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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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各类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产品名称、厂家名称、产品成分、净含量、批准文号、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合法标注和明确批准文号。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标签管理制度,并将其制度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信息进行销售,并对所售化妆品的标签进行仔细查看和核对,确保标签内容的准确性。

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提供化妆品的标签,并核对标签内容的准确性。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简明易懂,不得具有迷惑性。

第九条化妆品的产品成分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示主要成分和含量。

第十条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以重量或容量的形式标注,不得使用虚假的净含量。

第十一条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应当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应当准确明示,包括涂抹方法、使用频率、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明确定义,以年-月-日的形式标注。

保质期应当以月(M)或年(Y)为单位标注,不得标注为“使用后”、“打开后”或其它迷惑性用语。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标签应当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和可读性,不得模糊不清、脱落或掉色。

第十五条化妆品的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注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文字进行标注,但中文标注应当明显清晰。

第十六条化妆品的标签应当遵守国家和地区相关标签规定,如符合欧盟化妆品标签规定、美国FDA化妆品标签规定等。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的审核和管理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行对其生产的化妆品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相应部门或机构对其产品标签进行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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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化妆品标签标识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增强化妆品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的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三、术语和定义1. 化妆品标签:指包装物上直接印制或粘贴的文字、图形和其他标识,以及与包装物相关的所有信息。

2. 化妆品说明书:指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所编印的说明手册、说明书等。

3. 主要成分:指化妆品中占比较大的成分,并对产品的效果与品质起着重要作用的成分。

4. 药品功能性标示:指化妆品具有特殊功效,或含有药物成分的标识。

5. 可贴标签面积:指化妆品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面积。

6. 必要净含量:指一个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示的净含量。

7. 特殊存储条件:指化妆品在贮存和使用过程中需要特殊注意的温度、湿度、避光等条件。

四、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主要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贮存条件等信息。

2.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标准的字体、字号、颜色,确保清晰可辨。

3. 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形应当与化妆品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标签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耐用、清洁,不褪色。

5. 化妆品标签应当与包装紧密贴合,不得容易脱落或剥离。

6. 化妆品标签上不得出现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内容。

五、化妆品说明书的基本要求1.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禁忌症、不良反应等重要信息。

2. 化妆品说明书的字体、字号应当符合阅读习惯,确保消费者容易理解。

3.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使用简洁、规范的语言,不得使用夸张、含糊不清的表述方式。

4.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采用清晰、直观的图示,辅助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产品。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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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作、使用化妆品标签,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要求检查化妆品标签,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标签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和图像,确保消费者容易辨认、理解标签上的信息。

2. 标签文字应当清晰、不模糊,字体大小应当适中,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3. 标签上的文字、图像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能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4.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标准汉字,不得使用含有词语流行语、谐音词等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5.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不得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描述。

6. 标签上的图像应当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夸大产品的功效或效果。

7.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像应当清晰、整齐地排列,不得超出标签范围或遮挡其他信息。

三、标签内容1.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

2.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含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表示,不得误导消费者。

3.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成分表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命名。

4.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找到相关的售后服务和投诉渠道。

5.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日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注,确保消费者使用时安全可靠。

6.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适用人群、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等,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7.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相关认证标志,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工作,加强对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的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的设计、生产、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其成分、功能、效果等宣传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生产、使用等环节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可靠。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设计应简洁明了,信息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宣传内容。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生产厂商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使用清晰可辨、不褪色的墨水和材料,确保使用寿命和可读性。

第九条特定功能或适用对象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应注明具体的功能说明、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等相关信息,避免消费者误用导致安全问题。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不得出现禁用、限制用途的成分或相关标识。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要求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安全、环保。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生产环境和线上人员的卫生状况,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第四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使用要求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牢固粘贴在产品容器上,不得脱落或变形。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用常见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易产生误导的词语。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用字迹清晰、印刷平整,不得有污渍、折痕和涂改痕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行为,提高化妆品标识质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化妆品标识。

第三条定义1.化妆品标识:指附着在一次性的盒、瓶、管、袋、皮肤接触面、瓶盖等包装材料和容器上的规格印刷内容和图案。

2.化妆品标识质量:指化妆品标识的印刷清晰度、准确度、粘贴牢固度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3.消费者知情权:指消费者对化妆品所含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的了解权。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质量要求第四条印刷清晰度1.化妆品标识上的文字、图案等印刷内容应清晰可辨。

2.化妆品标识上的文字印刷应遵循标准字体、标准字号要求。

第五条印刷准确度1.化妆品标识上的文字、图案等印刷内容应准确无误。

2.化妆品标识上的文字印刷应与产品所示内容一致,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粘贴牢固度1.化妆品标识应牢固地粘贴在包装材料、容器上,不得出现松脱、脱落等情况。

2.化妆品标识应耐高温、耐湿度、耐摩擦等环境条件,不得因外界因素而破损或损毁。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信息要求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内容1.化妆品标识应包含以下信息:(1)化妆品名称;(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生产日期或批号;(4)配料表;(5)使用方法;(6)注意事项;(7)净含量;(8)质量保证期限。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位置1.化妆品标识应粘贴在产品包装材料、容器的显著位置,易于消费者辨识。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语言1.化妆品标识应使用国家通用的文字、语言进行印刷,如需要使用外文标识,应加上对应的中文译文。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化妆品标识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商,相关监督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相关许可证;(5)追究法律责任。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良性发展,规范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2. 本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三、标签内容规定3. 化妆品标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准确、真实地标注以下内容:3.1 产品名称:应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或者化妆品的特定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或者隐含的描述。

3.2 产品用途:应明确标明化妆品的用途,不得涉及或宣传医疗、治疗等功能。

3.3 净含量:应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表示。

3.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并确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真实性。

3.5 生产企业信息: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3.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详细标明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

3.7 成分表:应明示产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按照特定格式进行标注。

3.8 警示标识:针对含有特定成分或适合特定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应进行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标签制作和管理4.1 标签制作要求:化妆品标签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图形进行设计和印刷,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4.2 标签材料选择:化妆品标签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4.3 标签附着性能测试:化妆品标签应经过附着性能测试,确保可以稳固地粘贴在产品包装上。

4.4 标签管理制度: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化妆品标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五、标签监督检查5.1 监督机构的权责: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2 抽查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抽查检验,以核实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识内容1.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应明确、准确,符合化妆品名称命名规定。

2.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3. 商品批号商品批号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清晰、准确。

4. 可使用日期可使用日期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若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使用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5. 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应简明扼要、准确,防止误导和错误使用。

6. 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如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7. 净含量净含量应准确标注,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8. 成分表成分表应列明化妆品中的主要成分、添加剂和浓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以便做出明智选择。

9. 储存条件若化妆品需特殊储存条件,如低温、避光等,应在标识上清晰标注。

10.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准确,提醒消费者阅读并遵守。

二、标识形式1. 字体标识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 颜色标识文字应使用明亮、清晰、易于辨别的颜色,不得采用虚假、夸张的颜色。

3. 版面标识版面应布局合理、清晰易读,文字、图形应相互配合。

4. 图形图形应准确、清晰,不得虚假宣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5. 语言文字标识上的语言文字应准确、规范,不得存在错误、夸大虚假等情况。

三、标识制作与印刷1. 材质标识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标识质量和耐久性。

2. 打印方式标识应采用合适的打印方式,确保标识清晰、易读。

3. 印刷质量标识印刷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标识的可辨识性和质量。

四、标识审核与审批1. 标识审核化妆品标识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标识内容、形式和制作符合要求。

2. 标识审批标识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证明文件。

五、标识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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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 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 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它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 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 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如”xx例有效”, ”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如: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 号”或”卫妆特进字( xxxx) 第xxxx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 xxxx) 第
xxxx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 xxxx) 第xxxx 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 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 进口商或销售商) 名称及地址、原产国( 实际生产国) 、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 或品牌名) 、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

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 即除商标外, 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 能够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

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 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 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
气味的词语除外, 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

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 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 可省略属性名, 如: 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 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 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 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 能够标识UV 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

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 包括2和30) , 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 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 最大只能标识SPF30+。

(三)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 不得标识UV A防晒效果。

2.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 包括2和3) , 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 包括4和7) , 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 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 可标识广谱防晒:
1.SPF值≥2, 经化妆品抗UV A能力仪器测定C≥370nm。

2.SPF值≥2, PFA值≥2。

(五)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 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 值, 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

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
1.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 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2.经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 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 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 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 , 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3.经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 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 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 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第十条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 包括分装) 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 一) 委托生产加工的, 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 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 二) 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 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 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 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第十一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 一) 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 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 如有不适, 请立即停用”内容。

( 二) 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例如, 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 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 三) 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 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 四) 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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