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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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404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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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正式样本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

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338-2018

国家电网公司调控机构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

作,提升电网调控安全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调控机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发生电网稳定破坏、

大面积停电事故和调控责任事故为重点,以强化本质

安全管理为核心,提升调控机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调控机构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分设的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行政副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调控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应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投入、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的闭环全过程管控。

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

化。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控机构。

第一章安全目标

各级调控机构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电网事故;

(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四)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

(五)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六)不发生调控生产场所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其他事

故。

省级以上调控机构内设专业处室(科室)以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六级以上电网事件(事故)为基准,逐年制定专业安全生产目标。专业安全生产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发生调控值班人员误调度、误操作、漏监视信息等事件;

(二)不发生监控信息误接入、误定义、误分类等事件;

(三)不发生发电计划、停电检修计划安排不当等事件;

(四)不发生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不合理、无功电压控制策略安排不当等事件;

(五)不发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不当、误整定等事件;

(六)不发生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等事件;

(七)不发生危害电网安全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因调度运行安排不当导致的水库水位运行异常事件。

省级以下调控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省级以上调控机构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逐年制定本级机构和内设专业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二章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控机构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机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调控机构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内设专业处室(科

室、班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接受本调控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行政副职的领导。调控机构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调控机构应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安全责任书应按照两级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要求,根据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制定,应具有针对性、层次性,实行多层级控制。

安全责任书期限为一年,原则上应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签订。人员岗位变动后,应重新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监督

在各级调控机构建立安全监督网络,在调控机构内部建立中心、内设专业处室(科室、班组)两级

安全监督体系。调控机构应设置专职安全员,各内设专业应设兼职安全员。

调控机构安全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坚持原则,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熟悉与电网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

(三)专职安全员应具备电网运行、管理工作经验;兼职安全员应具备专业工作经验;

(四)专职安全员应经过安全生产管理专项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调控机构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调控机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开展日常调控业务安全监督,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健全调控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四)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或配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规定的培训和考试;

(五)协助组织事故(事件)调查,对“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按要求完成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六)对调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加强调控机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各专业

安全员负责对涉及本专业的业务进行日常检查,提出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中心安全员负责对核心业务进行抽查,汇总、编制、发布月度安全监督查评报告,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调控机构内部日常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调度控制操作票、调控电话录音、调控值班日志、在线安全风险分析执行情况;

(二)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书发布及解除情况;

(三)电网日前停电检修工作票、电网日前计划执行情况;

(四)自动化系统及设备检修工作票、自动化值班日志及自动化运行消缺值班记录执行情况、外来人员进入机房环境登记记录情况;

(五)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六)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调控机构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调控机构应加强安全监督技术支撑手段建设,深化国(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安全监督一体化管控平台应用,不断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制度

各级调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及时组织宣贯学习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要求可靠落地。

调控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规章制度等文件。加强文件分级分类和目录管理,动态修编目录,及时更新文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有效性检查活动。

调控机构应在公司通用制度统一框架下,及时制定、动态修订电网运行及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订、复审和印发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各级调控机构应每年对所辖电网调度控制规程进行一次复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订;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印发执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

各级调控机构应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考核,确保所有员工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调控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网调控运行安全百问百查读本》、《电网调控运行反违章指南》、《电网调度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等规程规定和安全读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结合调控运行特点和日常业务开展。

调控机构新入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安全生产教育、中心安全培训,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处室(科室、班组)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及调控机构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调控机构新上岗调控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专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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