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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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三国法考必背知识点

三国法考必背知识点

三国法考必背知识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三国法考必背的知识点哈。

先来说说国际法主体这块儿,那国家绝对就是老大哥呀!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家长,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比如说,一个国家可以和其他国家签订条约,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玩一样,得守信呀!比如咱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那些友好合作条约,不就是这样吗。

再看看国家的承认,这可重要啦!新国家出现的时候,其他国家得表态认不认可呀。

就像一个新同学来到班级里,大家得决定接不接纳他嘛!像南苏丹成立的时候,世界上很多国家不就承认它了嘛。

还有管辖权呢,这可不能马虎!国家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事有管辖权,这就像是你在自己家里,你说了算呀!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保护性管辖权,要是有人在国外伤害了咱国家的人,咱国家也能管呀。

想象一下,要是有人欺负了你的家人,你能不管吗?
国际法上的个人也很有意思呀!国籍就像每个人的标签一样,有了国籍才能受到国家的保护。

想想看,你没有国籍那不就像没家的孩子一样可怜吗!
外交保护也很重要,当自己国家的人在国外受委屈了,国家就得站出来帮忙呀。

哎呀呀,这些三国法考的知识点可真是太重要啦!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呀!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以后当律师啥的也都用得着呢!我的观点很明确,就是这些知识点必须得掌握好,它们可是通往成功的基石呀!。

2017司考三国法总结

2017司考三国法总结

国际法1、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还有国际法院判例、国际法学家学说、一国发涉外部分也不构成)。

2、国际习惯对所以国家都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性,只对选用的当事人。

3、民商直接优先。

知识产业条约要转化。

4、WTO多边协议和知产要在我国进行转化。

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和中国国际法(外交条例和豁免条例)并行适用。

6、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解决(注意不是非武力)7、国际法原则六个:国际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责任1、公海船旗国管辖,公海普遍管辖,四种罪行:海盗、非法广播、贩毒、贩奴。

2、国家享有绝对管辖豁免权,放弃方式:明示、默示(参与诉讼、提出反诉),以前接受管辖,不一定现在接受管辖,一案一事。

放弃三条件:自愿、特定、意思表示明确。

3、管辖豁免、执行豁免都是绝对豁免。

国家从事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国家豁免权),但是有执行豁免。

4、法律承认有明示和默示(建立外交、正式政治性条款、接受领事、正式投票其参加只有国家才能参加的组织)不能逆转,事实承认(只签订过非政治性条款)5、国家非恶债:国际中央政府借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平等条约。

元首:政府首脑、大使、使节。

6、非政府组织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要遵守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7、联合国实质性(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3/5)四类决议:采取行动、推选新秘书长、吸纳新会员、开除老会员或终止会员国义务的。

8、联合国大会,只对内部决议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建议性质,可以讨论宪章。

9、国际习惯法是国家间反复协议形成,安理会一次决议不能形成。

10、保护性管辖:本国国民和国家的权利受侵权,本国行使管辖权。

11、秘书长是安理会和联大先后选(国际法是平行选),安理会实质性决议,联大简单多数票(1/2)。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呕心沥血整理版

司法考试三国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1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8.68.78.12一、国际法概念能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不含判例、国际组织决议、一国涉外法律)国际条约最主要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主要表现形式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客观要素产生于各国反复实践心理/主观要素上述重复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证明文书、实践(民间文书不行)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内的文件和实践一般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较少被单独使用法律效力条约只约束缔约国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原则国际习惯()是国公的渊源,国际惯例(任意性)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如贸易术语)二、国际法效力国际法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维和)国际法VS国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实践适用并适用(限于民商事条约)——国内知识产权水平更高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等)同时适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国内法系对公约的细化补充,不冲突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渊源都具有强行法性质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主权的最主要内容不干涉原则内政:是否属于国家管辖权范围,不得使用威胁或原则但符合规定可用武力,如自卫、联合国授权的武力(维和部队)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等于非武力,自卫仍属于和平手段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不能对抗国家主权而分离)但其中独立权,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可打破国家主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2章 国际法律责任8.68.78.12主权国家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领土、政府、主权(根本区别标志)国家 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 【自愿、特定(1案1放弃)、明确(明示、默示-诉行为)】、出庭应诉、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等(派代表抗议不算,但对事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则算) (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不算)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理论阶段)相对 豁免 《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统治行为享有绝对豁免,商业行为管辖豁免权(不能放弃) 但仍支持绝对执行豁免权(除非放弃) 国际法 的承认承认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 (有些领土情势、国际情势、条约也可被承认) 新国家VS 新政府:不看承认措辞,看政府承认一般(换届选举不算) 性质单方行为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正式接受缔结正式条约(双边税收协定不算)正式投票参加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只对国家开发世界…组织:可对非国家开放(WTO )承认后果实现政府间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外交/领事关系 承认效力溯及至成立时对叛乱团体承认:承认者中立、交战团体有义务保障承认国的利益 国际法的继承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条约领土条约 一般情况:按领土划分继承即可 新独立国家:可自主决定 财产继承 不动产 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土地最紧密联系,不管实际位置)档案继承协议优先,否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若不可分割,可以自费复制)仅限于国家非恶债(政府依据条约对其他的债务)()独立国际组织可以讨论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只能审议、建议决议对内部事务有约束力,,只是建议下设7个主要委员会、2个程序委员会、若干特别委员会还有人权理事会作为附属机构1国1票,,重要问题出席国2/3通过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构(其他机构决议也由其执行)对当事国、所有成员国有理事国作为当事国,原则不得投票例外:决议包含采取执行行动内容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如国际法官人选)→ 9个同意+ 5常都未否决(须采取行动、、吸纳/中止/开除会员)个理事国组成,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表决15名法官,大会()和安理会(9个)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才获任,任期9年,可连任须分属不同国家,5常均应有人入选常设行政管理机关安理会先推荐(实质事项),大会通过(1/2)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民间性跨国联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WTO)二、国际法律责任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但)赔偿责任(某些领域)核污染→营运人先赔,国家补充责任国家机关行为(中央、地方、国内、)私人主体与驻外使领馆纠纷,是与国家纠纷,适用国家豁免制度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某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联合军演)由承担国际责任所属国家免责(但须承认叛乱在先,并获得国际承认)但有可能产生“新国家的国家责任”其他个人,代表国家行事的行为第3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以航道中心线为界,我国部分仍在主权之下但两国可在整个界河自由航行禁止靠岸停泊禁止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避免相邻权侵犯流经多个国家领土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其他国不得航行)但(改道、堵塞)如禁飞区,必须是,须为我国认为添附增加领土(在公海不存在添附行为)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境内领土,效力取决于国内法争议性领土,效力取决于两国能否达成协议限制领土主权一般限制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无害航行权;外交豁免权特殊限制以具体条约为依据(租借、共管、国际地役、势力范围)海洋水域领土内海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渤海海峡、琼州海峡港口(属于内海)进出须经申请,若获准入港,抵港前24小时须报告情况主动管:限于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自身国民、案件重大被动管:领事或船长申请其他船舶内部事项,一般不行使管辖权——限制属地管辖领海完全主权(唯一主权打折扣)但不允许军用船舶(中国特色)要求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救助潜水器要通过,须浮出水面+露出国旗须无害——测量也不行可指定特定航道,只要不阻止连续迅速通过(但设定关卡收费不行)司法管辖权一般不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罪行后果与自身有关罪行扰乱当地安宁船旗国领事或船长申请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调理物质必要的非领土毗连区4项管制权()(即走私、偷渡、食品未办检疫手续)(我国)第5项管制权,(我国)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第6项,专属经济区权力)非主权,其上空不享有管制权、(占据他人无线频段)、、(任何国家都能管)◆注意大陆架要扣除领海那部分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为依据,不要求声明、公告(但专属经济区须经声明)开发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并缴纳费用(,下可以免缴)(只能开发勘探到的一半,另一半划归海底管理局保留)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水域的一部分,大陆架是海洋下覆底土的一部分,海水和底土要分开理解岛屿封闭线以外,群岛基线以内的海域指定特定海道及空中通道,以便连续不停通过海峡:陆地间狭窄的海峡通道= 通过权(飞机+船舶)即通过权(限于船舶)若国际海峡在一国大陆和该国沿岸岛屿间,且该岛屿一边是宽阔海域,右边是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碍通行,并应将其危险情况公布◆蓝线中间的领海部分,适用过境通行制;公海/专属经济区航道,适用自由通行制度◆上图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指定航道、空道后,才能无害通过)三、特殊空间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若多国联合发射,协商决定登记国登记意味着应援助、迅速通知、迅速送回(都要通知秘书长)发射国损害地面或→ 责任损害其他外空物体→ 过错责任对本国公民、受邀参与发射外国人的损害,不适用公约(用国内法)四、国际环保法承担减排目标限制减排限制,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义务减排限制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量排放权交易:向国家购买额度折抵绿色交易:向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少排的算到自己头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转移只能在进行进口国对进口的同意第4章国际法的个人为主原则:为中国人,孩子则有中国国籍例外:父或母国外+ 出生外国国籍(若不定居,但仍取得外国国籍,就可能有2个国籍)但题目中说“根据中国法”则只承认中国国籍为辅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父母国内+ 出生国内后,丧失+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丧失(只要不定居就不丧失,此时就有2个国籍,我国只承认中国国籍)二、外国人法律制度边检机关负责签证是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有病(或传染病)境内工作须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持学习类居留证,在校外实习,永久居留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不准出境的强制出境公安/边检负责,1-5年不准入境,10年内不准入境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利因所在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如警方不作为)持续拥有国籍(受害起→保护结束前)外交保护,受害者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已被指控犯罪/判刑的人拒绝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引渡)我国已刑诉程序(即已经有判决结果)可能遭遇不公正被缺席判的(但请求国承诺重审除外)拒绝我国刑诉进行根据其年龄、健康,基于人道主义不宜引渡(外国向其提出引渡,对外承诺,我国对外表态)最高法指定的,量刑→ 最高院构成要件入境并+ 拒绝引渡无权庇护不视为政治罪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但却◆如果啥都不做,就是事实庇护;须或引渡、或起诉、或强制出境但劫机犯不能强制出境——或引渡或起诉(领空原则规定)(受反劫机条约限制)外交庇护领馆并非取得领土,不得以此庇护,有义务交出——国际法认为不合法◆中国人,即便定居国外,也无需再签证第5章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8.78.88.14一、外交关系法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特权与豁免设置数量外交关系(使馆)中央机构主管全局全境宽1个领事关系(领馆)地方机构商务、文化、侨民(不具政治职能)辖区窄多个◆建立外交关系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不代表断绝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无隶属关系,但领馆应听使馆的中央外交机关元首政府、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使馆(常驻机构)大使馆→ 可约见元首职务相同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关系公使馆代办处→ 只能约见外交部长特别使团(临时)(如礼仪使团)使馆人员设置外交人员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政商)、武官、秘书、随员接受国可宣布为“不受的人”行政人员会计、翻译接受国可宣布为“不被的人”特别使团概念事务性使团、礼节性使团,派遣无须存在外交关系,只须双方同意也适用“不欢迎、不接受”制度特权,但紧急情况,可推定同意进入房舍公务外驾车肇事诉讼,可以管辖◆不受欢迎/不被接受:入境前,可以拒签或拒绝入境入境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职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其为使馆人员,甚至限期离境该宣布无须说明理由,可随时作出人 员维也纳公约:使馆外交人员、外交信使、我国:持外交签证 或 持外交护照 或 经政府同意授权的来访人士 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子女二、 领事关系法使馆/领馆馆长、武官、、(接受国可撤销此同意)可无理由拒绝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紧急情况,可推定馆长已同意 确有必要,可征用馆舍,但应补偿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执行,不受司法、行政管辖例外:1、因未明示或默示身份而订立的契约纠纷2、交通肇事(海陆空)的损害赔偿诉讼3、,以书面通知接受国 (司法、行政、民事、执行应分别放弃)民事行政仅管4个1、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2、私人继承3、公务外的专业/商业活动诉讼4、主动起诉而被反诉 豁免可由免除作证义务,免除作证义务严重罪行已裁判执行除外免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服务费)8.78.88.14一、 概述条约 有效要件缔约能力& 缔约权须为(国家 + 政府间国际组织 + 民族解放组织)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只)原则1:须有(不是国书),例外1: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原则2:全权证书由总理或外交部长签例外2:部门名义签的条约,部长签授权证书即可,不用签全权证书(若部门名义,但约定签全权证书,仍是总理或外长) ◆ 谁的名义签,谁保存自由同意 错误(非自身引起的根本性理解错误)、欺诈、强迫 → 条约无效 符合国际强行法若缔约时即冲突,自始无效若和新的强行法冲突,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二、条约缔结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国内程序缔结新条约签署/批准或核准批准 条约或重要协定定,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或外长签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定,外长签 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文件国务院定,外长签/国务院定,外长签◆ 先看条约本身,再据此找国内的对应程序 ——国际法优先 ◆ 重要都是人常定(,其他都国务院定,除了批准的重要条约,外长都能签 ◆ 接受/加入,也可以是在条约签署后,生效前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等政治性条约定,(其他协定公布由国务院规定)双边条约批准/核准/签署后,须互换 多边条约则交某国或国际组织保存、引渡 缔约各方议定须批准的联合国会员缔结条约,应在登记登记与否,但影响条约能否被联合国援引——不登记也是国际法渊源哦单方意思表示必须在条约生效前作出(条约本身可以是有效的)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他国接受,自然生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三、条约的适用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1、着重维护条约有效性,不能因分歧就解释为无效2、若第三方解释:须中立3、若缔约国解释:只能按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解释,双方都是如此条约解释只为了化解分歧,无所谓是否一致原因断交或战争一方重大违约(可部分停止或)书面通知,接受方若3个月内未反对,则按通知实施第7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8.78.88.14一、 概述强制方法战争、武力、干涉内政 ——不合法(封锁海岸、领土) ——只能安理会决定才合法反报: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须适度)报复:针对行为的反措施 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第三者促使协商)VS(第三者直接参与谈判) ——都不担责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VS 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二、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院解决概念诉讼管辖权起诉(非会员/缔约国,事先交存声明也OK )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判决有约束力,有终局性,但咨询管辖权限于联合国(秘书处可以,秘书长不行,国家也不行)意见无约束力审判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曾参与该案)“专案法官”15个法官一起审,无国际法官国,可选派一名法官参与审判,地位平等表决不得弃权,多数同意通过,但意见均可附卷只能审理海洋争端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也能开发海洋但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且其担保国/国籍国也须参加 管辖权以双方同意为条件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制约,选举时5常没有否决权第8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而不宣→ 战争未开始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政治条约废止(同盟)其他OR经济条约暂停(、引渡等)仅与战争冲突的条款暂停战争规范条约开始适用境内:占领区:可以征用,但不能没收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平条约、单方宣布)二、作战规则(战争、武装冲突皆适用)核武器并未禁止(只禁止杀人型地雷——车辆碾压才会爆炸、遥控爆炸不算)(不能用常识!)三、惩罚战争犯罪第1章国际私法导论第2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指明应哪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看其在民商关系中是否能变化旗国法(运输类)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1个)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的若某国不同区域不同法,则第3章冲突规范和准据法8.78.88.14一、定性概念又称为识别,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违约OR侵权、法定继承OR遗嘱继承)定性的依据我国适用法院地法律来定性案件涉及2个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识别分割制二、反致类型中国规定我国禁止反致与转致不看过程,先看结果,折腾出去是转,折腾回来是反;根据我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目标国家,法院直接适用该实体法查明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不是当事人选,审案机关(含行政机关)查明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认定无法查明由当事人查明的,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由审案机关查明的,须用尽可能途径对外国法异议当事人异议,审案机关审查认定四、公共秩序保留概念英美称为“公共政策”;我国称为“公共利益”我国适用外国法可因此被排除,排除后适用中国法;但五、 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我国) 故意个人行为制造或变更(连接点)具体事实 避开法律的规定 (规避外国法不算)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不适用外国法,适用范围涉及三安全8.88.98.15一、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问题《适用法》原则无溯及力,但若当时无适用规定除外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国法和国际条约都没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优先前提:法律意思自治 选择的法律和案件最晚时间为含各方援引相同法律,国际条约可以意思自治,但违反公共利益、强制规定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 兜底原则,《适用法》无法确定时用 港澳台民商纠纷 参照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二、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基本原则 (婚姻、继承除外)登记地法例外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也适用下条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两个都OK 若依经常居所地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我国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人格权)原则自然人的确定经常居所地:连续居住1年且作为(但就医、)经常居所地不明,适用居所地法律法人的确定国籍登记地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意勿混淆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纠纷最密切的)三、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 允许(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行)2 代理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人VS 被代理人) 代理外部关系,适用代理行为地法12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四、 争议的法律适用争议原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适用经常居所地法3、发生地法(行为OR 结果)例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1、船旗国法同一船旗碰撞 2、侵权行为地法不同船旗/内水碰撞民用航空器对地面、内水、第三人侵权3、法院地法不同国籍碰撞在(公海)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侵权可选择,但限选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被侵权人不选择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争议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最能体现合同特征性地确定)例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由选择,但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消费者不选择若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则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没从事经营,适用提供地法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能确定工作地,适用工作地法或法不能确定工作地,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法争议不动产物之所在地动产12物之所在地运输中动产1 2 目的地法 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多种权利时,只限于优先权争议哦) 光船(没旗)租赁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舶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 原则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最密切联系法 (无意思自治)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知识产权争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参照合同之债法律知识产权侵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 原则适用例外 依国籍法无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 原则 适用行为地法例外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持票人责任(未提示付款、追索)付款地法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付款地法 海事关系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夫妻关系结婚手续(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协议离婚 (约定争议) (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离婚手续机构地法财产关系(经常居所地法、一方国籍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婚条件 共同经常居所法 → 共同国籍法→ 婚姻缔结地法(但须在经常居所地/国籍地)→最密切联系原则诉讼离婚 人身关系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 共同国籍法 → 最密切联系原则→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

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以及对于法考三国法的重要性进行简要阐述。

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和掌握三国法是必不可少的。

三国法是指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三地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法规。

对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理解三国法的重点内容是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基石。

本文就是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考三国法的重点而撰写的。

将通过整理和汇总的方式,全面介绍法考三国法的核心要点,从而减轻读者学习的困扰。

文章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通过清晰的逻辑结构,有条理地呈现三国法的重点内容。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第一和第二要点。

通过对每一个要点的梳理和分析,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三国法的核心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三国法的发展趋势。

希望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能够对三国法有更深入的理解,从而在法律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并在实际工作中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篇长文的整体框架和章节安排,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全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的内容。

本篇长文"法考三国法重点汇总"主要包含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是本篇长文的开篇,通过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来引入读者。

首先,我们将简要概述论文的主题——三国法的考试重点,并解释为什么选择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研究。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明确各个部分的内容和安排。

最后,我们将明确阐明文章的目的,即帮助读者系统地了解三国法考试重点。

正文部分是本篇长文的核心部分,将详细介绍三国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这一部分将包括第一要点和第二要点两个章节。

201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201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公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作为辅助资料,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国际和国内判例包括国际部分)、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基本原则(各国公认、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强行法性质)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遵守),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主权性质:(1)对内最高权(立法、司法、行政权),(2)对外独立权。

(3)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的判断条件:(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禁止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不得不打)和相称性(还击不能过火)。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联合国宪章优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域外取证的方式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域外取证的方式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域外取证的
方式
域外取证的方式。

域外取证方式主要包括:(1)代为取证,是指一国受理案件的司F机关向证据所在地国的司F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

(2)领事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本国国民调查取证。

这种取证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但采取这种取证方式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特派员取证,即受诉法院委派专门的官员在外国调查取证。

这一取证方式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一般持谨慎态度。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我国原则上不允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特许外国特派员在我国境内取证。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一些普通法国家尤其是美G。

大多数国家对此种取证方式采取反对态度。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我国境内自行取证。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的效力,根据已于2023年12月6日通过并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G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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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三国法必背知识点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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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第一章渊源与效力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a的国际法主体。

bc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的b补充、辅助地位。

c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

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国际法效力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2我国实践,a、优先适用,b转化适用(部分IP条约,),(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第二章国际法责任第一节国际法主体一、国家A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

与叛乱组织的区别B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2雇佣合同3,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5,IP,6,公司或集体机构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C国际法上的。

属法承认,。

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对象,新国家、新政府、。

新国家承认,领土变动;新政府承认,领土未变,视为对旧政府的撤销。

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1、建议正式外交关系,为标志。

2、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4、投票支持仅有国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

D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如同盟、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领土合并时,适用有效部分领土继承国,有效,新独立的对殖民的自主决定。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3档案继承, 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4债务继承,a限国家,即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恶债,征服债务、战争债务。

b合并,全部转属继承;c分立,;d殖民独立,,除非另有协议。

e包括国家债与地方债;二、国际组织A国际组织,法人格(派生的,有限的)。

联合国主要机构,1联合国大会,全体成员国组成,讨论除安理会外的议题。

,非立法机关。

决议效力,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外无法拘束力,。

2安全理事会,。

常任理事国5个,中、法、俄、英、美。

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不得连选连任。

程序性事项,9票通过。

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5大国一致”+9个同意(含5常任理事国,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

争端国不得进行和平解决争端的投票,采取决议可以投票。

实质性决议,1,23新会员加入、4中止会员国义务5开除会员国;程序性决议,。

3经济社会理事会,任期,可连任。

每年2次常会,会期1个月。

4国际法院,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任期,连选连任。

5秘书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

任期B联合国专门机构,各独立专门机构有独立的法地位,不是联合国附属机构。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依据(政府间协议),属于国际法主体;第二节国际法责任主体,战争罪的“双罚原则”,将战争主体含(战争罪);客体,(绝对责任),核污染(责任)三、国际责任构成a归因于国家,1国家机关行为(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3代表国家的个人行为。

判断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外交特殊地位,以私人身份从事的。

其他个人,看是否归因于国家,代表国家,履行国家授权职务。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另一支配国的机关行为,在其范围内,支配国责任5,;组成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b违背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义务),国际罪行(,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c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1权利国同意而违反的;事先,自愿,明确。

2,条件(针对性,适度性),x对抗措施,非武力,y自卫,武力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

四、国际法责任形式1终止不当行为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56。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第一节领土一、领土构成领陆,边境制度:根据建立。

内容,1允许边民往来,边贸及边境事件处理的便利性安排。

2尊重邻国。

3界标维护。

领水,内水、河流、群岛水域。

1界河,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2多国河流,,不得改道或堵塞河,主权归流经国;3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

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管理。

4国际运河,对所有国家开放。

领空,领空主权原则,民用航空法,1《芝加哥公约》,设立国际民航组织。

航空器分“民用”和“国家”,未经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

不定期航班可不经领空国许可,保留的须经许可。

2《华沙公约》民事责任制度,3反劫机公约的安全制度三个(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夺,其他非法(使用中,飞行中,包括对航空设备)。

刑事管辖权,a,b降落地国;c或永久居住地国;d嫌犯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e发生国;f后果涉及国。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可引渡罪行,,不引渡需在国内按起诉并惩处。

底土,完全主权。

一直延伸到地心。

二、领土取得和限制,传统的,1、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2、现有领土的添附,不侵邻国3、时效(我国不承认)4征服,不合法5割让,非强制割让合法,强制割让不合法。

新方式,1殖民地独立,合法2、,取决于。

第二节海洋法a内海,1完全主权,2。

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3港口刑事管辖(对外籍船):扰乱港口、受害者为沿岸国、、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b领海,12海里,1完全主权2外国船。

无害通过权限制,1,我国保留。

2连续不停通过,除非遇难救助。

3潜艇浮出展旗c毗连区,12海里,12依管辖,3我国行使,4双重身份,也属。

违反。

d专属经济区,1非领土,。

2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管辖:、立即通知、、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f公海,1、普通管辖:海盗、、贩奴、贩毒,。

2船旗国管辖,无船旗视为无国籍船,可登临检查。

3、临检权和紧追权,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不是临检或紧追对象)。

原则上不是被检对象。

,上直接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在提起并延伸到公海,紧追权限制:先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被追船舶进入他国领海终止。

,紧追权接不上临检权。

二、地图划分与沿海国权力大陆架(),1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2为依据,以。

3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经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国际海地管理局与自然人、法人同时开发。

注意,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利都三、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

完全主权。

,群岛国家可指定海、空通道。

国际海峡(重点),两端连接的用于国际航行的。

可以是两国之间的海峡,也可以是一个和该国一个岛屿之间的海峡。

海峡沿岸国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分道通航,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1过境通行制,船舶、享有连续不断迅速过境为目的;2无害通过制,未经许可快速通过3自由航行制,4特别协议制第三节特殊空间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一、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的领土要求二、外空,1双重,本国、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2营救制度(针对外国人),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绝对责任,损害对象为。

a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1、完成发射国2、促使发射国3、从其领土或装置发射国。

过错责任,损害对象为。

第四节国际环保法一、大气环保法法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都有减排义务,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减排折算方式,1本国实际排放量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2排放权交易方式,向发达国家折抵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折算排量4集团方式,欧盟。

巴黎协定,2020年以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框架,减排量以自主贡献取代,温度升高控制目标为(从工业革命起算)二、海洋环境保护四、控制危险废物跨境转移1缔约国间2书面同意3有4有保险、或保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人第一节国籍制度一、国籍取得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我国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

a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b,父母定居外国且出生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c,父母都无国籍,已在中国定居,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

中国国籍的丧失制度,1申请退出为主(外国人近亲,定居外国,其他。

批准后丧失),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

2自动丧失为辅(定居国外,且取得外国国籍)。

国籍冲突的解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同时满足1定居外国的,2加入外国国籍),对外国人(经居地,或最密切联系地)。

认定不明的,依经居地国。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地位一、入境、居留、出境(一)出入境管理机构,1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门委托的其他:签发入境签证。

2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停留、居留管理。

(二)入境签证制度,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人才引进属于普通签证)免办签证情形,1、中外互免协议2、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3、,境内停留不超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4、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时限的拒绝签证,1、精神病、传染病2、强制出境未满的,3、可能害国安,4申请签证弄虚作假的5的(三)外国人的居留a非法入境,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函件的内容。

b非法工作,1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

2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证件加注相关信息(时限,地点)c非法居留,旅馆需办理住宿登记;旅馆以外的,24小时内,本人或留宿人向。

(四)出境限制出境:1刑事被告人,但引渡条约的除外2,法院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报酬,经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决定的。

4其他。

强制出境(限期、遣送、驱逐),遣送,,1-5年不准入境;,10年不准入境二、外交保护保护,属人管辖的体现。

无需受害人请求。

条件,1因所在国受侵害;2外交保护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外交保护前,受害者已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方法。

三、引渡制度引渡主体,国家,我国要求以。

应当拒绝引渡,1、我国公民,2、,3、不得视为政治犯,a战争罪、b种族灭绝或隔离等危害人类罪、c罪4、,5、因种族、宗教、政见或身份对待的,6、,7、已过时效或被赦免的,8、缺席判的向外引渡程序,;决策机关,引出(最高院指定的,);引入,,最高院量刑,最高检限制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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