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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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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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生守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生守则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稿>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正,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违纪处分的原则与分类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北方民族大学在册、在校的本科、预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学生在校内有违规、违纪行为者,依照本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如:教学实习、实训、交流、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达到既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五条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所、中心)给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予以及时改正。

第六条受到违纪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学生受处分者,从处分下达之日起,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学校、学院(系、部、所、中心等)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二)学生干部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除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取消其处分期内学生干部任职资格;(三)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有关章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四)受处分者的学历、学位授予按《北方民族大学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影响危害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处分;(二)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够提供详实、有效证明,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可以从轻处分;(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者,可以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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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 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 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 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隐瞒、编造违纪事实,妨碍、影响 事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有关人员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首要成员、骨干人员,或组织、策划、 煽动、教唆者; (六)不报或谎报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的; (七)无理取闹或作虚假证明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引起事端的,或者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杜绝非法宗教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组织和 个人以任何方式传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学 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及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 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免费下载】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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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nnnnnnnnnnnnnnn in iiNn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民大发〔2013〕125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遵循严格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

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

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

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

、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模版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模版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v(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二章违纪与处分第五条新生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凡经学校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所在地。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违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 有明显针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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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引起事端的,或者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杜绝非法宗教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组织和 个人以任何方式传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学 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组织、从事、参与聚众讲经等宗教活动,或为校外 人员在校内组织、从事、参与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校园内穿戴蒙面罩袍等极端主义服饰、宗教服饰以 及具有明显宗教色彩服饰、标志经教育不改的,或因个人宗 教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反动言论的,视内容、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各种名目的“老乡会”、“同乡会”等非法团体、 社团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藏匿、携带、销售、持有管制刀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六)故意破坏教学、实验器材、用品等,或不遵守教学、实验操 作规程或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七)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高辐射等危险化学品 进入学校、在校园存放,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导致流失, 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 静坐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扣留赌博用具及赌资,同时视情 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 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 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 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做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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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如经本人 申请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处分 决定送达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有权强制 其离校,户籍、学籍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 生的察看期可以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院(系)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之日开始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受到纪律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胁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威胁、恐吓、歧视、诽谤 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 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观看、收听、下载、存储、编辑、翻译、出版、印 刷、复制、制作、发行、贩卖、持有含有非法宗教、宗教极端、 邪教、暴力恐怖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五)组织、从事、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宣扬、 传播相关思想或参加相关组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 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从事、参与非法宗教、宗教极端、涉恐涉暴 活动,宣扬、传播相关思想或参加相关组织的,蓄意挑拨宗教纷 争,制造事端、混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 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 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 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做如下处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 1.未造成伤害的,首要成员给予记过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轻微伤的,首要成员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轻伤的,首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造成重伤或致残、死亡的,所有参与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提供工具、场所、便利条件或者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参与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挑衅、挑逗、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当学年度各类、各级表彰、奖励、奖学金、助 学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学生干部当学年度任职资格; (三)受纪律处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团员,建议 党、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团纪处分; (四)如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擅自摆摊设点或兜售物品,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二)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强买强卖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播非法信贷信息,提供非法信贷、借贷服务;组织非 法传销或多次参与非法传销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买卖、销售非法物资或来源渠道不明物资的,视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妨碍网络秩序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电子信箱地址,网络账户、密码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攻击、入侵网站系统或教唆他 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反动言论的,视内容、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各种名目的“老乡会”、“同乡会”等非法团体、 社团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藏匿、携带、销售、持有管制刀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六)故意破坏教学、实验器材、用品等,或不遵守教学、实验操 作规程或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七)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高辐射等危险化学品 进入学校、在校园存放,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导致流失, 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 静坐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扣留赌博用具及赌资,同时视情 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威胁、侮辱他人,挑起事端使矛盾激化,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过程中,作伪证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七)现场围观者或知情者,因未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管理秩序、校园 环境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攀折花木、果实,经劝导、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使用扩音设备影 响、扰乱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在各类媒介发布虚假广告、通知,不实信息和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饮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 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饮酒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携带、持有、储存、销售各种酒类,且不服从管理的, 给予记过处分; (三)酒后寻衅滋事、引发事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 响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秩序的,依照下列 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 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殴打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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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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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9日颁布的违纪处分
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四十二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 则 纪律处分的 种类与适用 学生违纪的 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程 序、审批权限及管 理 第五章 申 诉 第六章 附 则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进步表现 且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按期自动解除;察看期间表现特 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以由学生本人申请提前解除察 看期,提前解除察看期的非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 月,提前解除察看期的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隐瞒、编造违纪事实,妨碍、影响 事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有关人员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首要成员、骨干人员,或组织、策划、 煽动、教唆者; (六)不报或谎报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的; (七)无理取闹或作虚假证明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扣留赌博用具及赌资, 同时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场所或召集他人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视价 值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能弥补损失,或造成无法 挽回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学校相关资助的,或违 反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同时,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所得。 第二十一条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开学未能按时返校报到, 或请假、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归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转载、散布不实信息的,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网络口令,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 偷逃费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建非法网站、网页、公众服务平台、客户端、推送平 台者,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校园稳定、泄露国家秘密等活 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 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的,根据《北方民族大学考试违 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他人公私财物的, 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恶意占有遗失物品或责令其归还拒不归还的,视情节和价值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占用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纪处分规定简介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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