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临政发[2007]24号【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31【实施日期】200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市政府制定了《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频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非煤矿山9项重点整治工作要求,以消除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非法开采为重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源头治理,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非煤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环保、劳动保障、中小企业、电力等部门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27•【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总结两年来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制定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整治实施方案,确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针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低,小矿多、分布广、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为提高整治工作效果,2002年,国家安全生并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部(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宜府办文[2009]021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宜府办文[2009]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拉网式排查,彻底清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遏止重大事故频发的势头。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宜昌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了认真吸取兴山县兴建石材有限公司吊溪岩花岗岩矿“3.31”事故教训,切实防范事故发生,有效扭转矿山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制定如下专项整顿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规范开采行为,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重点,督促矿山企业排查、整改、消除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以推进安全标准化为抓手,强化矿山企业基础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续为契机,严格许可,淘汰落后,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一)杜绝重大以上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内。
(二)严格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所有矿山持证依法依规生产。
1、采石场:严格实行道路上顶,先剥后采;由上而下,台阶开采;潜孔钻打眼,中深孔爆破;铲装作业、汽车运输。
2、井工矿山: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或生产;实行机械化通风;泥炭、高岭土矿达到四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矿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2•【字号】新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5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等六部门制定的《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02年2月7日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搞好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设施,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按规程和标准采矿,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综合管理,科学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滥采乱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破坏植被及生态环境,而又无任何防护措施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统一规划、合理开采,取缔非法开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努力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黑应急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黑应急发〔2021〕83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近年来,我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占比始终高居不下,追根溯源,“三违”行为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应急管理厅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前,在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违”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近年来“三违”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通过宣传引导、系统培训、强化奖惩,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抓好车间、班组和岗位安全管理,紧紧盯住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新员工和转岗员工现场作业管理,通过开展严格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切实做到“四不伤害”,坚决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二、整治范围全省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工贸行业企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一)建章立制方面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2.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符合工艺流程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3.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等不规范、不健全;4.各级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有效落实。
(二)培训教育方面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未及时进行复训,不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技能;2.未按规定对新员工、复工人员、换岗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未及时对员工定期进行复训和考核,组织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教育;4.未结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5.安全生产培训时长不足、考核不严格。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安监字[2012]85号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全市职业健康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安监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主题词:安全生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知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全市非煤矿山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简称专项行动)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为主线,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排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为重点,着力解决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促进我市矿业经济转型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行动,着力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准确掌握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严厉打击和清理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潍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落实5月12日全省大排查大整治推进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事故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省应急厅决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延长至2021年底,现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5月21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鲁安发〔2021〕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省应急管理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号)等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施策、综合整治,大力提升全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内容(一)综合整治重点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重要论述贯穿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用实际行动推动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
2.责任落实不到位。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停产矿、关闭矿、技改矿、基建矿、外包工程、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监督企业建立有效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考核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背景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优化非煤矿山行业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文件要求,结合非煤矿山行业实际,制定本《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目标在三年内,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行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矿业生产方式,有效防范和协调处置重大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最终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根本性改善。
任务分解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管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加强组织,明确分工、职责,建立完善领导体系,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得到高效执行。
完善行业标准依据非煤矿山行业实际情况,立足于经营和管理方面,科学规范非煤矿山行业标准,强化规范性管理,推动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矿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对新型、高效、环保的科技和设备的研发和应用,积极推进矿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智能化矿山,提高矿山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内控和外部监管,形成非煤矿山行业独特的安全生产文化,使安全生产工作成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撑。
加强安全监管扩大安全监管范围,完善监管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公开,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应急处理能力提升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事故应对处理能力,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反应能力,有效防范和协调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实施步骤1.制定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落实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制。
3.完善非煤矿山行业标准体系,制定非煤矿山行业标准。
4.实施矿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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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2011-05-24
宜市安监发〔2011〕7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临港区经贸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加强非煤矿山职业病预防工作,改善非煤矿山作业环境和条件,防范和减少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建立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职业健康方针,以
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为中心,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以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健康水平为目标,着力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整治违反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10日)。
全市所有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等职业危害自查行动,排查治理隐患。
(二)区县排查阶段(5月11日至6月10日)。
各区县、临港开发区对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在2010年开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特别是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予以处罚,甚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局抽查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市安全监管局职安科、矿山科和执法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临港开发区非煤矿山粉尘等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非煤矿山企业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抽查。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
存在粉尘等职业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委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工作。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完善职业危害预评价,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备案。
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定期开展测尘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粉尘检测仪表,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定期进行监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具体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和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小型矿山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粉尘检测工作。
(四)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
非煤矿山企业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设置地面防尘供水池,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至采场、料石加工、砖瓦破碎车间和装卸料场。
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
(五)强化粉尘源头捕尘、除尘工作。
非煤矿山的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凿岩应
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粉尘产生。
破碎车间、料仓转运车间等产尘车间要采取相对封闭措施;粉碎机、破碎机、分选筛主要产尘设备必须装设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除尘。
(六)加强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要切实加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自觉正确佩戴防尘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七)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开展职工健康体检。
有粉尘危害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八)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九)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载明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间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正常出勤处理等内容。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职业危害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十)充分尊重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知情权。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应当将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应当将职业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十一)严防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完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职业危害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职业危害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并完善职业危害专项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粉尘是非煤矿山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尘肺病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要吸取江西省修水县498人开采金矿感染尘肺病,安徽省凤阳县石英矿多名工人患尘肺病的深刻教训,各区县,临港开发区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义务,建立非煤矿山职业病防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全力抓好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职业病防治良好氛围。
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形成“保障职工健康,优化生产环境,防范职业危害”的浓厚氛围。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的作用。
(四)自觉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认识到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识到职业健康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自身需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要求,逐条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五)结合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各区县,临港开发区要结合今年省安全监管局开展的全省露天采石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非煤矿山粉尘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同
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组织、督促和指导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同时,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