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保险类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类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保险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资料、客户信息、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三条保险类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二)集中统一原则:保险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失密、泄密和损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保险类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保险类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险类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保险类档案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三)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四)协调解决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保险类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险类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完善保险类档案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四)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五)组织开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六)定期向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保险类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性:收集档案应全面、系统,不得遗漏;(二)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三)及时性:收集档案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九条保险类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系统整理:保持档案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完整的档案体系;(三)规范化整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
保险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收集要全面,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保密性原则:严格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保险业务合同、保险单、理赔报告、赔付通知书等业务档案;(二)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文件汇编等行政管理档案;(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申报等财务档案;(四)人事档案、培训资料、考核结果等人力资源档案;(五)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文件等政策法规档案;(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二)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唯一性;(三)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找和利用;(四)对档案进行整理、装订,确保档案整洁、美观。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存放要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三)档案查阅实行登记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二)档案利用者需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照;(四)档案利用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销毁,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二)档案销毁前,需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三)档案销毁需经过批准,并办理销毁手续;(四)档案销毁时,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保险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和重要文件。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准确记录业务信息,并便于查询和管理,制定保险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的创建、分类、存储、使用和销毁。
2. 档案的定义及分类2.1 档案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产生并需要长期保存和利用的各类涉及客户、业务和管理的纸质和电子信息载体。
2.2 档案按照内容和形式分为以下类别:- 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签订的保险合同、索赔记录等。
- 业务档案:包括保险业务申请、批准、变更、撤销等与业务相关的文件。
- 管理档案:包括内部管理文件、组织机构、人员管理等相关资料。
- 其他档案:包括与业务无关的行政文件、合作伙伴资料等。
3. 档案管理责任3.1 保险公司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力。
3.2 每个部门和员工都应对其所属档案的管理负有责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3 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掌握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4. 档案的创建和归档4.1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创建和归档,并确保及时完成。
4.2 档案应进行分类标识,包括档案的标题、编号、日期等信息,便于查找和管理。
4.3 归档后的档案需存放在专门的存储设施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5.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5.1 纸质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火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鼠害侵扰。
5.2 电子档案应储存在安全的服务器或云存储中,并制定相应的访问权限和保密措施。
5.3 存储设施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档案的安全。
6. 档案的使用和查询6.1 档案可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员工进行合法的使用和查询。
6.2 使用档案时应填写使用登记表,记录使用人、使用时间和目的,以便跟踪档案的使用情况。
6.3 敏感信息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档案应进行加密或限制访问权限,确保信息安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09.05•【文号】保发[1996]227号•【施行日期】1996.09.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发(1996)227号1996年9月5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学习、贯彻好《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司领导务必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二、各级公司要加强系统管理意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掌握评聘条件、标准,严肃纪律,不得在政策、规定之外另开口子。
三、各级公司人事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加深理解,增加工作透明度,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学习及执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人事部反馈。
四、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公司还制定了《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一);《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二);《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答辩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三);《关于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详见附件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详见附件六),请一并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篇一:保险公司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1页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1、营销员档案由中心支人员管理岗进行保管,各机构配备档案存放设施。
2、营销员办理签约手续后,营业区内勤整理营销档案,交至中心支人员管理岗,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复印件;③《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④填写完整个人信息的《个人业务人员信息登记表》;⑤一寸彩色相片二张;⑥由担保人亲笔签名并同意对其进行担保的《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⑦亲笔签名的《健康声明书》一份;⑧个人营销员委托合同。
3、《个人业务人员信息登记表》内容必须填写完善,推荐关系不得有涂改痕迹。
4、中心支人员管理岗及时对档案进行编号,封装保存。
5、每月5号前整理上个月资料,调动申请表、解约申请表、考核晋升申请表等应及时归案。
6、营销员解约后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整理,单独存放,存放期不低于2年。
7、营销员查询档案,应经中心支营销部经理签字后方可查询。
篇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前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
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
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一、总经理岗位职责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
人保财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保财险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保财险各级机构、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四)依法治档,规范管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人保财险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文件、合同、会议记录、报告、请示、函件等;(二)保险业务档案: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理赔报告、赔款支付单等;(三)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四)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五)实物档案:包括印章、文件、证书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二)归档材料应分类整理,编号归档;(三)归档材料应按年度、项目、类别等顺序排列;(四)归档材料应妥善包装,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人保财险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霉变、虫蛀、鼠咬;(二)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人保财险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拍照;(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损坏、涂改;(三)档案利用者应按时归还档案,不得逾期不还。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人保财险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鉴定,确保档案真实、准确;(二)分类鉴定,确保档案完整、系统;(三)及时鉴定,确保档案利用价值。
第九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鉴定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二)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三)销毁档案前,应进行登记、拍照,确保档案销毁过程合法、合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96.09.23•【文号】保发[1996]238号•【施行日期】1996.09.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发(1996)238号1996年9月23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控制基建规模,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限定为基本建设项目。
其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购建以及更新改造技术措施等项目。
第三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进一步开拓和发展保险业务,需要设置和扩大相应的机构。
我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建没和购置营业办公用房、文教用房、职工住宅及各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项工程。
为此,要求各级公司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建设程序。
坚持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保证重点等项基本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保险业务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级公司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三份文件的通知(1994年4月29日保发〔199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档案局,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大连、四川、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南昌、成都保险学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附属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制定并印发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试行)》、《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等三个文件。
5年来,这些办法对于加强和促进全系统的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保险业务发展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各级公司以这些规定为依据,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认真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使全系统的档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这些制度办法中的有些内容已与迅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地予以修改和完善,将会影响保险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在修订过程中,为使这些办法更切合实际,总公司办公室普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报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现将重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修订说明一、此次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细则》适用于保险系统不同门类,不同载体及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
二、为重点收集、保管好永久、长期档案,在修订的文件中对永久、长期档案的整理、归档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短期档案不仅量大,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仍有查考和利用价值。
因此各类短期档案仍应按要求整理立卷。
根据短期档案整理业务量大、保存价值相对较小的特点,短期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可适当降低要求,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公司会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三、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更深地认识和实践。
如保险档案的分类,根据目前人保系统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保险档案的分类在省、市级公司采用年度--机构法较为适宜,但在地市级及县级公司,似采用年度--业务种类(或险种)更为合适。
总之,此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践及探讨。
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特别是对各类保险档案的保存期限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罗列的险种及其期限的划定是粗线条的。
因此各省公司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业务发展情况增添新的相关条款和保存期限,制定出能够适合本辖区各级公司归档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总公司档案处备案。
五、承保单证的保存期限系指保险责任终止后的保存年限,超过保存年限即可销毁。
例如,企财险承保单证,按规定保存3年,1993年到期的单证,1997年即可销毁。
六、《办法》、《细则》、《期限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告总公司档案处,以便及时更正或解决。
附: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1994年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系统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咨询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之更好地为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保险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系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电报、单证、报表、帐册、照片、录音、录像、软盘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保险公司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保险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等。
它们是我国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保险公司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档案工作是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公司的各部门都应当把在保险业务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其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
第四条保险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各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设立档案科,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档案干部。
地市级以下公司也应设立档案机构和配备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公司的档案工作受本公司办公室领导,在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档案部门的主要任务1.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和资料;3.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4.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进馆的档案移交给当地档案馆;5.组织安排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6.负责对下级公司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司要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事业心强、熟悉档案业务、能够胜任档案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干部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档案干部应与业务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档案管理业务和保险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做好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要求第十条各级公司都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各有关部门都应将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保险、会计、审计、基建、声像等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归档。
第十一条立卷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该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各类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保险档案案卷标准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档案管理细则》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1987年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执行;会计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财政部1984年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审计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审计署1991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基建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类档案在装订前要去掉文件中的金属物,对纸张破损或字迹已扩散的档案必须及时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与原件一起立卷。
在装订线外有文件内容的,应加宽边。
装订应结实、整齐、美观。
第十四条各类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及备考表。
案卷标题要求简明扼要,准确地反映出卷内文件的内容,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归档时间:保险赔案档案应在结案后的次年六月底前,保险凭证档案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后的次年六月底前,会计档案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次年六月底前、文书、审计、声像、基建档案应于形成之后的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
各部门向档案部门归档时,应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案卷接收(移交)登记簿》上签字。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七条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八条各级公司必须设置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购置必备的档案装具。
库房要坚固,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鼠、防光、防尘等设施。
如:消防器材、温湿计、吸尘器、空调器等。
第十九条各级公司档案部门要加强各种与保险工作有关的业务资料(如法律、天文、气象、交通、消防、土壤等)的收集和积累工作。
使档案室成为档案和信息的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各级公司的档案部门要重点保护好永久和长期档案,并积极与当地档案部门配合,按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一条临时性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本公司档案部门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档案的管理要不断采用新的技术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光盘、缩微机等,加快实现现代化管理步伐。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各公司档案部门应积极配合机关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辑各种重要文件汇编、全宗介绍、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案例选编、法规汇编、发文汇集等,为业务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调阅档案一定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利用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
不得泄密、遗失、污损。
严禁剪裁、涂改、篡改档案的违法行为,未经档案部门准许,不得转借档案。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司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在本公司办公室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
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销毁档案应与本公司保密、保卫部门取得联系,严格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档案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公司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要本办法各自1994年起执行。
附: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档案管理细则(1994年1月)第一条为加强保险档案规范、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保险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和保险业务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包含的档案,主要指在承保、理赔(给付)、防灾防损等保险业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单证、图表、照片、录音(像)带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如下:一、承保单证(一)保单副本及附表;(二)批单副本、附表及批改申请书;(三)投保单及附表;(四)保险费收据(存根联);(五)退费收据(存根联);(六)保险合同或协议;(七)保费结算通知书(国内业务无此项);(八)中途退保的有关单证、附表、合同、协议;(九)其他。
二、赔案(一)国内财产险、农业保险赔案1.出险通知书;2.损失清单;3.出险证明材料;4.保单抄件;5.批单抄件;6.事故查勘报告表;7.检验结果或技术鉴定报告;8.估价单、定损协议、修理协议;9.医疗费、修理费、施救费等各种原始单证;10.结案报告书;11.赔款计算书及附表;12.赔款收据(存根联);13.授权书或权益转让书;14.撤销授权书的函;15.损失索赔申请书;16.损失物资回收处理单;17.预借赔款申请书;18.注销、拒赔案件报告书;19.赔案呈批报告副本及上级批复文件;20.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21.现场照片;22.赔案说明或定损理算说明;23.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