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特定的目标和用途设立的一种资金形式。
专项基金的设立旨在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目标,并通过专门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专项基金管理原则1. 目标导向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具有明确的目标和用途,资金使用应与目标一致,确保资金的专门性和有效性。
2. 专业管理原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承担,确保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运作。
3. 公开透明原则: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公正和透明使用。
4. 控制风险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加强风险监控和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三、专项基金管理流程1. 设立程序:确定基金的设立目标和用途,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经过合法程序审批并颁布设立文件。
2. 筹集资金:通过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组织募集等方式筹集基金资金。
3. 设立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的规模和特点,确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挂靠在现有的相关机构下进行管理。
4. 编制管理办法: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的范围、程序、标准等,明确责任和权限。
5. 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设立资金申请、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和高效使用。
6. 定期评估和报告:定期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报告。
7. 终止或改革:根据专项基金的实际情况,及时终止或进行改革,确保资金的持续有效使用。
四、专项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1. 指导文件: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机制。
2. 绩效考核: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激励良好管理和使用行为。
3. 监督机制:建立专项基金的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专项基金管理方式

专项基金管理方式
专项基金是指针对特定领域或项目设立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专项基金管理方式:
1. 单位负责人管理:由某个单位或机构的负责人负责管理专项基金,负责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和监督等事宜。
这种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小、专项基金较为简单的情况。
2. 委托管理:委托给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或投资顾问进行管理,他们会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进行资金配置,并提供相关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这种方式适用于专项基金规模较大、需要专业投资管理的情况。
3. 县级基金会管理:由地方政府设立基金会来管理专项基金,基金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负责专项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包括资金募集、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监督等。
4. 全球基金管理:利用跨国机构合作的方式,由多个国家或地区共同参与管理专项基金。
这种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提高基金的效益,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作和交流。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专项基金管理方式,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管理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不同的管理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需要根据专项基金的目标、规模和需求来综合考虑。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ABC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BC基金会(以下简称“A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 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A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A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A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A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2.专项基金章程(拟);3.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A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A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专项基金是在A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基金会的专项资金应该这样管理(一)

基金会的专项资金应该这样管理(一)一、专项资金的法律属性什么是特别基金特别基金不是一个非常正式的定义。
专项基金一般是指捐赠人在基金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宗旨是支持公益事业,向基金会账户捐赠资金,并根据捐赠意愿将其用于特定领域。
总而言之,特殊基金会有三个显著的特点:首先,特殊基础是一种基础分支;第二,为了实施一个特定的项目或实现一个特定的目的,它是由捐助者发起的;第三,它是有组织的,有专业的团队。
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独立性,能够做出相应的决策(如审查和决定受益人),这也是专项资金区别于普通项目的最大特点。
(二)建立专项资金自主权2015年前,设立专项资金需要民政部门,的批准,民政部门将发放专项资金登记证。
该证书是专项基金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开户、签订劳动合同等。
2015年后,根据国务院释放诉讼的要求,民政部门取消了批准设立专项资金的行政权限。
基金会不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特别基金。
是否设立专项基金由基金会决定,专项基金的设立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三)专项资金的法律属性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民法中的“其他组织”,即:首先,你不能单独承担责任,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协议,你需要以基金会的全称签署,所有的法律责任都将由基金会承担。
第二,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基金会账户,其他单位的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使用,也不得被刻制,查封,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第三,管委会专项基金属于专项基金的内部组织。
专项资金还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专项资金的运行和管理专项资金越多越好。
基金会应根据基金会的管理能力和发展规模设立专项资金,避免管理缺位。
(一)发起设立首先,应建立审计机制,特别基金的设立应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设立专项资金应注意六个维度:专项资金的引入:捐助方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因和目的、捐助方的初始意向、目的和业务范围。
专项资金:原始资金来源;成立后的筹资渠道。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推动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红十字事业为目的,在中国红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
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中国红基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又分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
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天狮爱心基金”)。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如“小天使基金”)。
第六条独立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所有捐赠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中国红基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公共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中国红基会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2、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3、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4、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5、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6、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社区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社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1)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2)第四章专项基金的终止 (3)第六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xx市xx新区xx社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xx市xx新区xx社区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的专项基金是在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由捐赠人或(及)本会发起,在本会总的账户下,设立专门用于开展某类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下设的各专项基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四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本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设立专项基金原始本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账面运作存留资金不得低于原始本金的10%。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发起成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运行方案;(三)拟发起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机构或自然人介绍。
第五条基金会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按相应的申请流程予以批复。
(一)原始本金为20万元的,由本会执行团队集体审议,秘书长签字后生效,报理事会备案。
(二)原始本金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根据捐赠人需求,为专项基金冠名,但所冠名称须符合本会宗旨。
秘书长须以正式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申请材料报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理事回复且半数以上赞成的,确定通过此专项基金申请,由理事长签字生效。
电子邮件原始内容留存为档案依据。
(三)原始本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须召开理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的,由理事长签字生效。
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应与专项基金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基金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基金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运作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来源及分类2.1 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2.2 基金会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受托管理资金、专项资金。
2.3 自有资金指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及后续合法增加的资金。
2.4 受托管理资金指基金会接受委托管理的资金。
2.5 专项资金指捐赠人指定用途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组织架构3.1 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3.2 财务管理部门设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3.3 基金会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四、资金管理基本原则4.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作合规。
4.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4.4 透明度原则:公开资金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5.1 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益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支出、其他合法支出。
5.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益活动项目的策划、执行和监督。
5.3 资金使用应按照以下审批流程进行:(1)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2)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预算审核;(3)基金会领导审批;(4)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六、投资管理6.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决策流程等。
6.2 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分散原则,确保投资安全。
6.3 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活动。
七、风险管理7.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7.2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估资金运作风险。
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3、政府资助;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
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
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沪财企-(1994)61号文件执行。
四、基金使用原则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使用范围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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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星原扶贫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分类
第五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
起设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
第六条专项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不得低于五万元,余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九条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一)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数;
(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
(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云南星原扶贫基金会某基金"的名称,不刻制专门印章。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均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管理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由本基金会与发起人协商指派人员出任,设管委会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二)制定该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资助对象;
(四)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
(五)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财务结算,报本基金会审定;(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秘书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本基金会名义发文件,须经本基金会同意,由理事长签发;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同意,可以印制名片,名片样式由秘书处审定。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以由捐赠人另行捐赠。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度财务审计时,对专项基金进行单项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本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一条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二条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六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