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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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口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和省、市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海口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文改专项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文改专项小组下设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市文改办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汇总、审核、提报支持项目及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上报文改专项小组审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督促年度项目的执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市文改办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市政府审批,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支持数据服务平台、数字内容发布平台、内容资源版权服务平台等重点平台;支持优质出版内容数字资源库、传统新闻出版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和技术研发应用;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兴媒体融合,支持云采编、云分发、云安全管理、云运营支撑系统,促进媒体业态和服务创新融合,形成“内容+平台+终端”的现代传播体系。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东莞市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第五条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三)社会捐赠和资助;(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文化企业创新和技术改造;(二)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三)资助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四)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五)培养文化产业人才;(六)其他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条市文化办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一)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二)市文化办进行初审;(三)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四)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并定期向市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市文化办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浪费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市文化办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成的示例性内容,实际政策文件应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河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豫发[2005]1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05—2020年)〉的通知》(豫发[2005]18号)要求,在整合现有文化资金的基础上,设立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二)集中支持发展势头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文化单位和具有高成长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三)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分为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二)社会效益显著和市场前景可观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新兴文化产业投资项目;(三)辐射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文化产业投资项目。

第七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一)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省属改制文化单位;(二)较大规模引入社会资本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单位;(三)其他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文化单位。

第三章使用的方式、条件和标准第八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规定的文化产业项目支出。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推广、培训,文化产业创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文化品牌的打造与推广,文化市场的监管及文化产业企业的扶持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目标和要求,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承诺自愿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应当及时,并在资金使用后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可以通过上级文化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续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提高文化产业的质量和水平,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希望通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大众文化的普及做出积极贡献。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东莞市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二)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三)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四)奖励对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企业;(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东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用良好;(三)项目符合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市文广新局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二)市文广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三)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文广新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五)市政府批准后,市文广新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市文广新局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市文广新局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合法程序审批通过。

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报、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项目补贴等直接补助和奖励、股权投资等间接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和分配方案。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网络、动漫、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等文化产业。

(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及文化出口项目。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一)项目补助。

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基础性、全局性、新兴的和体现江西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通过专项资金直接补助。

(二)股权投资。

委托省内有资质的投资公司对文化产业注入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运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文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入。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励。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特别是获得国际、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取得良好的市场或社会效应的文化产品、服务,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项目等给予一定奖励。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着力打造现代文化产业名城,推动文化产业成为东莞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根据《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精神,设立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二五”期间,从每年10亿元的“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6亿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分为补助、贴息两个类别,主要用于扶持市级及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使用、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扶持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在我市辖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拥有自主商标权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三)符合东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够产生显著示范效应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及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具体包括:(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包括经批准设立并组织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及我市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二)重点文化企业,包括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含广告设计)、现代传媒、网络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企业,演艺娱乐、影视制作、文化会展、印刷出版、文体旅游等传统或特色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升级企业;(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包括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投资融资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产业重大高新科技进步项目;(四)被列入市“三重”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2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2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28日深府〔2005〕220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的意见》(粤府办〔2004〕62号)、《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的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总额3亿元,纳入每年的市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二)编制年度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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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

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

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

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重大项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
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以
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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