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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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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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粤府法[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3月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对《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196项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已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53、154号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1.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粤府〔1983〕8号发布)3.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粤府〔1983〕288号发布)4.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发布)7.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发布)8.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粤办函〔1987〕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9.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粤府〔1987〕9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0.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7〕110号发布)1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89号修改)13.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1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发布)15.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粤府〔1989〕17号发布)16.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粤府函〔1989〕48号发布)17.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发布)18.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发布)19.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11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20.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发布)21.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粤府〔1989〕13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发布)2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发布)2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5.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发布)26.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7.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28.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粤府〔1990〕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9.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函〔1991〕136号发布)30.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3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粤府〔1991〕78号,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3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粤府〔1991〕82号发布)3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粤府〔1991〕99号发布)3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35.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36.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发布)37.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粤府〔1992〕6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38.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粤府〔1992〕69号发布)39.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0.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粤府〔1992〕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1.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4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1992〕16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发布)44.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3〕33号发布)45.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发布)4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47.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93〕72号发布)4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发布)49.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发布)50.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粤府〔1993〕9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5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3〕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52.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3.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粤府〔1993〕14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发布)55.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94〕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7.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发布)59.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粤府〔1994〕113号发布)60.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1.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2.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发布)63.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粤府〔1995〕6号发布)6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发布)65.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发布,粤府〔2003〕40号修改)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90号发布)6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发布)68.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粤府〔1995〕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9.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1.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发布)72.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粤府〔1995〕8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74.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布)7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76.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发布)77.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1996〕2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9.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发布)80.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第75号修改)8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发布)82.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6〕67号发布)8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函〔1996〕250号发布)8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粤府〔1996〕8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第89号令修改)85.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86.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87.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88.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发布)89.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发布)9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91.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9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粤府〔2000〕34号修改)9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9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95.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粤府函〔1999〕292号修改)9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97.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98.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9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5号发布)100.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发布)10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102.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103.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0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府〔1998〕11号发布)105.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发布)106.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函〔1998〕181号发布)107.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10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109.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110.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3号发布)1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发布)11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1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发布)11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发布)11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8号修改)1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117.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发布)118.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发布)119.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120.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粤府函〔1999〕247号发布)12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12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12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12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发布)125.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12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12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发布)128.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12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130.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13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3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133.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发布)13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135.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发布)136.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137.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138.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39.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14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141.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14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发布)14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发布)14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发布)14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146.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14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148.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14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发布)150.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15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1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15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15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155.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15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15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临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158.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发布)159.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16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16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162.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发布)16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16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发布)165.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16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167.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168.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169.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170.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171.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172.广东省营业型射击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17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17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175.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17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177.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178.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发布)179.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180.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8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182.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183.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发布)18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18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186.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187.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发布)188.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189.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发布)190.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19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19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19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发布)19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发布)19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196.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
应 当在 签讨 土
0 1
事设施的
1 又 楼
,
规 定 缴纳 契税
,



房 屋 权 属 转移 合 同 后

日内
,
用于办公 的
是指办 公室
荒丘

(五 ) 纳 悦 人 承 受 荒 山

荒沟

向土 地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契 税 征 收机

) 以 及 其他 直 接 用 于 办公 的土
荒滩土 地 使用 权

他经 济利 益的行为
前款成交价 格 明显 低于 市场 价 是指房 格并且 无正 当理 由的
土地 使 用权
、 ,
是指 个 体经
本办法 所称 房 屋赠 与
或者 所 交换
屋所有 者 将其 房屋 无偿 转让 给受赠

房屋 的价 格 的差额 明
,
本办法所称转移 土 地
:
者的行为

显 不合 理 并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 、
实施办法
是指土地 使用者 以土地 使 用 权作 为 在我省境 内转移 土地
, 、
第二 条 房屋 权属
,
交易 条件
,
取得 货 币

实物

无形

,
房屋 赠

承 受的 单位和 个人 为 契 应 当 依 照 (条 例》
。 、
资产成者其他经济 利 益的行为
由征 收机关 参照 土 地使 用权 出 房屋 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三 ) 土 地 使用权 交换
其 计 税依
本办法 所称 单位 位

屋所 有者将 其房 屋出 售 交付货 币

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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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2篇2020 document of new contract tax policy in Guangzhou编订:JinTai College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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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2、篇章2:关于广州楼市契税新政策解读文档篇章1:广州契税新政策2020文档3月15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布公告,明确广州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23号文”来落实房地产契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自2月下旬起从中央到省里下达的系列关于契税的文件中,广州市民明确能享受到的是:“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 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即广州市民此前购买唯一(首套)144平方米以上豪宅者,今起执行以1.5%缴纳契税,比中央出新政之前按3 %交的税率省下1.5%.其他情况税率与之前相同。

家庭唯一住房144平方米以上契税1.5%昨日上午,广州地税局官网发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表示执行“粤财法6号文”。

此前,广东省发布“粤财法6号文”,表示执行国家“23号文”。

在2月19日发布的国家“23号文”中,可为广州市民带来契税优惠的为“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一条。

由于广州此前唯一(首套)住房为90至144平方米的就以1.5%缴纳契税,故新政只惠及唯一(首套)住房为144平方米以上豪宅者。

2月24日,广州部分房地产办税窗口传出“跨区首套”的说法,即对于广州户籍人士购买的第二套房只要属于跨区购买,都可以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粤府办〔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趋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与市县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

重磅!广州实行无房按首套房契税优惠政策

重磅!广州实行无房按首套房契税优惠政策

重磅!广州实行无房按首套房契税优惠政策外地有房广州无房的,之前按照3%交了契税的,现在可以办理退税!来源:广州地税局利好政策又重新回来了!3月15日,地方税务局贴出最新的消息,2月25日起,全广州实行本市内无房按首套新政。

豪宅契税方面,只要在广州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90方以下按照契税1%执行,90方以上按照契税1.5%执行。

另外,外地有房广州无房的,之前按照3%交了契税的,现在可以办理退税。

广州买房契税对比情况↓↓>>>买房减税!广州买个300万的房子能省4.5万(附新旧政策对比)公告全文如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见链接)的规定,为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广州市实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以下操作指引:一、从即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正式受理住房交易环节税费申报。

二、对2月25日后已预受理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事宜。

三、对2月25日至即日已按原政策3%税率申报缴纳契税,且符合6号文规定契税税收优惠条件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应有出具方盖章才有效)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四、对2月22日至2月24日多缴或少缴契税的纳税人,从即日起,请按6号文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补税手续。

其中,需要办理退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查询证明》及有关资料。

五、对申报办理退税、补税以及已预受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二次办税优先服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3月15日。

广东契税减免承诺书

广东契税减免承诺书

广东契税减免承诺书尊敬的客户:本承诺书由广东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出具,旨在明确本公司对于购房者在购买本公司开发的房产时,所享受的契税减免政策的承诺。

一、契税减免政策说明本公司承诺,对于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本公司房产的客户,将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提供契税减免的优惠。

具体减免比例和条件如下:1. 购房者为首次购房者,且购买的房产为自住用途的,可享受契税减免。

2. 减免比例根据购房者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最高可达规定税率的50%。

3. 购房者需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身份证明及首次购房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申请程序购房者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可向本公司提出契税减免的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提交申请:购房者需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确认:本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购房者审核结果。

3. 办理减免: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协助购房者办理契税减免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保证本公司承诺,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确保其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

如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享受减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1. 本承诺书不构成购房合同的一部分,但作为购房合同的补充文件。

2. 本承诺书自购房者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购房者办理完毕契税减免手续之日止。

五、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购房者与本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广东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此为模板内容,具体条款和细节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一、广州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是: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契税税率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宅外)按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即税率为1.5%。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从2005年6月1日起(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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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6.10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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