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省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其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选派干部任职的贫困村、后进村(以下简称选派村)。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尽快增加村集体收入。
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兴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实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归还村集体债务、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等不能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第七条申请扶持的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集体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乡镇在选派村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
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选派村数,确定扶持各县(市、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总额度,一次性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安排给本县(市、区)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数额。
第九条项目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方式进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皖财预〔2020〕135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规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财政负责分配、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健全完善“三保”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三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级财政负责帮扶和督促县级落实“三保”保障责任,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切实保障所辖区“三保”支出需求。
第五条县级财政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是指中央、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应当围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适当倾斜、扶强扶优、尊重意愿、分档补助原则,统筹使用,加强管理,发挥效益。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四条各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现状、目标任务和工作绩效等。
中央和省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分配向革命老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
第六条市、县(市、区)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七条省级成立省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日常工作。
省委组织部负责抓党建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面上调度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分配下达中央及省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组织实施,以及加强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县、乡两级要将上级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一并纳入专账核算,并按行政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防止挤占和挪用。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存在问题及整改工作

三是完善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发挥系统常态化监 控作用,针对系统预警信息,及时核实并修改完善。
二、镇村整改标准及成效
整改标准:
一是规范资金使用。
三是资金绩效显著。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注重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 并做到资金绩效全程跟踪。
三、镇村问题整改
(一)镇村需在什么情况下选取该问题
一是在各级开展的走访、调研和暗访中发现的镇村 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以及资金使 用公告公示不及时等;
二是全县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以及各镇自查中发现的财政扶贫资 金使用绩效不明显、绩效管理未能做到全程跟踪等。
>=7.2% >=4.6万元
★★★带动增加贫困人口全年总收入 ( ≥**万元)
>=18.4万元
★★★受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人)>=400人
通过资产收益实施受益非贫困人口(边 缘贫困户)数
>=30人
天 % 万元 万元
人
人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资产入股贫困人口满意度( ≥**% ) >=95%
整改措施:
三是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项目和资金公开公示 分市、镇、村三级进行,要求公开扶贫有关政策、资 金使用及项目安排情况。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市、 镇、村三级公示;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镇、村两 级公示。
关于xx 县xx镇2020年第x批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的公告
根据xx省扶贫办、 xx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号)精神,现将xx县xx 镇2020年x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公告如下: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扶贫工作是关乎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
财政扶贫资金作为扶贫工作的重要支撑,其管理的科学规范、合理有效至关重要。
安徽省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推进,制定了《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首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是关键。
安徽省的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整合用于扶贫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等。
这些资金的汇聚为安徽省的扶贫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在资金分配方面,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综合考虑贫困状况、脱贫攻坚任务、政策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方案。
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差异化的分配,以确保资金能够精准地投放到最需要的地方。
资金使用范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主要用于支持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等方面。
比如,在产业扶贫中,资金可以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以增强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就业扶贫方面,可用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补贴等,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就业。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资金,不得超预算支出。
同时,加强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支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在资金监管方面,更是多措并举。
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政务公开、公告公示等方式,将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此外,还强化了绩效评价工作。
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一、绪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贫困问题仍然是我国面对的严峻挑战之一。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贫困人口已经从近7000万人减少到不足100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1.3%,贫困地区的人均收入显著提高,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但仍然存在一定的贫困问题,尤其是在一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中。
为了更好地解决贫困问题,我国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和措施,其中最核心的一项就是扶贫资金。
扶贫资金是用于解决贫困问题的专门资金,是政府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经济支持的重要工具。
有效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提高其绩效和效益,对于确保扶贫政策顺利实施、实现脱贫目标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完善的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成为当前我国扶贫工作的新要求和迫切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和分析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机制,为我国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方案。
二、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配1. 扶贫资金的来源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
中央政府每年会拨款给各个贫困地区,用于实施扶贫项目和政策,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发展水平。
2. 扶贫资金的分配扶贫资金的分配是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通常采取“县级财政统筹、市县协同配套、项目专项拨款”的方式。
中央政府会根据贫困地区的贫困程度和人口数量等因素,给予一定额度的扶贫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的安排和部署,把资金及时和有序地下拨到贫困地区,确保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的设立1. 规范的管理流程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流程,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和权利,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管理流程中,要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优质扶贫项目的实施。
2. 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项目目标和进度,对扶贫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最新】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省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其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选派干部任职的贫困村、后进村(以下简称选派村)。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尽快增加村集体收入。
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兴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实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归还村集体债务、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等不能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批第七条申请扶持的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集体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乡镇在选派村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
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选派村数,确定扶持各县(市、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总额度,一次性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安排给本县(市、区)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数额。
第九条项目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方式进行。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
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
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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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
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
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
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
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
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
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
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
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
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
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
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
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