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编制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将批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者滥用资金。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资金凭证,必要时还需要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滥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专项资金:特定目的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下达并管理。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中央财政特别设立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笔专项资金,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要求,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管理办法的完整版,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要求以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与财政部一起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安全、经济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国家补助、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
2、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基础。
3、技术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金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采取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2、财政专项资金的保管、支付、监督管理等环节,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制度的完善。
3、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内控制度等管理体系。
四、资金使用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下,由专门负责使用的单位使用。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理合法,不得违规违法或者滥用职权。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经济适用,提高使用效益,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监督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等管理体系,履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职责。
2、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的行为。
3、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对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予以考核和奖惩。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有。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就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够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归口管理1.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仅限于政府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社会事业资助、基础设施建设等。
2.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
3.资金分配资金分配应当遵循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项资金按照规定使用。
三、资金管理对于各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资金使用标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资金结余处理对于项目结束或资金结余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结余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上缴或调整。
四、责任制度1. 财政部门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2. 项目部门责任各项目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资金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申报、执行、结算等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项目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任追究、停止资金支持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修改,应当重新发布并执行。
以上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财政管理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已列入政府预算安排并专门用于支出某一特定用途的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获得与保管1. 获得获得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预算支出计划、项目计划、合同协议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金额和期限使用。
2. 保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专户中,专户应当只接受和支付该专项资金。
如因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财政专项资金以外的公款与财政专项资金混放。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1. 支出程序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经过预算执行、支出程序和管理规定。
2. 支出对象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违法或违规用于其他用途。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接受监督与检查,具体细则如下:1. 监督财政管理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检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机构或者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开检查。
六、法律责任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使用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还应当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当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以上为财政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获取、保管、支出、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范和说明,希望大家能常规遵守并自觉执行相关制度,合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和使用,实现合理、高效使用财政资金,增强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风险防控能力。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给部门、单位用于特定事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条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和财政资金状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和额度。
第十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国库单一账户等途径,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评价第十四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结束后,部门、单位应当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价,形成项目实施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和完善专项资金使用政策。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了,最新版全文是怎么一个内容呢?下文是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策依据充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
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
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严格控制新设专项。
对已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程序具体如下:(一)申报。
由省直部门(包括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附件1),明确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规模建议和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以及其他与资金设立相关的资料。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最新3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最新3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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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设立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需要,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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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X〕11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X〕41号)、《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X〕5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X〕66号)的精神(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财政局设立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加强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及标准第五条扶持对象。
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扶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科技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创建科技型企业。
(二)实施扶优扶强,着力培育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竞争实力。
(三)支持企业开展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建设区域创新扶持体系,支持企业构建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中介机构。
(五)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六)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建设创新载体。
(七)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加强品牌经营,提升产业水平。
(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压滤机滤布厂家,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和拓展市场。
(九)支持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引进新办现代服务业。
(十)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促进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
(十一)优化结构,鼓励企业做强对外贸易。
(十二)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对外合作。
(十四)国家、省专项资助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
第七条扶持方式。
按照《政策意见》确定的方式实施,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
第八条扶持标准。
财政扶持按照《政策意见》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内容的扶持标准明确如下:(一)技术开发费的奖励政策。
1(《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X〕112号)第2条规定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每年实际抵扣额为基数,在20%以内予以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X〕41号)第2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包括政府补助部分)当年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财政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
1(院校科技合作一般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 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技术研发、中试、推广及专项试制设备投入等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在验收时的实际投资额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则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三)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1(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
列入市级综合节能技术专项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资金扶持。
单个项目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被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绿色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同一单位涉及不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的,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第九条资金申报程序。
(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等确定奖励、补助金额的项目申报程序:1(在项目投入次年4月底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并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除尘滤布,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设备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技术研发费用、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技术开发费奖励的单位,应以技术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和统计。
申请时还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材料。
(二)定额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1(涉及奖励的评比、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参与。
2(市政府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3(各归口管理部门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三)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奖励、补助金额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由市财政局在次年4月底前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要求奖励、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配套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由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配套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获得补助项目的有效文件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可采用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资金投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市财政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涉及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拨付。
(四)市政府直接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一条单位在收到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
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1X〕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
每年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同时也可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应暂缓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
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十七条凡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奖励或扶持额、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