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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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xx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

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

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透明度和效益,促进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的各个环节和相关部门。

二:资金来源和规划2.1 资金来源产业发展扶贫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款、企业社会责任资金等。

2.2 资金规划资金规划应根据扶贫工作的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进行,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三:资金申请和拨付3.1 资金申请产业发展扶贫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提出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用款计划、项目方案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2 资金拨付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四:资金使用监管4.1 资金监管责任产业发展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职责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2 资金使用限制产业发展扶贫资金应严格按照扶贫政策要求使用,不得超出扶贫工作的范围和目的。

4.3 资金使用标准产业发展扶贫资金使用标准应根据扶贫对象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产出。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5.1 评估要求产业发展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资金使用结果、扶贫对象的变化情况等。

5.2 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形成评估报告,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附件本文档附件包括:- 资金申请表格- 资金拨付审批表格-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报告模板七:法律名词及注释- 扶贫工作:指国家或地区为改善贫困地区经济、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条件,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帮助的工作。

- 资金申请:单位或组织向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的行为。

- 资金拨付:批准资金申请并将资金划拨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 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好全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促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的范围是58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贫困县。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由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委等扶贫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适用于全省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项目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一)县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扶贫主管部门具体承办的原则;(二)精准扶贫的原则;(三)重点支持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原则;(四)竞争选项和科学立项的原则;(五)以规划为依据、适度超前的原则;(六)群众参与、公开申报的原则;(七)年度计划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八)量力而行、分批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入库项目要按照群众参与、行业评估、民主会商、政府决策的立项程序确定。

到村到户项目先由村委会会同村监委会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选择后上报。

乡镇是项目的申报单位。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的评估论证单位,承担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编报概算、批复设计等职责。

县市区扶贫主管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入库审定管理。

省级和市州扶贫主管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审核备案单位,根据县市区政府审定上报的项目,建立本级备案项目库。

第六条项目类别和投资方向主要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资金支撑、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素质提升、项目实施管理等选择项目。

重点项目围绕精准扶贫到村到户确定,主要是:(一)整村推进项目;(二)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种养业、科技扶贫等富民产业培育项目;(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五)小额信贷、互助资金等金融支撑项目;(六)“两后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及青壮年劳动力技能培训等能力素质提升项目;(七)其他到村到户项目。

宁津县扶贫项目实施后期管护办法

宁津县扶贫项目实施后期管护办法

宁津县扶贫项目实施后期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财政扶贫项目建设成果,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续管理包括资产管理、科学种植和养殖、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实行责任制管理。

后续管理由实施项目的乡(镇)具体负责,项目村管理,县扶贫办督促检查效益评估。

第四条项目乡镇工作职责:1.要在项目实施后成立乡(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包村干部,具体负责本乡镇项目村后续管理工作,联系县上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村后续管理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明确后续管理技术服务人员,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技术服务。

3.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项目村工作职责:1.成立后续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村扶贫项目的资产维护、组织技术培训、提供市场信息,指导营销,使项目效益最大化等管理工作。

2.制订村规民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公益设施的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保护、共同利用、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扶贫办工作职责:1.实施部门包村帮扶工作责任制,按照不脱贫不脱钩的原则,派驻干部深入项目基地解决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估项目效益,总结推广后续管理的经验。

2.督查乡镇、村级后续管理小组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管理第七条由扶贫资金建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村级管理小组逐一登记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

非营利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营利性固定资产,要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由乡镇政府与承包(租赁)人签订合同。

第九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第十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乡镇、村自行解决,县级部门视扶贫资金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扶贫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扶贫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扶贫资金的预算编制与执行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扶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扶贫资金预算。

第六条扶贫资金预算应包括扶贫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方向、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将扶贫资金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准的扶贫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扶贫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扶贫资金的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扶贫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流程和责任人,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扶贫资金的监督与问责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应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扶贫工作的开展,提高精准扶贫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涉及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接受、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在扶贫资金管理中,应当遵循“精准扶贫、务实管账、监督有力”的原则,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控和管理,切实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类第四条扶贫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国际组织援助等,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为主要来源。

第五条按照资金的用途和性质,扶贫资金分为以下几类:(一)扶贫补贴类资金,包括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五保等;(二)扶贫项目类资金,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三)临时援助类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灾、突发事件救助等。

第六条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贫困程度、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贫需求。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与监控第七条接受和分配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扶贫资金的批准文件、备案等手续,并实行记录账簿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可查。

第八条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用于扶贫项目的建设、扶贫补贴的发放、临时援助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或滥用。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扶贫资金的考核和评估第十条对于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有效使用、变相挪用或滥用等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切实落实扶贫工作的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扶贫资金的挪用、变相挪用、滥用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与其他文献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

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扶持重点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资金构成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项目谋划第四条谋划依据(原则)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8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

第六条坚持民主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谋划重点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逐级申报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分项申报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本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本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本一、总则。

为了有效推动扶贫工作,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旨在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资金使用管理。

1. 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2. 扶贫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原则,提倡简约、务实、高效的使用方式。

3. 扶贫资金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扶贫政策。

4. 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开和规范。

5. 扶贫资金使用应当加强绩效评估,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及时总结和评估,为下一阶段扶贫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资金使用程序。

1. 扶贫资金使用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相关扶贫政策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

2. 扶贫资金使用程序应当充分考虑扶贫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使用流程和审批程序。

3. 扶贫资金使用程序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监管和绩效评估的程序和制度。

四、资金使用监管。

1. 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3. 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五、资金使用效果。

1. 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2. 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应当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实际效果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对扶贫工作的推动作用。

3. 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应当及时总结和分享,为下一阶段扶贫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七、结语。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为推动扶贫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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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

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

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
公示。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金融扶贫、后续产业发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方面,鼓励用于固定资产类投资,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建档立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必需的宣传、培训、会议、材料印制、交通、设备器材、信息采集录入、软件更新、动态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建档立卡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拨付及项目报账
第十一条:拨付时限。

对上级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已明确到乡镇的,于日内拨付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未明确到乡镇的,在县扶贫办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日内拨付至乡镇财政所或县扶贫办。

对本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日内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拨付程序。

乡镇政府根据资金使用方案,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提报书面资金拨付申请,主要负责人签批。

乡镇财政所携带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资金到位后,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分解拨付到乡镇经管站扶贫专户。

第十三条:管理主体。

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管理本乡镇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及其收益资金,管好扶贫专户,建好扶贫专账。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

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

严格区分村集体经济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将两者混淆。

实行“双代管”,所有记账凭证须经项目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第一书记、项
目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贫困户代表、所在管区书记和乡镇长签字把关后方可到经管站报账,经管站经严格审核无误后正式入账。

不同来源资金必须明确区分,自筹资金须有入账证明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要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所有往来明细均要有银行转账凭证。

项目报账须有合规的发票,并附供货或工程清单,对小额采购、人工费等无法开具的,须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收款人身份证和转入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款。

项目可分阶段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扶贫资金。

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乡镇(街道)留取不低于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般应满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和报帐制管理。

“封闭式运行”,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凡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的支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列支;凡未纳入实施方案的,一律不得列支;如项目资金出现结余,需继续使用的,须另做补充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审批、市备案后,方可使用;如不继续使用,则交县财政,重新安排使用。

“报账制管理”即项目实施主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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