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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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校文化建设示范校建设与评估指标体系

北京市中小学学校文化建设示范校建设与评估指标体系

北京市中小学学校文化建设示范校建设与评估指标体系一、前言文化建设是学校教育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于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积极健康的人格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北京市中小学的文化建设,特设立了北京市中小学学校文化建设示范校建设与评估指标体系,以评估学校的文化建设水平,提供优秀学校的典型经验,推动学校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改进。

二、指标体系的结构1.教育理念:评估学校的教育目标和理念是否与社会需求相一致,是否具有时代性和创新性。

2.办学模式:评估学校的办学模式是否得当,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师生的主体作用,以及是否具有可延续性和可推广性。

3.教师队伍建设:评估学校的教师队伍是否结构合理,师资力量是否雄厚,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学科研究能力是否达标。

4.学生成长教育:评估学校是否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提供多样化的学科和课外活动,是否能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5.教育资源配置:评估学校对教育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学生和教师的需求,以及是否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6.校园文化建设:评估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是否丰富多样,是否能够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文化素养,以及是否能够引领时代潮流。

7.教育科研水平:评估学校的教育科研水平是否达标,是否能够不断创新和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以及是否具有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

8.学校管理水平:评估学校的管理水平是否高效规范,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各方面资源的作用,以及是否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评估指标的权重设置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需要对各指标进行权重设置。

权重设置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以各指标在实际教育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为依据。

各个指标的权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四、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可以通过自评、互评和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

评估程序包括评估前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反馈等环节。

评估实施时,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提高评估的参与度和有效性。

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四)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

办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

办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质量的提高已成为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办学质量评估作为一种有效的质量管理手段,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发现问题,促进改进,提高教育质量。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对于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估目标。

1.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2. 促进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3. 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学校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三、评估内容。

1. 教学质量评估,包括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学生学习情况等;2. 学校管理评估,包括管理体制、管理规章制度、行政效能等;3. 教育教学设施评估,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室条件、图书馆资源等;4. 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包括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活动组织等。

四、评估方法。

1. 定性评估,通过专家评审、学校自评等方式,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价;2. 定量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学生考试成绩、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方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量化评估;3. 实地考察,通过走访学校、观摩课堂等方式,对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五、评估程序。

1. 制定评估计划,确定评估的时间节点、评估的内容和方法;2. 收集评估资料,收集各方面的评估数据和信息;3. 分析评估结果,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形成评估报告;4.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具体建议;5. 实施改进措施,根据评估报告中的建议,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学校的整体发展。

六、评估效果。

1. 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2. 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提高管理效能;3. 增强学校对外形象,提升学校的社会认可度和美誉度。

七、总结。

办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学校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提升整体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

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程序,能够发现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学校的发展。

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示范区评估指标体系(2023年修订)

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示范区评估指标体系(2023年修订)
4


7.推动老年群体终身学习,积极实践共学养老和智慧助老,探索创建乐龄学习中心,培育老年学习示范校(点)及老年学习共同体,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助力老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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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新机制;培育家庭教育指导师,强化区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学习型家庭评建活动,形成家庭教育活动品牌。
4


9.全面推进区域内绿色学校创建行动,培育青少年生态文明素养;建设一批特色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推动生态文明教育进企业、进社区、进单位,提升市民生态文明意识,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4




三.建设成效
(共20分)
1.学习型城区建设工作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影响较大的权威新闻媒体专题报道,评价较高。
5


2.学习型城区建设工作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形成典型经验或模式。
5


3.学习型城区建设工作在构建区域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学习型组织建设等方面的示范项目或创新项目突出;培育了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学习品牌。
4


4.充分发挥区域内文化、科技、体育等机构和融媒体平台的社会教育功能,开发市民研习游学线路,丰富拓展学习体验项目。倡导和促进全民阅读,助力建设书香京城。
4



5.加强学分银行管理分中心及区域内联盟成员单位建设,积极参与探索学分认定、积累与转换试点工作,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
3


6.以数字化赋能智慧化发展为引领,共建共享学习资源,形成政府、企业、学校等多元主体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市民智慧学习体验中心,优化多场景学习和个性化学习;打造数据驱动、跨界融合的终身学习平台,促进各类学习资源互联互通。

培训学校考核评价方案

培训学校考核评价方案

培训学校考核评价方案背景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不断发展,培训学校也逐渐成为社会求职者重要的培训平台。

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培训学校层出不穷,但是在培训质量和学员就业率方面的差异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培训学校,建立一套全面的考核评价方案非常必要。

目的本文旨在为各个培训学校提供一套合理的考核评价方案,帮助学校了解自身优劣势,制定更加科学的发展规划。

方案考核内容一、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培训学校教学质量的基础保障。

因此,对于培训学校而言,师资力量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教师资质:考核学校所聘请的教师是否达到相应的师范院校毕业或相关专业,获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等资质要求。

•教学经验:考核学校所聘请的教师是否有相关的教学经验及评价等相关教学经验。

•教学能力:考核学校所聘请的教师是否具有较好的教学技能、授课能力、教案设计能力等。

二、课程设置对于培训学校而言,课程设置既要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又要符合当前市场上的需求。

因此,对于学校的课程设置也需要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课程设置合理性:考核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否满足学员需求,是否能够有效地提高学员的职业技能水平。

•课程设置科学性:考核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否符合当前市场的需求、行业标准等科学性标准。

•课程质量:考核学校所开设课程的质量如何,是否能够达到学员和市场的要求。

三、学员评价学员评价是考核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学员的评价反馈,可以及时地了解教学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学员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教学内容满意度:考核学校的学员对于教学内容是否满意度,是否在学习过程中获得应有的知识和技能。

•教学环境评价:考核学校的学员对学校的教学环境是否满意,如设施是否完善,氛围是否良好等。

•就业服务评价:考核学校的学员对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是否满意度,如是否有有效的就业指导、常年性的企业招聘会等。

四、教学设备教学设备是保证学校师生教学工作开展的基础,也是培训学校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北京 培训 标准

北京 培训 标准

北京培训标准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众多,产业多元发展,培训需求也非常庞大。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培训标准,用于规范、管理和提升培训质量。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北京的培训标准吧。

一、培训机构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北京市明确了培训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标准,包括:法人独立、注册资本等条件;符合国家或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稳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队伍等。

为了防范经营失误和风险,北京市将资金管理和使用纳入了培训机构管理的范围之内,明确了资金管理标准,包括:明确入账流程、资金保管、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等。

培训机构的师资水平是决定培训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北京市对师资团队管理也进行了规范。

明确了市场监管、师资团队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标准,包括:师资招聘标准、教学考核标准、师资培训标准等。

1、培训课程设置标准北京市对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进行了规范,对培训机构应采取一定的优先和重点开设必要性和紧缺性课程。

明确了不得开设违反法律法规的、危害身心健康的等课程。

为防止培训课程内容过度夸大宣传或虚假不实,北京市制定了有效的课程内容控制标准,包括:课程设置应到基于实践的知识体系、重视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等。

成功地进行培训教学,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教学管理系统,北京市明确了培训教学质量管理的标准,包括:市场监督管理的标准、考试认证的标准、教学管理的标准等。

2、教育教学质量监管标准为了保证培训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的有效性,北京市在培训教育教学质量监管中进行了规范。

规定对于监管对象范围、内容(考试评价、课程评价、师资评价等)和频率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市场准入标准北京市明确了培训机构市场准入的标准,包括:入市前应明确经营范围、法人资格等;国家、地方应有相应的批文或证明等。

2、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北京市制定规范培训市场秩序维护的相关标准,包括: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和处罚措施等。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使用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建设类培训机构:指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各类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2.综合办学水平评估:指对建设类培训机构进行的内容全面、程序规范、结果客观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评估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类培训机构。

第二章评估标准第四条审核标准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综合办学水平将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培训师资力量。

2.教学环境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4.教学成果和学员满意度。

5.组织管理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评估等级根据评估结果,建设类培训机构将被分为以下等级:1.优秀等级。

2.良好等级。

3.合格等级。

4.待改进等级。

第六条评估过程评估过程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等环节,并按照程序规范进行。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七条申请1.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向相关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评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评估条件。

第八条资料审核1.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如发现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的情况,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程序,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现场评估1.审核通过的建设类培训机构将接受现场评估。

2.现场评估包括对师资力量、教学环境和设施、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3.现场评估采取随机抽查、访谈、观摩等方式进行,评估机构将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评估结果1.将根据评估报告的综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等级的确定。

2.评估机构将向建设类培训机构发布评估结果。

第四章评估结果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将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使用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将作为学员选择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

培训机构等级评价制度范本

培训机构等级评价制度范本

培训机构等级评价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促进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培训机构。

二、等级评价指标培训机构等级评价指标分为四个方面:基本情况、师资力量、教学管理、社会评价。

每个方面设有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

1. 基本情况(20分):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发展规划、场地设施、组织架构等。

2. 师资力量(30分):包括教师的专业资格、教学经验、业务水平、师德师风等。

3. 教学管理(30分):包括培训课程、教学计划、教学质量、学员管理、教材使用等。

4. 社会评价(20分):包括学员满意度、家长满意度、行业口碑、荣誉奖励等。

三、等级评价程序1. 自我评估:培训机构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

2. 申报评价:培训机构向相关部门申报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3. 现场评估: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4. 综合评定:评价机构根据自我评估、现场评估和社會评价综合评定培训机构等级。

5. 公示与发布: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

四、等级评价结果培训机构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各级别对应的分值范围如下:1. 一级(90分以上):优秀,具备卓越的培训条件和品质。

2. 二级(80-89分):良好,具备较好的培训条件和品质。

3. 三级(70-79分):合格,具备基本的培训条件和品质。

4. 四级(60-69分):较差,培训条件和管理有待改进。

5. 五级(60分以下):差,不符合培训基本要求。

五、激励与惩戒措施1. 一级培训机构可享受政策扶持、资金奖励、优质资源引进等激励措施。

2. 二级培训机构可享受政策扶持、资金奖励等激励措施。

3. 三级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4. 四级培训机构需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5. 五级培训机构将被纳入黑名单,禁止开展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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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
水平评估方案
为认真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使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工作目的
加强对北京市建设类专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北京市建设类专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保护培训机构和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市建设行业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二、评估工作原则
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客观、公正、透明,严格评审。

三、评估工作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网站上公布的建设类培训机构及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会员单位。

四、评估工作周期
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评估周期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当年正式设立登记的培训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评估。

五、评估主要程序
(一)评估申报培训机构根据《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提出评估申请。

培训机构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负责对填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

(二)资料评审
评估专家组对培训单位的评估申请和自评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实地评估方案。

(三)实地评估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提前通知被评估单位实地评估时间。

实地评估内容包括:(1)被评估单位领导作自评报告;(2)专家组现场考察;(3)专家组查阅有关档案资料;(4)专家组主持召开学生及教职员工座谈会;(5)专家组内部交流,并就形成的初步意见反馈被评估单位。

(四)专家论证
实地评估后,评估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估报告上交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五)评估报告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在对评估报告进行核定后签署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上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六)结果认定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估结果后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时间。

公示结束后,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最终确定,并正式向社会发布。

六、评估工作制度
(一)公示制度
评估结果在正式认定前必须经过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如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专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否决制度
凡经查证确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
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在评估后发现的,将取消评估认定结果:
1、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向参与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私自挂靠、异地办班、恶意竞争、只收钱不培训等严重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4、包庇学员考试作弊的。

(三)回避制度
评估专家如发现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与评估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应主动提出回避,并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培训机构在接受评估时,如发现本单位与评估专家或其所属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有权提请该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回避。

(四)保密制度
所有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透露评估过程和评估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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