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洪府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南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转移支付资金、预留的有关代编清算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
加大不同体系预算资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的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项目和基本民生支出需求。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文号:湘财农〔2006〕22号发布日期:2006—4—29执行日期:2006-4—29各市州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依据《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省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部门共管农业专项资金除有专门管理办法外,应参照本细则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坚持决策与信息对称原则,建立决策分担机制,确保科学决策;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因素分配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称原则,严格程序控制,促进规范管理;坚持绩效评价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应符合公共财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项目建设。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指标下达第四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州所辖的县市区数量、农业人口、耕地面积、人均可用财力、农业发展状况(如主要农产品产量、优势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上年度农业财政工作考核结果和其他调整因素,测算出各市州的当年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测算方法参附件1).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支农政策和重点,依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分类确定各基本因素的权重,分别测算到市州的专项资金额度。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强化资金收支监管,保证资金链安全,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及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全面整合集团公司资金资源,提高资金整体效益;(二)严格管理,保障周转,加强监控,防范风险;(三)资金集中不改变原有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四)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四条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集中管理体制、资金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现金集中管理、授信融资管理、资金分析报告制度、资金集中管理的监督及考核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包括在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中的一切资金收入和资金支出,资金形式主要表现为现金。
现金指各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他可立即用于支付的货币类资产。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中心,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资金中心是集团公司财务资金部的内设机构,在财务资金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资金集中工作以资金中心为主管部门、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为执行部门,分别依据各自权限,参与资金集中管理,行使资金管理职能。
第七条集团公司资金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机构的建设,推动集团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与有效运作。
(二)及时监控子公司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
(四)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同时负责对各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与考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2013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规范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资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投资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投资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及资金分配方案,建立我省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支持内容及重点。
投资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类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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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155号200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政法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专项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执行相关规定。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部门其他收入。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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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2007年4月19日)《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
1.3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预算安排、执行监督等工作。
2.2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督等工作。
2.3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资金预算与分配3.1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3.2 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支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分配方向。
3.3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项目需求,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
3.4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合理分配专项资金。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3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4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5.1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5.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资料。
5.3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政策。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财政局应及时核实、查处。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2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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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科研服务,推动公司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目标由各级财政下达、外部投入或捐赠、内部自筹形成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到位及时完整,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立项后要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合同,不得随意变动;专项资金开支由项目实施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严禁挪借挪用;财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如有结余应按资金来源性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全程管理,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
第七条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借转移资金的,责成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回挪借款项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专项资金投入后未达到投资效果的,追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专项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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