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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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环境保护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应当依法建立,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分工,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和目标,并监督和评估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立环境监测点,监测并记录环境质量数据,及时报告环境问题和污染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做好环境事故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污染物减排与治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防止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推广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改善排放状况,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资源,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环境风险评估与预防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通过科学技术手段,预测和评估环境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与参与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六章环境保护奖惩与监督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奖励制度,激励和表彰环境保护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监督和检查,定期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污染者负责、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保证环境保护投入,保障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职责,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2024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

2024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

2024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____年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减少环境污染, 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规划、综合施策、源头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六条中央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 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加强环境监测和管控。

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促进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及时发布环境信息, 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投资。

第三章企事业单位责任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工作计划, 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配备环保专职人员, 开展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 确保生产过程不产生环境污染, 减少排放物和废弃物的数量和危害。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防控, 定期进行环境审核和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培训和教育, 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推行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参与环保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四章个人责任第十七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保护和爱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三篇)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三篇)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和改善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第一条环境保护工作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要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根本目标。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责务制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全面领导,制定和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规划、环境评估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环保人员培训,提高环保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公众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责任制第九条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将其落实到目标责任书和绩效考核中。

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强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强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范文(四篇)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范文(四篇)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分工、工作机制、督导检查等。

第四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是我单位管理者和员工应承担的基本责任,必须认真履行。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本单位环保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并由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对管理者和员工有权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七条本单位设置环保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环保委员会成员包括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环保部门主管、技术人员、工会和团委代表等。

第九条环保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单位和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责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监测、评估、预测和预警工作,提供建议和意见,参与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督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支持和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工会和团委代表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三章员工责任第十五条员工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以身作则,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员工应及时向领导和环保部门报告环境事故和污染源,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员工要增强环保意识,主动学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技能,参加环保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员工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环境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篇)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篇)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____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第四条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每月____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全体员工应当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行绿色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章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职责第六条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制度;组织环保宣传教育;监测环境污染状况;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指导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等。

第八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保护环境,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环保政策,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组织与实施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设立环境保护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环保控制措施、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审核,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检查与考核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落实,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经领导审定后生效,并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例(5篇)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例(5篇)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二条公司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条公司领导层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系统,确保环境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所有员工和相关人员都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环境初评第五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环境初评,评估公司的环境风险和影响。

第六条根据环境初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七条公司设立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要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好环境污染预防、应急响应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九条公司要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公司要开展环境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环境宣传与公众参与第十一条公司要加强环境宣传,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要建立公众投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并向公众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公司要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章环境考评和奖惩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环境考评制度,对环境保护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五条对违反环境保护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环保优秀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环境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废原有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例(2)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出本制度。

这个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岗位和员工,包括全体员工、管理人员、以及合作伙伴和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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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环境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推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各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宣传、监督作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现状,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告。

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所有开发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十条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控制或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一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

排污申报登记内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并且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实行限期治理的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作出。

第十四条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应当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半径在50米以上的广场周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章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七条禁止销售、使用硫份、灰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料煤、燃料油。

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管道煤气或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但城市集中供热除外。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单台容量14兆瓦以下(含14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逐步取缔单台容量14兆瓦以下(含14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

其他区域逐步取缔单台容量7兆瓦以下(含7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

新建、扩建、改建和保留的锅炉、窑炉等燃煤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用降低污染的先进技术。

其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

在用机动车,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市、县机动车排气管理机构发放《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监督管理在用机动车排气防治。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条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拆迁、维修、装饰和道路、管网、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封闭、隔离等防尘措施;(二)易产生扬尘的固体物料的堆放,应当设置围栏并且采取封盖、喷洒覆盖剂、洒水等防尘措施;(三)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拆除临时占地设施,恢复地形地貌;(四)运输散流体物料的机动车,应当采取全密闭防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封闭运输、定点排放,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开展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维修等企业。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前款所述企业,其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应提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

中、高考前15日及考试期间,应当按规定限定音量、限制作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

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第二十六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十九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第二十七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装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相邻单位正常工作环境;(二)噪声、振动排放必须符合规定标准;(三)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四)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自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相关规定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天线,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高压送电中的电磁辐射体,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当满足规定安全限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设置广告灯箱、霓虹灯、射灯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达到漫反射。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污染。

鼓励和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

第三十二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开发利用者必须进行恢复整治。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对停用的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和其他工矿用地,必须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生态恢复资金,恢复生态。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限期补办申报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影响轻微的,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影响较重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影响严重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许可证,并处300元至5000元罚款。

未取得许可证,而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影响轻微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影响较重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影响严重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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