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王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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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8号政策解读: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

国税函[2009]698号政策解读: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

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以下简称“698号文”),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做出规定。

包括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申报的义务、如何计算该项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企业股权征税的特别处理以及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等最新税务问题。

笔者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务问题进行适当解读,并对若干问题作了思考,最后提出投资者初步应对的措施。

一、要点解读(一)适用范围698号文指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股票的所得。

可见,698号文总体上涵盖了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的有关税务事项。

但是,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得不适用698号文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额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包含两类“成本价格”。

一则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资金,二则是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当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如果存在多次投资的,应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

如果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当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三)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事项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非居民间的股权转让在税务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针对非居民间的股权转让相关税务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股权转让的税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税率为20%。

对于非居民来说,应纳税款的基数应根据实际取得的所得额为计税基础,采用实际税率征税。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非居民个人往往难以获得资金收据,难以准确计算所得额,这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针对非居民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确定其所得额,应采用财产权变动取得的价款或者应得到的价款与原取得财产权的费用差额的方式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实际情况下,由于国内股票市场的特殊性,交易价格与实际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加上难以核实非居民个人的交易凭证,如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成为一个难题。

三、税收履行义务的确认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但是往往情况并不理想,一些非居民往往不存在固定的居所和注册地,难以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如何确保税收履行义务得到确认,也需要税务管理部门进一步探讨。

四、税务监管的难点对于非居民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务管理部门也存在一定的难点。

首先是如何监控非居民个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因为有一些外国投资者并不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股权转让行为,如何监管其行为是一个难点。

其次是如何把控好税务管理和数据共享之间的平衡点,防止数据泄露和安全等问题。

总之,非居民间的股权转让在税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对于这些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该深入研究,找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投资者通过中介机构间接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在转让该股权后获得的所得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个人所得税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是重要的税务问题之一。

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个人因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应纳税。

但是由于非居民个人与中介机构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因此很难确定股权转让产生的实际所得。

因此,中介机构应直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非居民个人则不需要进行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三、跨国税收协议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中,涉及到跨国税收协议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照中国的税法,中国利用特定的税收协议来避免个人或企业在不同国家交重复税。

因此,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中,中介机构需要和非居民个人或企业协商,以确定在不同国家间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方式和税率,避免重复缴纳。

四、转让成本及税前扣除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中,转让成本及税前扣除问题也非常重要。

实际经营中,往往会涉及到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保险费等。

有些费用可以在纳税前予以扣除,从而降低所得税的负担。

然而,这些费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否则不予承认。

因此,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中,对于转让成本的相关管理和记录,以及税前扣除的申报和审核是非常重要的。

五、税务合规管理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是非常复杂和专业的,需要严格地遵守中国的税收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避免出现税收纠纷和税务风险,需要建立完备的税务合规管理机制,并且定期对税务制度进行咨询和更新,提高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水平。

结论综上所述,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涉及到多个税务问题,需要我们充分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专业人士对于税务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并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提升公司的责任和形象。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跨国投资和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日益频繁,而在这一过程中,非居民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我国,非居民之间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若干税务问题展开探讨,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以及跨境税收协定等方面的问题,并采取实证分析的方式,结合相关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针对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法》)第七条规定了纳税主体,并对其所得进行了界定。

根据该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以及非公司企业应当就其在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入我国境内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而对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计税的原则。

据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所得征税的税率和计税方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在实际情况中,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所得一般被纳入我国境内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而具体的税率和计税方法往往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在确定税率和计税方法时,需考虑股权转让所得的来源、性质、金额及交易方式等因素。

通常情况下,根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非居民之间的股权转让所得一般适用于与当地公司所得税相同的税率,即25%的税率。

而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一般采用直接计算的方式进行计税。

结语通过以上探讨可知,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以及跨境税收协定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每一笔交易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对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有所帮助,并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若干税务问题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若干税务问题,包括其定义、相关税务法规、应税收入计算方式、滞纳金及罚款规定以及税务申报流程。

在我们将详细解析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概念和涉及到的税务法规,以及如何计算应税收入、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以及如何进行税务申报流程。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探讨,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式。

在我们将总结文章内容并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为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税务法规、应税收入、计算方式、滞纳金、罚款、申报流程、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个人或企业通过间接方式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股权交易日益频繁,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备受关注。

在国际税收领域,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涉及多个国家税法的适用,涉及的税务法规复杂多样。

如何确定应税收入、计算应缴税款、申报程序等问题是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定义、相关税务法规、应税收入计算方式、滞纳金及罚款规定以及税务申报流程,旨在帮助各界了解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规避税务风险,合法合规开展跨境股权交易活动。

结合实际案例和最新法规,我们将全面分析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要点,为读者提供全面且权威的参考资料,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跨境股权转让中的税务挑战。

2. 正文2.1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定义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个人或者企业通过间接方式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即非直接持有境内企业股权,而是通过持有其他国内外企业股权间接控制境内企业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非居民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没有直接参与境内企业,而是通过其他企业的控制来实现股权转让。

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定义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王思源)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王思源)
• 如果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 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大部分外方股东属于后一种 ,以下的解 读也基本针对这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
• (三)、非居民企业(非机构、场所)可能产 生的所得类型
•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 2、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3、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资
• 由于以上第二点的限制,目前我们南安 发生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都不符合特殊 性税务处理原则。
• 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确认股权转让 的所得或损失。
• (四)、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原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第四条(三):企业股权收 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 下规定处理: •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 或损失 • 2、收购方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处理原则上 保持不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对源泉扣缴作了具 体的程序性的规定:
•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 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 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自合同签订 之日起的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 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 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 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 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 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扣缴义 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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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目前,有的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而有的国家(地区)并未进入我国双边税收框架下,同时,不同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对于所得有着不同的税收协定待遇,因此,同一行为将有着巨大的税收待遇差别。

鉴于此,许多非居民企业逐渐在试图通过股权转让、建立导管公司等方式享受某些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那么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如何,转让中应注意何种问题呢?
一、股权转让涉及主要税种
1、营业税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拥有企业的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
国境内收入,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所得税(具体参见第二部分)。

3、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基 金 会 等 捐股 成 立 的 基 金会 。
三 、 业公 益 性 捐赠 股 权 的 会 计处 理 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 和社会公益意识 的增强 ,企业 对外捐 赠出现 了新 的形式 , 股权捐赠越来越流行 , 因此 , 有关部 门
尚需完善 以下方面 : 1股权捐赠是 一个新 的事物 , () 其资产价值 的
得 我国企业的股息分 配, 均需 要缴 纳1%的企业所得税 。 0 但如果该 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 国签订了税 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 区的
居民企业 , 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 拥 有的内地居民企业 的股权 , 按照 内地与香港签 订的税收安排 , 如 果该香港居民企 业所持的内地居 民企业的股权 比例低于2 %的 , 5
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 , 有利于企业 承担社会责任, 在社会生活
中发挥积极作用 。4 ( )捐赠股权税前扣 除资格的认定权 限及程序 , 应颁布操作性强 的文件 ,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 参考文献 :
十字会 , 用于发展 中国的慈善事业 。 该捐赠项 目符合《 证券法》 及有
关证券监管 的其他规定 , 并办妥 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 。 已知皇明
际联 系的 ,应 当就其来 源于 中国境 内的所得 缴纳 企业所 得税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细则》 第七条规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 中国境 内 、 境外的所得 ; 股息 、
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 受上述税收协定优 惠待遇的 , 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协定待遇, 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 ,否则必须严格按照 国内税法规
性 、 济性 的捐 赠 。 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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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小结
•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企业性质) 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的非居民企业资格
•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企业性质) 应就取得的所得依法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 3、对这部分所得实行支付人源泉扣缴的税 款入库方式,对不履行扣缴登记及扣缴税 款的,税务机关可进行相应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对源泉扣缴作了具 体的程序性的规定:
•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 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 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自合同签订 之日起的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以上解读,在座企业的外方股东就 是《企业所得税法》确认的非居民企业, 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 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 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 函【2009】698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二)、股权转让的定义
•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 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 事法律行为
• 表现形式: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登记 变更行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 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59号)第一条(三)也对股权转 让规定如下:
•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 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
• 以上行为对购买方来说,是股权收购, 而对转让方来说,就是股权的转让。
• (三)、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 1、一般性税务处理:即正常的财产转让 处理,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 2、要与内资企业相区分,转让方是内资 企业的话,涉及到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而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 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 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 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 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 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扣缴义 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 政策解读
王思源 2011.10.18
一、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概念
•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非居民
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 (一)相关政策依据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居民企业 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相继出台了一 系列的具体规定: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 2、特殊性税务处理:满足特定条件,不确 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 依此规定,非居民企业有两类:

1、机构、场所:
• 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

2、所得来源地——非机构、场所: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
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
但取得收入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非居民企业。
• 注意事项:
• 1、非居民企业是企业性质的组织,要与 外藉个人相区分。如果转让方是外藉个人 的话,涉及到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 不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产转让所得等
• 4、其他所得
•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优惠税率,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税收协定 特殊规定的除外。
• (五)、非居民企业税款缴纳方式
•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 或少缴已扣缴税款的、或应扣缴未扣缴税 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人,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处理。(罚款、追缴税款、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五十以下三倍以下罚 款等)
•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 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所得时,应从支付或到期支付的款项中扣 缴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5第、46第规定 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 款、收缴发票或停止供应发票)
• 如果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 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大部分外方股东属于后一种 ,以下的解 读也基本针对这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
• (三)、非居民企业(非机构、场所)可能产 生的所得类型
•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 2、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3、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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