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政策解读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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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工作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而扶贫资金则是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使用、高效分配和有效监管,制定科学合理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扶贫资金的来源与分类国家扶贫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扶贫资金根据用途和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产业扶贫资金、教育扶贫资金、医疗扶贫资金、易地搬迁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资金等多个类别。

二、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要综合考虑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人口数量、脱贫任务、资源禀赋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特殊贫困群体倾斜,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分配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脱贫攻坚工作的进展和实际需求,及时对资金分配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扶贫资金应当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提高教育医疗水平、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

具体包括:1、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如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2、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水电、通信等,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3、开展教育扶贫,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教育,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教学条件。

4、推进医疗扶贫,提高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5、实施易地搬迁扶贫,为搬迁群众提供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高贫困人口就业技能,促进贫困人口稳定就业。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购置交通工具。

5、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四、扶贫资金的申报与审批贫困地区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扶贫资金项目。

脱贫攻坚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脱贫攻坚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脱贫攻坚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

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五条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后,由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申报项目,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重新备案。

对于移民搬迁贴息等政策性、创新性支出项目,按照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县财政安排、盘活及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下达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特定目的、特定领域设立的资金,用于支持某一特定领域的发展或推动特定政策的实施。

这些资金通常具有专门性和临时性的特点,需要精确使用和监督,以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金的有效利用。

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畴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农业农村发展等。

在教育领域,常见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等;在医疗卫生领域,常见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特定的目的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避免出现滥用或浪费现象。

2. 合理必要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合理必要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有真实需求的项目和领域,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3. 项目完整性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特定项目或政策目标进行,确保项目完整且有效,避免资金浪费和断层。

4. 依法合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1. 审计监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资金跟踪: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的跟踪机制,确保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清晰可见。

要求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关报表和数据,以便监督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监管。

3. 情况公开: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内部管控: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内部管控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评估1. 年度报告: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的效果评估和问题整改情况等。

十大扶贫(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解读宣讲提纲

十大扶贫(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解读宣讲提纲

十大扶贫(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解读宣讲提纲一、十大扶贫政策措施解读(一)开展村级道路建设扶贫行动解读1、帮扶对象:列入市县两级精准扶贫的54个贫困村。

2、帮扶原则:(1)坚持项目倾斜原则。

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村级道路建设计划的30%,安排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

(2)坚持优先实施原则。

贫困村村民自筹资金到位后,优先安排建设计划。

3、帮扶标准:(1)建设标准: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路面厚度不低于0.18米,抗折强度4mpa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并具备完善的排水功能,每公里设5个会车道。

(2)补助标准:每公里x 万元。

4、帮扶办法:一是项目申报。

村委会采取“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办法组织群众筹资;自筹资金达到每公里至少10万元并存入县农建办专账后方可提出申请。

村委会凭自筹资金存款单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初审后,上报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现状调查确认后,报县政府审核。

县政府审核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下达计划。

二是项目实施。

村委会在乡(镇)政府、乡(镇)纪委、片区纪工委以及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由县交通局、项目业主、村民质量监督小组负责质量监督。

开工前村民委员会向县交通局农建办提交质量监督申请书。

村民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监督,项目业主、县交通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组织抽检。

工程完工后,乡镇会同村两委、村民质量监督小组初步验收合格后,村民委员会向县交通局农建办提出交工检测申请,待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完善后,交通局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乡镇、村两委组织竣工验收。

(二)开展教育扶贫行动解读1、资助对象:xx县列为精准扶贫对象家庭中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及我县境内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含职高)、初中生、小学生、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儿童为教育精准扶贫对象。

2、资助标准:一是全日制在校贫困大学生。

学费:全日制在读贫困本科生学费按x元/人·年为最高标准给予资助,低于x元的按实资助;全日制在读贫困专科生按x元/人·年为最高标准给予资助,低于x元的按实资助。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扶贫效果的实现。

二、资金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政策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科学规范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和流程,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效益优先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应以扶贫效果为导向,注重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化效益。

4.公开透明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公开透明要求,及时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扶贫成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资金管理流程1.资金筹划阶段:根据扶贫项目的需求和资金来源,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筹划方案,明确资金规模、用途和时间安排。

2.资金申请阶段:扶贫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包括申请资金的用途、金额、计划和扶贫目标等相关信息。

3.资金审批阶段:上级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扶贫政策和资金使用要求,做出审批决策。

4.资金拨付阶段: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申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给扶贫项目单位。

5.资金使用阶段:扶贫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和计划,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经济效益。

6.资金监管阶段:上级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7.资金评估阶段:对扶贫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参考,对表现优秀的项目给予奖励。

四、资金使用要求1.精确用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不得用于非扶贫工作或其他违规用途。

2.合理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规模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超过实际需要,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和经济性。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5•【文号】财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监〔2020〕9号部机关有关司局,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优化资金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以下称扶贫资金)投入的同时,强化监管,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没有形成监管“一盘棋”工作格局等问题。

当前,脱贫攻坚已经进入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紧要关头,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巩固脱贫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扶贫资金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人民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总体原则(一)分工协作,增强合力。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扶贫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

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内部各方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监管“一盘棋”工作格局。

(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在全面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同时,聚焦挂牌督战地区,问题高发多发领域和环节,开展重点监管。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综合利用约谈、审核、监控、核查、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加强扶贫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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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政策解读提纲
一、我国扶贫专项资金政策
我国的扶贫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易地扶贫搬迁(含后续产业发展),首先主要解决住人问题,2013年开始的,3.88万元/人,资金来源主要是:一是中央预算内,二是地方财政债券,三是专项建设基金。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3、资产投资收益及“五位一体”小额贷款,7:2:1,撬动银行资金,财政10%风险补偿金,银行70%,保险公司20%,贫困户无利息,无抵押,无担保。

不低于当年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分红,
4、扶贫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
全省规定有9类83项,其中:扶贫专项资金3项,农林水资金56项,节能环保资金6项,教育资金7项,环保和医疗卫生资金5项,住房保障资金2项,国土资金2项,交通运输资金12项,金融扶贫资金1项,涉及单位有财政、扶贫、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环保、教育、卫计、发改、交通、国土、住建局等。

5、政策兜底,五保标准,低保标准等高于贫困户
二、我县涉及的扶贫资金
我县是山西省插花贫困县之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包
括:扶贫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及后续产业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林场扶贫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资金、贫困户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资金。

长子县新一轮退耕还林面积为500亩,2017年底下达资金7.5万元,主要用于退耕还林户补助,标准为150元/户。

贫困户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资金81万元,培训270人,3000元/人。

三、重点政策介绍
(一)专项扶贫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用于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对象,主要是指全县建档立卡精准识别出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已建立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能够提升贫困人口自身发展能力的培训主体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要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是指将生活在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地质灾害区和生态保护危机区及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的资金。

具体三个条件:1、纳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的贫困户;2、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地方;3、群众自愿搬迁。

搬迁方式:主要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安置等。

搬迁安置方式:落实交钥匙工程。

三条红线:建房不举债,面积不超标,建新必折旧。

面积控制标准:25㎡/人,125㎡/户,5人及5人以上每户不超过125㎡。

搬迁户建房每人自筹2500元,每户最高自筹不超过1万元,孤寡独残、特殊困难群体不自筹。

资金监管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运行”原则。

(三)资产投资收益
这里的资产投资收益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投资收益,财政扶贫资金通过乡镇投资到资产收益实施主体,使贫困户获得收益,给贫困户的收益可以由实施主体直接支付,也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1、为什么开展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资产收益扶贫的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当地资产资源优势,定向施策,依托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承接财政扶持资金,引领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贫困户经营收入和资产收益,让贫困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实现稳定脱贫致富。

2、资产收益扶贫措施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营利性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不低于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营利性资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优先股。

剩余部分再按一定比例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3、风险防范,
①明晰资产权属。

财政扶持资金及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的股份,所有权原则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只享有收益权,不得出售、转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要明晰资产产权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要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确保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安全完整,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②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公平合理地分配盈余,在保障贫困户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利益。

③建立退出机制。

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退出办法,发挥财政资金扶贫属性,实行动态管理,实现脱贫的农户给予3年巩固期,期满后不再享受收益权,将巩固脱贫贫困户的收益权转交新的贫困户,在全部贫困户脱贫后,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投入村集体公益事业。

④规范财务管理。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委托乡镇
会计委托服务代理中心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要按照长治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收益扶贫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资扶贫办[2017]3号),规范合作社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扶贫户的出资额,财政资金量化的份额和实际分配金额,确保向贫困户及时、足额分配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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