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深圳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doc

深圳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doc

附件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深圳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障“菜篮子”产品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的资金。

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配合各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支出计划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9.09.12•【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国务院决定利用农业发展基金,对我国成片的,增产潜力较大的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开发,以扩大耕地面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为了搞好农业开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必须按项目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确立第一条立项原则。

以增加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水土资源较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综合开发;集中资金,量力而行,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条立项程序。

(一)项目的层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县或省级有关厅(局)向省级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地(市)、县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

总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区划、土地管理、环保、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科研、设计单位,根据本地区水土资源、农业生产布局、农业区划等情况,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初步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经过方案比选后,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

农发财务管理制度

农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农业发展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资金管理。

2. 效益优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 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避免浪费。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农业发展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1. 国家财政拨款;2. 地方财政配套;3. 社会捐赠;4. 专项贷款;5. 其他合法途径。

第五条资金筹集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资金筹集计划,明确筹集目标、渠道和方式;2.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向相关部门报送筹集计划;3. 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资金筹集;4. 对筹集的资金进行登记、统计和公示。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六条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2. 农业科技研发;3. 农业产业发展;4. 农村社会事业;5. 其他与农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七条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使用项目、金额、期限和责任人;2.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向相关部门报送使用计划;3. 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资金使用;4.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包括:1. 资金核算:建立健全资金核算制度,确保资金账目清晰、准确;2. 资金审批: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3. 资金支付: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程序进行资金支付,确保资金使用效益;4. 资金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资金监督第九条农业发展资金的监督包括:1.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3. 举报投诉: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和农民增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农业发展专项债券、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税费收入、农业投资项目津贴等方式筹集。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机械化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发展等。

第三章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别管理国家级资金、省级资金、地市级资金和县乡级资金。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求,确保资金的合理、高效、有序使用。

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发布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以及成效评估等信息。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八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社会各界有权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申请表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表3.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田基本建设:指农田改造、提升,包括水利设施建设、土壤改良、农田平整等。

2. 农业科技创新:指农业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3. 农业机械化推广:指农业生产中的机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4. 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

5. 农业产业发展: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农业企业发展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文号】财农〔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作用。

应会同各有关部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资金【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89.09.12【发布部门】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日期】1989.09.12【实施日期】1989.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国务院决定利用农业发展基金,对我国成片的,增产潜力较大的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开发,以扩大耕地面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为了搞好农业开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必须按项目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确立第一条立项原则。

以增加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水土资源较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综合开发;集中资金,量力而行,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条立项程序。

(一)项目的层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县或省级有关厅(局)向省级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地(市)、县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

总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区划、土地管理、环保、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科研、设计单位,根据本地区水土资源、农业生产布局、农业区划等情况,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初步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经过方案比选后,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89.09.12
【发布部门】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89.09.12
【实施日期】1989.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
领导小组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基金的分配
第二条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

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

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条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

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

三、基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

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
对于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

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第五条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

国家重点开发地区,限于经批准的开发区内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