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办法管理暂行手册

附件 2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得意见〉得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就是指国家与本省各级安排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得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与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与权责“四到县”得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与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得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与省确定得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得县、贫困乡(镇)、贫困村与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委、省农委、省林业厅,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省财政贯彻国家和省的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各自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有关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并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黔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规范化、精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资金,是指省农业农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事务管理经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乡村振兴建设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与支付,以及项目的设立、安排、任务下达、批复、实施、监督、验收与绩效评价等。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黔财农〔2018〕233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8〕233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扶贫办(局),省扶投公司: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46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4号)以及《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黔扶领〔2018〕1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657128万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19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19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
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改革有关政策要求,迅速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扶贫项目,突出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
三、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项目监管,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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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基础设施“六个到村到户”。
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九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省级主要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备案、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评估等;(二)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项目备案、监管,协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三)县级主要负责项目审批、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四)乡级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检,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第十条项目申报和审批主要程序为:(一)项目申报。
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
(二)项目立项和审批。
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项目备案。
资金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县级批复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予以撤销、纠正。
第十一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
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四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
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
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在项目所在县、项目所在市(州)其他县范围内另行调整安排。
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省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县下一年度资金。
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釆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第二十条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
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各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第二十一条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在地、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报送。
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逐级报省、市(州)、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评估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于15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县级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各县当年项目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
由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惩。
具体评估办法由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项目监督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