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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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丰县产业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丰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丰县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丰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用于支持丰县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政府引导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可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监督和终止等全过程。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设立规模由丰县人民政府根据丰县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基金设立后,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七条基金设立时,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收益分配原则等。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投资决策、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等环节,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风险可控:基金投资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应服务于丰县产业发展战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四)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运作,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支持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的发展,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

(二)支持丰县创新创业项目,包括初创企业、成长型企业等。

(三)支持丰县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产业链延伸、产业园区建设等。

第十条基金投资策略:(一)战略性投资:聚焦丰县重点产业和优势领域,进行战略性投资。

(二)多元化投资:根据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需求,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三)风险分散:通过投资组合管理,实现风险分散。

第十一条基金风险控制:(一)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风险控制工作。

(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流程。

(三)加强投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闽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闽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闽台产业合作的战略部署,加强闽台经济融合发展,推动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闽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高效和透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设立、运作、监督管理及终止等全过程。

第三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紧紧围绕国家战略,服务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和闽台经济融合发展。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三)风险控制: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四)公开透明:基金运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基金由福建省政府引导基金和福建省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为人民币XX亿元。

第五条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子基金。

母基金负责基金整体运作,子基金负责具体项目投资。

第六条基金运作周期为10年,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向:(一)重点支持闽台产业合作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

(二)支持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

(四)支持福建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

第八条基金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闽台产业合作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闽台产业合作项目提供债权融资支持。

(三)其他投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九条基金投资决策:(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运作决策。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福建省政府相关部门代表、金融机构代表、专家等组成。

(三)基金投资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二)投资退出收益优先用于弥补基金亏损,剩余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基金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资本增值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

第四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

2. 政策引导:紧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3.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4. 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基金设立:1. 基金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2. 基金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业务。

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3. 定期向基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4. 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金运作:1. 基金对外投资采用以下方式:(1)直接投资;(2)设立子基金;(3)参股现有基金;(4)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2. 基金投资方向:(1)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好的企业;(2)支持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3)支持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4)支持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建设。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八条投资决策:1.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由基金管理机构独立作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基金投资决策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风险控制:1.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环节。

2. 基金投资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设立,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基金规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或市级财政预算的1%。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原则:基金运作应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重点支持原则:聚焦国家战略和地方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具有成长性、创新性、带动性的企业和项目。

(三)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第七条基金运作模式:(一)设立子基金: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扩大基金规模。

(二)参建母基金:参与其他母基金,共享投资机会,实现资源整合。

(三)直接投资: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

第八条基金管理:(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决策和管理。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四章投资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科技、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绿色低碳发展、循环经济等领域。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十条基金投资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门用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二)坚持支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原则;(三)坚持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由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20%,其余部分由社会资本出资。

第六条基金设立时,应当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七条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团队;(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二)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内的关键技术研发、重大装备制造、产业链整合等项目;(三)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内的创新创业活动、人才培养、品牌建设等。

第九条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性投资:聚焦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支持具有战略性、引领性、前瞻性的项目;(二)产业链投资: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三)创新驱动投资:支持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四)风险可控投资:坚持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

第十条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根据基金章程和合同约定,合理分配收益;(二)风险共担:基金管理人、出资人和其他投资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三)利益共享:基金收益与风险共担,实现利益共享。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国家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三)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具体管理由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规模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确定,一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二)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10-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三)基金投资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四)基金投资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五)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投资与退出第七条国家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二)投资比例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三)投资决策应当经过专业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国家产业基金退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二)退出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投资期限;(三)退出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基金本金和支付基金管理费用。

财政部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产业基金安全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与调整第四条产业基金由财政部设立,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实际,设立专项资金。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资金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等,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以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产业基金设立程序:(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提出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二)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正式设立产业基金。

第三章产业基金投资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培育新动能。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债权投资:通过债权投资,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状况。

(三)其他投资方式:根据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市场状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设立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

(二)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2. 具备专业投资团队和投资经验;3. 按照市场化运作,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基金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模式、风险控制等;(二)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投资团队;(四)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四)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基金投资资金的合理退出。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模式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优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三)科技创新型企业;(四)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通过购买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投资收益;(二)债权投资:通过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混合投资: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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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
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四)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库建设,向产业基金推荐投资备选项目,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X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产业基金管委会指定的其它国有独资公司为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运营。

并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拟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
(二)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四)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
(五)每半年向管委会提交基金管理运作的书面报告。

第三章基金使用及运作
第九条产业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持产业、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十条产业基金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运作:
(一)政府奖补。

是指对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事项进行奖补,奖补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归集产业基金
总额的20%(不包括其它已出台的奖补办法,通过其它资金奖励且对象明确的奖补)。

(二)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

是指产业基金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县内企业。

(三)直接股权投资。

是指产业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四)对中央、省、市下达的产业基金和专项补助资金进行配套。

是指中央、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和专项补助项目需县级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与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政府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相关政策,将拟奖补事项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参股创投基金和股权投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产业基金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筛选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出资人与拟投主体签署投资协议。

第X条产业基金不参与参股基金和直接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
管理,但应对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并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对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退出收回的原始投资和投资收益扣除业绩奖励部分后重新归集到产业基金,继续用于产业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管委会负责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项目的政策目标、效果及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产业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应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并加强对投资单位的监督指导。

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基金运作情况报管委会。

第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投资协议和有关财务制度。

投资人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

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产业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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