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案例指导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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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

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

(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1-7批指导性案例(1-31)

最高人民法院1-7批指导性案例(1-3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一批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
件、会议纪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1.23
•【字号】浙高法〔2020〕138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会
议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20〕13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精神,我院对1949年以来至2020年7月31日间,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名义制发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19次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对30件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予以废止;对6件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一律停止执
行。

二、请你们对照本通知,结合落实浙高法明传〔2020〕108号通知要求,及时清理相关配套文件、参阅案例,对需要修改的文件适时作出修改。

附件:1.废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
2.修订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目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索引目录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4)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6)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8)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10)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12)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15)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7)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9)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3)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9)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3)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5)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9)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42)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46)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51)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53)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55)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58)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62)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4)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6)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8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71)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73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80)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83)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85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87)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88)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90)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92)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95)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98)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0)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03)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05)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07)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109)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116)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119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23)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25)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28)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31)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35)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9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43)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46)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48)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50)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52)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54)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57)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59)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162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163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66)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69)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73)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75)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77)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182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85)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86)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188)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190)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91)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194)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195)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197)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98)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4)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06)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9)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211)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212)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214)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216)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18)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20)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22)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24)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25)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27)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230)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231)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34)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235)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检测/近似品种/举证责任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法〔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等四个案例作为第13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指导案例61-64号),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裁判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基本案情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甲”“严某乙”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3374.74元。

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马乐认罪态度良好,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

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39号)正序排列

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39号)正序排列

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39批全)目录指导案例1号: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XX居间合同纠纷案 (6)指导案例2号:吴XX四川省XXXX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7)指导案例3号:潘XX、陈XX贿案 (9)指导案例4号:王XX故意杀人案 (12)指导案例5号:XX(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4)指导案例6号:黄XX、何XX、何X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7)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9)指导案例8号:林XX诉常熟市XX实业有限公司、戴XX公司解散纠纷案 (20)指导案例9号: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蒋XX、王X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3)指导案例10号:李XX诉上海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5)指导案例11号:杨XX等贪污案 (27)指导案例12号:李X故意杀人案 (30)指导案例13号:王XX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32)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34)指导案例15号: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35)指导案例16号: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38)指导案例17号:张X诉北京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1)指导案例18号:XX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X劳动合同纠纷案 (43)指导案例19号:赵XX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5)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X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XX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7)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50)指导案例22号:魏XX、陈XX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52)指导案例23号:孙XX诉南京XX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53)指导案例24号:荣XX诉王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5)指导案例25号: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58)指导案例26号:李XX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60)指导案例27号:臧XX等盗窃、诈骗案 (62)指导案例28号:胡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5)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XXX旅行社诉天津XX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66)指导案例30号:兰XX、杭州XXX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X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9)指导案例31号:江苏XX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XXXX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76)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78)指导案例33号:瑞士XX国际公司诉福建XX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81)指导案例34号:李XX、李X裕申请执行厦门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XX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85)指导案例35号:广东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XX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88)指导案例36号:XX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92)指导案例37号: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XXX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94)指导案例38号:田XX北京XX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97)指导案例39号:何XX诉华中XX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00)指导案例40号:孙XX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03)指导案例41号:宣XX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06)指导案例42号:朱XX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08)指导案例43号: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10)指导案例44号:卜XX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13)指导案例45号: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7)指导案例46号:山东XX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XX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XXX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22)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XXX公司诉XXX(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XX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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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指导案例115号:XXX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X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62)指导案例116号:丹东XX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365)指导案例117号:中XX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69)指导案例118号:东北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371)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77)指导案例120号:青海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XX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XX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80)指导案例121号:株洲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382)指导案例122号:河南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XX、汝州XX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384)指导案例123号:无 (386)指导案例124号:中国XX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386)指导案例125号:陈XX与刘XX、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390)指导案例126号: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393)指导案例127号:吕XX等79人诉XXX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397)指导案例128号:李X诉XX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401)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405)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07)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XX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413)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XXXX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416)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XX、马XX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19)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XXX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425)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XX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29)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433)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35)指导案例138号:陈XX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437)指导案例139号:上海XXX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439)指导案例1号: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XX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201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2013

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郭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3-02-06 11:28: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3-16号),作为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31日这次共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刑事和民事案例各2个。

2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界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的具体适用问题;2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审查程序等问题。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旨在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提供指导。

该案例裁判要点根据立法本意,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和争议,对于统一司法标准,依法惩治相关犯罪,促进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防治环境污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旨在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提供指导。

该案例明确了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该案例针对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侵犯财产犯罪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准确适用“禁止令”作出了示范性裁判,有利于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重新犯罪。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民商事指导案例24篇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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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崇地销售伪劣产品案——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该如何定罪量刑【裁判要旨】一、在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伪劣产品既有已经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应当根据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是否分别达到起刑点数额标准来认定既未遂,并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选择量刑档次,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二、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或标价没有参考价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刑初字第907号(2009年9月15日)。

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318号(2009年11月9日)。

【案情】公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崇地,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始,被告人余崇地与尚未归案、被称作福建小胡的人合伙贩卖假冒伪劣卷烟。

2009年2月份以来,余崇地将假冒中华、红双喜等卷烟250条以共计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卖给宋仁明,将假冒芙蓉王卷烟100条以共计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蔡显林,将假冒红双喜卷烟100条以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光中。

2009年3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从余崇地管理的分别位于鄞州区石碶雅渡新村35号15号车棚、江北区庄桥街道宁江铸造厂仓库、海曙区玫瑰园小区车库、海曙区宁兴小区车库、海曙区阳光城小区D-6车棚内共查获中华、红双喜等假冒伪劣卷烟21498条,价值共计人民币4612025元。

2009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余崇地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崇地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余崇地辩称,卖给蔡显林的100条假冒芙蓉王卷烟的价格是800元。

其辩护人提出,仓库中堆放的假烟价值应以已贩卖的假烟的价格来确定,余崇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崇地为了非法谋利,伙同他人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余崇地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以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余崇地管理的部分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关于余崇地与其辩护人提出的理由。

经查,(1)虽然余崇地在侦查阶段曾供述以每条3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蔡显林芙蓉王假烟100条左右,共计3000元左右,但蔡显林证言证实,从余崇地处买进的芙蓉王假烟的价格是每条8元,共计800元。

故本案应就低认定余崇地卖给蔡显林100条芙蓉王假烟的总价格是800元。

余就此提出的理由可予采纳。

(2)被查获的假烟货值金额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虽然余崇地已将部分假烟卖给蔡显林等人,但因对不同买家出售假烟的价格差异巨大,不能视为库存假烟的标价,库存假烟的价格应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故辩护人提出未出售假烟的价值应以卖出的价格来确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辩护人还提出余崇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余崇地多次供述自己保管五处车库内的假烟,参与联系买家并负责销售,且已把假烟贩卖给蔡显林、王光中、宋仁明等人,足以表明余崇地对库存假烟不仅有实际上的控制权,也有支配权,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辩护人要求认定从犯的理由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崇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余崇地违法所得8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的21498条假冒伪劣卷烟及作案工具五菱牌小型客车,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余崇地不服,以应认定其为从犯,库存假烟的价值应以已经销售的假烟价格计算,原判定罪错误等为理由,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崇地为了非法谋利,伙同他人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余崇地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择一重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因余崇地涉案的部分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有犯罪未遂情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余崇地就原判定罪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并非犯罪成立要件我国刑法对涉及财产或经济利益的犯罪,通常规定一定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标准,学者一般将这类犯罪称之为数额犯。

根据法定数额的功能不同,数额犯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结果数额犯,在这类犯罪中,法定数额犯罪结果的出现是判断犯罪成立的标志,例如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以“造成较大损失”为其成立要件;另一种是行为数额犯,在这类犯罪中,只要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达到法定要求即成立犯罪,至于法定数额犯罪结果是否出现只是判断犯罪既未遂的标准,例如诈骗罪中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表述看,诸多学者认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属上述第一种情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结果数额犯,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须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但如果机械地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不仅导致对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毫无意义,而且对尚未销售的生产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追究,与立法本意不符,也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假、贩假人员逃避法律追究。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伪劣产品解释》)对上述立法缺陷进行了弥补,重新将该罪归入到行为数额犯的范畴之中,将销售金额作为既未遂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来看待。

《伪劣产品解释》明确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尽管销售金额仅为8800元,但是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461万余元,远远超过了15万元的数额要求,被告人余崇地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伪劣产品既有已经销售的,又有尚未销售的,应当根据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是否分别达到起刑点数额标准来认定既未遂,并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选择量刑档次,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看,销售金额五万元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和未遂的起刑点标准。

2008年6月25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简称《追诉标准(一)》)第十六条规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追诉标准(一)》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应予参照执行。

从《追诉标准(一)》的规定看,增加的情形应属于未遂的标准。

综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标准有三个:销售金额五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未遂)、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未遂)。

当伪劣产品既有已经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且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已达起刑点标准时,全案应认定既遂还是未遂、应如何选择量刑档次,目前实践中做法不一。

有的仅以既遂金额来选择量刑档次,不再追究未遂的刑事责任;有的将既遂与未遂数额进行相加再选择量刑档次;有的将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进行折算后再累积计算,并以该金额作为选择量刑档次的依据。

最高法院在关于对《伪劣产品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四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有四个不同的销售金额,司法部门可根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2003年12月2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简称《烟草座谈会纪要》)又明确提出,“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可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量刑应以未销售货值金额对照既遂的四个不同的销售金额标准确定量刑档次。

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烟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该规定虽然只是针对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情形,但所确立的未遂量刑档次比照既遂确定、重刑吸收轻刑的量刑原则应可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适用。

因此,当伪劣产品既有已经销售,又有尚未销售的,且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已达起刑点数额标准时,在将既遂、未遂的数额情况表述清楚后,按照未遂比照既遂确定量刑档次、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具体如下:第一,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同一法定刑幅度的,由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应按既遂的销售金额确定量刑幅度,并处罚金刑时以销售金额为基数确定罚金数额;第二,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前者处罚重于后者的,按既遂的销售金额确定量刑幅度,并处罚金刑时以销售金额为基数确定罚金数额;第三,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后者处罚重于前者的,先按照未遂犯处罚原则确定从轻还是减轻,然后再比较二者的法定刑幅度,如果减轻后在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可在该量刑幅度内确定主刑刑期,并处罚金刑时比较已销售金额与除以三倍后的未销售货值金额的大小,以金额大者为基数确定罚金数额;如果减轻后未遂处罚的法定刑幅度仍重于既遂的,则按未遂的未销售货值金额确定量刑幅度,并处罚金时以除以三倍后的未销售货值金额为基础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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