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特定的目标和用途设立的一种资金形式。
专项基金的设立旨在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目标,并通过专门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专项基金管理原则1. 目标导向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具有明确的目标和用途,资金使用应与目标一致,确保资金的专门性和有效性。
2. 专业管理原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承担,确保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运作。
3. 公开透明原则: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公正和透明使用。
4. 控制风险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加强风险监控和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三、专项基金管理流程1. 设立程序:确定基金的设立目标和用途,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经过合法程序审批并颁布设立文件。
2. 筹集资金:通过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组织募集等方式筹集基金资金。
3. 设立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的规模和特点,确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挂靠在现有的相关机构下进行管理。
4. 编制管理办法: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的范围、程序、标准等,明确责任和权限。
5. 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设立资金申请、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和高效使用。
6. 定期评估和报告:定期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报告。
7. 终止或改革:根据专项基金的实际情况,及时终止或进行改革,确保资金的持续有效使用。
四、专项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1. 指导文件: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机制。
2. 绩效考核: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激励良好管理和使用行为。
3. 监督机制:建立专项基金的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性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依法依规开支专项资金的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项资金管理。
二、专项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2. 税收上缴3. 政府性基金拨付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收入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财务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授权,规范程序,明确分管专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合规、公开、透明、有序。
2.科学性原则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目的、任务、规模及预算等因素制定管理方案,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实现事业单位长远发展。
3.效益性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将专项资金用于有效项目和有效用途,实现专项资金最大效益。
四、专项资金使用程序1.专项资金申请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依据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经费金额、项目规模等,编制相关文件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2.专项资金预算可以参考拟定投资、经营计划,综合考虑专项资金的数量、项目的长期作用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专项资金公告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单位网站、公示栏等媒介上进行公示。
4.专项资金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核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数额。
5.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文件加以全面收集、管理、归档等工作,做到制度管理、程序规范、文本科学。
6.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核定的内容和规定,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标准、定额等要求进行使用。
7.专项资金监督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专项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专项资金监督1.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前言为了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定义专项基金是通过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一种基金,其投资方向、范围和对象均为特定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并购基金、公益慈善基金等。
募集与托管1.专项基金募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募集标准、募集方式和募集期限等;•充分披露: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成立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风险提示书等相关信息;•审慎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调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
2.专项基金应当选择合格的金融机构做为托管人,并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进行资产估值、申购、赎回等业务处理;•托管人应当与有关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和流转畅通;•托管人应当向投资者及监管部门及时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1.投资策略专项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应该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范围和对象进行择优选择。
2.风险管理专项基金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和控制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散投资风险,避免集中投资;•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披露基金运营情况和重大风险。
投资者权益专项基金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投资者隐私;•确保基金运营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向投资者及时公布基金的运营情况;•提供投资者赎回、转让等合法权利。
退出机制专项基金应当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基金在合理期限内能够安全退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转让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通过IPO、并购、资产处置等方式退出;•及时披露退出计划和方案。
结论专项基金管理涉及风险管理、投资策略、募集、投资者权益、退出机制等多个方面。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推动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红十字事业为目的,在中国红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
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中国红基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又分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
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天狮爱心基金”)。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如“小天使基金”)。
第六条独立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所有捐赠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中国红基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公共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中国红基会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2、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3、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4、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5、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6、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基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基金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二、资金来源基金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2. 国内外捐赠资金;3. 其他经批准的资金来源。
三、资金管理1. 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管理。
2.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资金管理流程和相关细则,并定期对资金进行盘点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合规。
3. 资金管理机构应制定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所有资金使用都经过合法程序审批,并明确使用用途和期限。
四、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应符合基金设立目的和规定的使用范围。
2. 资金使用应得到合法程序的审批,包括预算审批和使用审批。
3.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4. 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结算和报销,确保财务的正常运作。
五、资金监督1. 资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有监督权,并有权对资金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审计。
3.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部门和有关社会机构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返还资金。
七、附则本办法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规定和文件。
以上为《基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基金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800字)。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ABC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BC基金会(以下简称“A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A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A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A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A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2.专项基金章程(拟);3.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A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 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第七条A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专项基金是在A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产业基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专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基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二)公开透明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市场化运作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风险可控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注重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重大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如下:(一)管委会主任: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管委会副主任:由出资方代表担任。
(三)管委会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专家等担任。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
(二)监督专项基金的投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解决专项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向出资方报告专项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资金。
(二)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
(三)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封闭运行:专项基金的资金应在封闭的账户内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三)定期审计: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审计。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产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专项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以支持特定产业领域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性:基金应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风险可控性: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效益最大化:基金应通过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基金的设立:(一)基金设立前,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基金设立后,由政府指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2. 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3. 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4.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项目;5.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二)基金投资方式: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三)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管理机构提出投资建议;2. 基金理事会审议;3.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金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基金的监督:(一)政府相关部门对基金运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ABC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BC基金会(以下简称“A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 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A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A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A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A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2.专项基金章程(拟);
3.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
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A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A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
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
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专项基金是在A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
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管委会由A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发起人或其委派人员作为该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成员,是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之一。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人员须经ABC基金会审核同意方可任职, 并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其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凡认同A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专项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管委会交付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提出加入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申请。
管委会的构成人数由发起人与A基金会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制定专项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A基
金会宗旨;
4.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5.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6.对专项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工作提出建议;
7.执行A基金会关于专项基金的决定。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实施由基金管委会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结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A基金会备案。
第十七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须向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报告。
申请获管委会批准后,申请人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出基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决算报告,以接受监督。
专项基金管委会秘书处负责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A基金会及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
在项目中期及结束后,由A基金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