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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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3篇)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3篇)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合规、透明,防止滥用、挪用等问题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制度内容:一、资金来源与筹措1. 专项帮扶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企事业单位捐款等。

2. 资金的筹措过程中,需明确收支情况、责任人员和流程,并建立审计机制。

二、资金管理责任人1.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岗位,明确资金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

2. 资金管理责任人需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资金使用与流程1. 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用途、范围和金额限制。

2. 资金的使用需经过审批程序,由专门的审核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3. 资金的使用需记录详细的凭证,包括支付凭证、发票等,且要进行归档保存。

四、资金监督与审计1.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外部审计。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解聘等。

2.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信息公开与舆情管理1. 对专项帮扶资金的信息进行公开,包括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等。

2. 建立健全的舆情管理制度,及时处理与专项帮扶资金有关的舆情问题。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规范。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2)一、编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贫困地区英才计划实施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文件要求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专项帮扶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

三、基本原则1.目标导向,以扶贫攻坚和贫困地区脱贫为目标,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有效使用。

2.规范运作,以合规、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正常运作。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中国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下文是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审计35当,以及超越审计职权范围在审计处理、处罚方面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均可产生审计风险。

因此,为了保证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质量,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并把审计评价意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以作出恰当的审计意见。

审计机关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适度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避免审计处理、处罚和强制性措施使用不当,以及超越审计职权范围,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情况的出现。

当审计依据不明确时,要请示上级审计机关,然后再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要措辞准确、逻辑严密、表述清楚恰当,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

此外,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在法定的三十天内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送达时要办理签收手续,以避免违反法定程序或出现送达纠纷而产生的审计风险。

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要求听证、上诉而加重处罚,以防因“打击报复”之由而带来审计风险。

所以,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有效地依法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保证审计质量。

建立和完善审计复核制度和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理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要确定专门法制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进行复核。

重点复核下列事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准则是否得到认真执行等,以防止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等带来的审计风险。

并把经复核无误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交机关领导审定发稿。

通过层层把关,尽可能做到审计评价恰当、审计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以保证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中国乡村扶贫工作的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资金管理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3. 资金申请与审批3.1 项目申请使用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需由申请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填写《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给德阳市扶贫办。

3.2 项目审批德阳市扶贫办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资金,并签订《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合同》。

4. 资金管理和使用4.1 财务管理项目资金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相关财务报表应及时报送给德阳市扶贫办,并配合审计工作。

4.2 使用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合同》的约定,用于指定的项目工作。

资金使用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取得预期效果。

4.3 资金监管德阳市扶贫办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管,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更新,项目进度的跟踪和评估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 绩效评估与结果反馈5.1 绩效评估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合同》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资金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5.2 结果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向德阳市扶贫办反馈项目的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监督与责任追究6.1 监督机制德阳市扶贫办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执法依据的行为,德阳市扶贫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单位扶贫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1.3 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事业、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扶贫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设立扶贫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扶贫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审批和监督工作。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监督、报告等。

2.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3.1 申请单位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目标、实施内容、预算明细等。

3.2 项目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3.3 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扶贫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使用。

4.2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核算和监督。

4.3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注重资金效益,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年度终了,申请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5.3 领导小组根据自评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六、责任追究6.1 对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不善、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2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扶贫专项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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