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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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整村推进扶贫资金。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全省其他县(市、区)面上插花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支持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50万元,原则上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按省、市1:0.5比例配套;阜新市、朝阳市免于配套。

省财政对其他县(市、区)的面上插花贫困村每村补助25万元,要求市财政对每村补助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移民扶贫资金。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的要求,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法库、黑山、昌图3个较贫困县移民扶贫户建房补助。

对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省、市、县财政按6:5:1比例分担。

第六条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主要用于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辽财环〔2019〕38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9〕385号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1日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和省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等。

资金主要用于上述生态保护区域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

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和监管。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4月28日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全省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省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和各市财政局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别见附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附件2)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

年度终了,省直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撰写本部门或本地区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上报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详尽说明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年度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以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二是自评考核情况。

对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本部门或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转移支付【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4.26【实施日期】201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273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4月26日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及市以下共同事权,省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辽财农〔2017〕577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577号各市财政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工作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下同)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扶贫、财政、发展改革、民族、林业、农垦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本级和各市2017年预算不符合此规定的,要按此规定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安排,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预算编制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条收入预算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考虑主要经济指标预期情况及国家财税政策调整等各项增减收因素,科学预测,符合实际。

第五条支出预算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必要支出:(一)工资性支出。

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及时足额兑现国家出台的调整工资等涉及个人的工资性支出政策。

(二)养老金发放。

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基本民生支出。

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基本医疗、义务教育、扶贫就业、对农民补贴等支出。

(四)基本运转支出。

根据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安排部门基本运转经费。

(五)债务还本付息等其他需要安排的支出。

第六条支出预算要体现以下要求:(一)深化部门预算改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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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四条整村推进扶贫资金。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全省其他县(市、区)面上插花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支持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50万元,原则上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按省、市1:0.5比例配套;阜新市、朝阳市免于配套。

省财政对其他县(市、区)的面上插花贫困村每村补助25万元,要求市财政对每村补助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移民扶贫资金。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的要求,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法库、黑山、昌图3个较贫困县移民扶贫户建房补助。

对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省、市、县财政按6:5:1比例分担。

第六条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主要用于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扶持的条件是扶贫龙头企业必须带动百户以上贫困农户增加收入(企业与贫困农户要有协议或合同),且当年向金融部门取得新增贷款。

贴息率为同期金融部门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每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扶贫培训资金。

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户农民适用致富技能和基层扶贫干部政策培训,通过培训,力争做到“一户一个明白人”。

省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每县培训资金20万元,主要用于培训资料、授课教师课时及食宿补助等。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5)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0)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依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各地贫困村数、贫困人口数、贫困程度、自然条件、地方财力状况、资金使用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对省及中央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扶贫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将资金指标“切块”下达到各市、县(其中涉及市属区的下达各市)。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通过省本级财政预算后1个月内,将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各市、县(市);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省财政后,在1个月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按财政部、国家扶贫办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一条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30个工作日内,各地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因地制宜确定具体项目。

各市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督促所属各县(市、区)尽快落实具体项目,并联合将所属各县(市、区)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正式行文分别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审核后,有异议的,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有关市要认真进行调整,并在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整后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备案,同时立即组织实施;无异议的,各市在报出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正式文件后的7-15个工作日内,立即组织实施。

在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审核备案的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计划审核无异议后,省财政厅立即通过专户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为扩大扶贫资金对贫困户的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试行财政整村推进扶贫资金滚动周转使用方式及贴息扶持方式。

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对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各市要督促和检查所辖县(市、区)严格审查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的协议、当年新增贷款原始凭证等并确定具体贴息项目,及时兑现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使用落实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按《辽宁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辽财农字〔2001〕717号),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各县(市、区)以乡镇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实际需求,持有效凭证,经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后,到县级财政报账。

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适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要实行政府采购制。

第十五条省财政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按省级扶贫资金总额的1.5%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下达各市、县(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运行、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公示费用、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

各市、县(市)不得另行在省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项目受援乡(镇)、村要及时将扶贫资金立项、发放,以及项目实施和完成等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确保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更新数据。

财政扶贫资金在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发生收支业务,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录入财政扶贫资金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以便上级审批。

各乡(镇)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的项目管理要求,填写《××乡(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户登记卡》,分户登记,实行台账化管理;县级财政对乡镇上报
的《××乡(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户登记卡》审核汇总后,录入微机,并编制《××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汇总表》,实行微机档案化管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严格实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制度。

在逐级上报竣工验收申请基础上,市、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依据项目计划,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将定期组织抽查验收。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对浪费、挪用、挤占财政扶贫资金问题,一经发现,年终结算要如数扣回或抵减下年度拨款。

对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按《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5〕314号)要求,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通报考评结果,并以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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