社会利益、社会法定义

(3)中国劳动法生成中的“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的修正:职业保险义务

劳动基准、合同期限限制解雇保护

工伤无过错责任

2. 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关联的其他社会关系(也称附随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生产关系、产业关系

(1)劳动法上的劳动的内涵?

六性:自由性(劳动教养)、为他性(自我雇佣)、从属性、职业性、有偿性、契约性(2)劳动法中的劳动力的特征

七性:人身不可分割性、形成的长期性、利用可重复性、不可回收、容易贬值、流动性差、需要持续供养、需求层次低、劳动力总是供大于求

3.劳动关系的生成基础

*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劳动力与资本的分离,出现交换的“诱惑”与“冲动”

*劳动力的天然从属性特质——进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从属性体现在:

(1)在人格上被雇主纳入劳动过程而受到支配,形成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支配控制关系——人格从属性

(2)在经济上为了资本利益而劳动,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依赖于与资本的结合并获得对价——经济从属性

(3)在组织上纳入资本的组织体系——组织从属性

*劳动力的权利化——劳动力产权——劳动者最大的“财产权”

4.劳动关系的特征

*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劳动力与劳动者合体性,名为劳动力的商品性交易,实际为劳动者的人身交易)

*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缔结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纳入到雇主的经营管理控制关系中)

5.附随劳动关系(前提+保障)

*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

*劳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卫生设计、鉴定、教育、研究活动

*社会(职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社会费保险服务、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基于资本对于人身的控制和生命延续对于资本的依赖,需要化解劳动风险)

*劳动团体关系:组织工会、集体谈判、罢工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调解、监察、仲裁、诉讼

二、劳动法是怎么产生的?

*劳动者是高等动物,连低等动物都有保护法,劳动者也需要。

*需要——权益——法律

*劳动力与资本的分化:经济基础

*生产关系的社会化:社会基础

*人权价值、实质正义理念:价值基础

*劳工运动、阶级意识:阶级基础

三、我们为什么要专门学习“劳保法”

我们无往不处于一个劳动的世界中!

劳动,就是我们的生命、生活和自由!

——”劳动人“,”劳动者“

我们也无往不处于一个需要劳动法保护的世界中!

劳动权就是我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劳动人权“,”劳动者权“

员工参加公司旅游跳起拍照受伤是否是工伤。长期遭受电脑辐射导致颜值下降是否属于工伤?

劳资友谊的小船为啥说翻就翻?

可见,我们是多么需要劳动法的保护。

我们可是高等动物啊!

四、劳动法中的劳动权

英国哲学大碗洛克说过:

人有三个基本权利(人权)不能进交给政府,否则你就是一个残疾人、没有人格的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劳动权就是劳动者的生命权,自由权,劳动力权就是劳动者的财产权

*劳动权必须掌控在自己手中,不能被资本的用工自主权所侵害、淹没

我们绝对、肯定、当然、决然地处于一个受“劳保法”保障的世界

你可以不一定去买房购物,因为你可能自身占据了某些物权,因此未必再去创造一个物权你可以不一定结婚:跟婚姻法没交集,不必去创造婚姻权利

你可以不发明更高水平的核武器,跟知识产权法没关系,不会创造知识产权

你也可以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因此跟刑事犯罪没有交集,不会创造刑事权利

你也可以不必把侵权人(侮辱诽谤等自诉性犯罪、民事侵权人、行政主体)告上法庭,而与他就纠纷进行和解私了,从而你不会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产生交集。

你也更不必与老外进行交往,因此不会必然发生涉外性的国际法权利

可见,我们与“劳保法”相遇,不是故意,而是不可抗力!

可是,劳动权却恨不能“今生与你同生,但愿与你同死”

当你应聘工作时。。。。

当你签订劳动合同书时。。。

当你被老板“被辞职”时。。。

当你不小心遭受工伤时,除了肉体损害赔偿外,是否可以“伤到了心”而主张工伤精神损害赔偿?

当你的老板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时。。。

劳动法中劳动权的内容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权的分类

1.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法上的劳动权

区分依据:劳动者权利依据的规范层次的不同

前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相对于国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宪法性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体现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内容上其不仅可以包括职业劳动者的劳动者权利、也包括非产业雇佣领域的劳动者权利。比如进行农业劳动的权利——承包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

后者:意义下的劳动需要具备职业性、从属性、有偿性、契约性等特征,该劳动者权利主要指的是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下的权利。

2.劳动法上的劳动权:个别劳动权与集体劳动权

区分依据:按照权利是由单个人或者多个人组成的集体享有和行使

七个个别劳动权:

四个集体劳动权:

(一)个别劳动权的基本权能

1).就业权:

A.择业自由

B.平等就业

C.就业促进

D.职业保障

2).劳动报酬权:

A.按劳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

B.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C.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D.获得货币性报酬

3).休息权:

A.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B.不得违反法定休息休假底线的权利、

C.正常加班获得补偿的权利

4).劳动安全卫生权

A.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

B.知情权

C.定期健康检查权

D.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

5).职业培训权

A.平等获得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

B.获得合理培训条件的权利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A. 平等享受保险福利权

B.请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提供休息、休养和疗养条件的权利

C.及时获得社保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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