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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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辽宁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辽宁省制定了本《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旨在正确、规范地管理和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充分获得支持和帮助。

二、资金来源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财政拨款;2. 社会捐款;3. 其它合法来源。

三、资金管理机构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监督,确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四、资金使用范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2. 中小企业生产设备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3. 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建设的支持;4. 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品牌建设的推进;5. 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的推动;6. 中小企业人才培养与引进;7. 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支持。

五、申请条件和程序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1. 申请条件:在辽宁省注册并经营的中小企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申请项目所需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 申请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评审环节;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做出评分;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的使用顺序和金额。

六、资金监督和管理为确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 资金使用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2. 每个资金项目都要有明确的使用计划和预算;3. 每个资金项目都要有专人负责跟踪和监督;4. 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5. 对使用资金进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的退出和追回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虚假申报的中小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 撤销其后续的资金申请资格;2. 要求返还已经使用的资金;3. 做出相应的纪律和法律处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总则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支持和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 资金来源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省级财政拨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其他相关部门拨款;社会捐赠资金。

3. 资金管理机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省级政府确定,负责资金的筹划、分配、监督和评估工作。

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团队,有丰富的中小企业发展经验和资金管理能力。

4. 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本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和政府扶持政策进行合理安排。

具体的分配标准和程序由管理机构制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4.2 资金使用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小企业创业和项目启动资金;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资金;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改造升级资金;中小企业培训和人才引进资金;其他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支出。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经过严格审核和审批程序。

同时,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注重效益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益。

5. 资金监督与评估5.1 资金监督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对于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当用于改进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决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6. 处罚与奖励对于滥用、挪用或其他违规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和表彰。

7.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管理机构制定,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管和管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资金,用于补充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技术引进、产业升级、市场开拓等活动。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品牌建设、市场推广等。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所在地的发展与改革部门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中小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企业基本信息表;3. 发展规划和需求分析报告;4. 资金需求计划及预算;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材料要求,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企业反馈审批结果。

第九条中小企业的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三章使用与监管第十条中小企业在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发展与改革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管理与奖惩第十二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滥用、挪用、虚报等行为,发展与改革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向其发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对于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发展与改革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附件:附件一:申请书样本附件二:企业基本信息表样本附件三:发展规划和需求分析报告模板附件四:资金需求计划及预算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并通过专项资金方式进行支持。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的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申请材料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时的用途和标准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资料表格。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3.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格。

4.其他相关附件。

附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营经济:指非国有经济,是以私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形式。

2.中小企业: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年度营业额等指标确定的中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其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金融机构、投资者等渠道,用于资助中小企业项目。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效能评估。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资格条件、申请程序以及资金监管等事项,由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发布。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分配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专项拨款、贷款等。

第七条政府应当依据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专项资金的投入规模和使用方向。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争取带动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经过公开招标、评审等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使用第十条中小企业在申请资金时应符合相关条件,如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技术能力等。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创新项目、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应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机构应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章节保存为空白。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格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3.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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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成都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成都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和成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点,同时,项目的主体企业及单位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会同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包括转型升级、扩大生产、信息化应用、管理创新项目。

(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

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创新融资方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投放,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营造有利的企业融资环境。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建设和开展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示范服务机构评选项目,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培训项目。

(四)其他。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服务中小企业项目或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发展评估、课题研究等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分配、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通过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进行分配,通过无偿补助、激励奖励、贷款贴息、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类项目中,中小企业管理创新项目可以采用奖励方式支持,其他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采用无偿补助方式支持。

(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类项目中,对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和控制新增贷款风险的项目给予奖励,对承担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项目给予补偿,对创新业务项目的给予补助,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项目给予补贴,对融资平台建设的项目给予资本注入,对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项目提供资金应急周转。

(三)中小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中,示范服务机构评选项目采用奖励方式支持,其他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采用无偿补助方式支持。

第十条项目支出的票据和项目补助的内容不能重复申请
专项资金支持;融资担保类项目按照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执行。

上级财政拨付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具体
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文件中具体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符合有关配套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文件要求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择优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属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进行评审或审计。

市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对各区(市)县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审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已评审项目的投入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应对通过评审或审计,确定为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入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拨付到区(市)县财政部门。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市本级项目单位与市财政局有缴拨款关系的由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无缴拨款关系的拨付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为加强项目管理,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专项资金总额的3%以内开支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项目资金专项审计、项目验收、项目信息管理、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项目相关会议等。

工作经费由市经信委提出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
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较差的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于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全额原渠道收缴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企〔2011〕54号)、《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14〕10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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