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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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的合理利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及各类组织在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和使用期限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并将资金来源、用途、管理 responsibility 和监督方式明确制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透明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设立文件和管理规定进行,不得超出用途范围,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用途合理、效益最大化。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监督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等职能部门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办法起草单位所有。

第十五条:本办法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版本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提示:本文仅为示例,非真实资料。

实际文档请以法律法规为准。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管理专项资金是党和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规范、透明,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1.信息公开和公平竞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尊重市场规律,确保各参与主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资金使用。

2.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和程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规定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审批、发放、使用、监督等流程和程序,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权力,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规范、高效。

3.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限定资金使用的具体领域和项目,并明确资金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防范资金滥用和浪费。

4.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和报账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5.配套政策和措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配套推出相关政策和措施,为专项资金的使用提供保障和支持,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提供相关税收支持、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提供技术支撑等。

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建立全链条管理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从专项资金的编制、统筹、使用、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全链条管理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2.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专项资金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监管措施,同时明确违法行为的惩处机制。

3.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专项资金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专项资金的全过程数据记录和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其中一特定领域或具体项目而设立的专门管理办法,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而项目管理办法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分别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加深对其的了解。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透明公开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合规合法的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确保资金投入的合规合法。

3.计划管理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时间、对象、范围和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有序进行。

4.监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5.绩效评估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

1.项目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项目经费和人力资源需求。

2.组织实施: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明确项目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3.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定项目预算并进行资金筹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核算。

4.项目进展管理: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总结,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5.风险管理: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和控制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6.质量管理: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成果符合要求,并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

7.项目评估和总结:对项目进行评估,分析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以上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根据不同的领域和项目有所调整和完善。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相关领域和项目的健康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特定需要,专项安排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经过充分论证,明确资金规模、使用方向、管理主体等,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依据项目的重要性、紧急性、效益性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分配比例和额度。

第七条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公开透明,遵循竞争性分配原则,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第九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管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第十二条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专项资金,按照原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机构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拨付1. 拨付程序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拨付计划和项目需求履行程序,确保拨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拨付方式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拨付和分次拨付两种形式。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使用1. 使用资格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2.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与项目需求相符,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使用程序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并记录相关的使用证明材料,确保使用的合规和规范。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专项资金的监督1. 监督主体专项资金的监督应由相关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多方监督的格局。

2. 监督方式专项资金的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评估1. 评估内容专项资金的评估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和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

2. 评估结果的运用专项资金的评估结果应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参考,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附则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所有,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结语通过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真实合规,并促进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希望各相关机构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效果,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领域或具体项目的资金,旨在加强对这些领域或项目的管理和支持。

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专项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专项资金的定义专项资金是指为特定领域或具体项目而设立的资金,其用途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科研开发、社会事业等。

专项资金通常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设立,并按照一定的途径进行拨付和使用。

三、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1.透明公开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对公众可见。

资金的拨付程序、使用情况、监督机制等都应及时公布,以实现有效的舆论监督。

2.规范有序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3.效益优先原则: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应优先考虑项目的效益和长远利益。

对于能够带来长期发展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四、专项资金管理的程序1.资金申请阶段:在申请专项资金时,申请单位需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报告以及资金需求等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应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申请条件,并承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

2.资金拨付阶段:在审核通过后,拨付单位按照拨付指令将资金划拨至申请单位的指定账户。

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需按照拨付指令使用资金,并及时进行相关的书面汇报。

3.资金使用阶段:申请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报告的要求进行使用。

对于超出预算的情况,需事先向拨付单位进行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

4.资金监督阶段: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申请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审核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五、专项资金管理的问题和对策专项资金管理中常常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资金流向不清、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设立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需要,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

1.3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预算安排、执行监督等工作。

2.2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督等工作。

2.3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资金预算与分配3.1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3.2 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支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分配方向。

3.3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项目需求,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

3.4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合理分配专项资金。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3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4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5.1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5.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资料。

5.3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政策。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财政局应及时核实、查处。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2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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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

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补贴或贷款等资金;(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提取的安全、维简资金交区域子公司,由区域子公司在内部结算中心分别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子公司财务代付。

暂不具备与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合并的整合矿井,由整合矿井按照规定自行足额提取安全、维简、折旧资金,子公司及分公司监督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在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平调。

年底决算后,安全、维简、折旧资金有余额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专项资金。

(一)安全资金:根据*办字[*0*0]*44号文规定,直管矿井中突出矿井按原煤产量45元/吨提取,高沼矿井按原煤产量40元/吨提取,低沼矿井按原煤产量35元/吨提取。

整合矿井安全资金提取标准按照*办字[*0*0]*44号文执行。

(二)维简资金:维简资金的提取标准,按“财建[*004]**9号文、豫财建[*004]90号文、*财字[*004]**号文”执行,按原煤产量8.5元/吨提取(其中:井巷基金*.5元/吨、维简费6元/吨)。

(三)折旧资金: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标准计提的折旧费,包括设备管理中心提取的租赁设备折旧费和各单位提取的非租赁设备、房屋折旧费等。

(四)大修资金:按规定租赁设备收取的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开发费:为加快企业自主创新,各分公司、子公司科研开发费使用标准按销售收入的3%计算。

(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上交上级财政,集团公司根据需求申请使用。

(七)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是指为满足各单位生产及生活需求,经集团公司同意利用企业利润或企业贷款实施的矿、土、安工程或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

第七条用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补贴、贷款、融资专项资金,由集团公司按程序申报,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并组织决算。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一)安全资金:主要用于矿井采区“一通三防”工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区域瓦斯治理工程、防治水工程;完善、改造矿井的“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机电设备更新改造、供配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并结合安全规划项目,与国家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补助资金配套使用。

区域瓦斯治理工程单价,按照当年度材料价格及不同规格,测算后全额补贴。

见附表*(二)维简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生产补勘、综合利用、大型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零星设备购置,以及生产、生活公用工程的建设等。

开拓工程按提取的*.5元/吨井巷基金足额用于开拓工程,根据集团公司下达各矿的开拓工程量计划和审定的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各矿自行解决。

开拓工程的单价,按当年度材料价格及不同规格巷道测算后确定。

见附表*(三)折旧资金:折旧资金主要用于综采、综掘和提升运输、供变电等系统及节能减排设备更新,以及零星建安工程投入。

(四)大修资金:原则上只安排租赁设备大修。

(五)科研开发费:用于科研开发,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围绕矿井安全生产,立足基层,依靠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力量,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改善企业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安全、产品质量水平,提升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自主研发能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研项目投资效益。

(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主要用于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而进行的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七)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按批准的范围审核使用。

第九条国补、贷款、融资的资金用于原申请的项目投资。

第四章专项资金计划编制第十条各单位根据矿井中长期接替情况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安全、维简、折旧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建议计划。

专项资金计划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和计划明细表,编制说明含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目前存在问题、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等。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按照当年提取专项资金总量的70%-80%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做好计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工作,所编制的计划要科学、准确、合理,要有预见性、前瞻性,要对每个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价格、时间、实施地点落实准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预算,避免频繁调整和追加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结合煤矿安全改造“十二五”规划内容,在保证矿井区域瓦斯治理工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重点安全项目投入的前提下,确保正常采掘接替的投入。

为保证职工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各单位要根据情况,重点安排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的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编制计划的同时,将需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上报审批。

在计划下达前,未获得批复的项目,不予列入计划。

严格专项资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论证与审批程序,工程项目都要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建立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采区设计方案、技术改造、系统升级等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并下达正式的、完整的设计方案审批意见,综合平衡后列入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如有安全生产急需,或上报的建议计划有漏项或变更的,在计划下达前,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调整或修改。

第十五条区域子公司可参照本章制定整合矿井的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办法。

第五章专项资金计划审批流程第十六条各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建议计划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七条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建议计划进行摸底、会审、汇总与综合平衡,经主管计划领导审核,交集团公司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各整合矿井专项资金计划由各整合矿井编制完成后报所属分公司审核,由区域子公司审定批准,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区域子公司制定具体的计划编制程序。

第十九条直管单位自筹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制单位自筹资金计划,由改制单位研究形成决议,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下达计划实施。

资源整合矿井自筹资金计划,由资源整合矿井董事会研究形成决议,所属分公司审核、报*公司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自筹资金工程项目。

第六章专项资金计划实施第二十条专项资金计划实行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由规划发展部负责按程序下达各专项资金计划。

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若无特殊情况,在当年必须实施完毕。

各主管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专项资金计划项目进行督促落实、组织验收。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计划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

整合矿井专项资金计划由区域子公司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将计划逐项分解,每项计划都要落实单位分管领导、落实实施部门、落实项目负责人,落实完成时间,落实最终的验收、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

安全生产出现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急需专项资金解决的项目,或已列计划需调整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正规程序上报,由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经集团公司主管计划领导批准,下达补充或调整计划后方可实施。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解决。

急需的抢险设施,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后,可先实施再补充调整计划。

每年十月份根据规划发展部下达的便函,并结合各单位安全生产急需,对年初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必须优化方案设计,各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经招(议)标后,方可签订合同、报批开工。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标准。

所有专项资金计划内的专项工程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对*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5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必须进行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开工申请,经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严格工程现场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完善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十四条所有专项资金计划内的设备、物资采购,要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招(议)标。

主要生产设备采购实行准入制。

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求,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的设备,每季度末,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下季度设备采购明细计划和设备具体使用地点,设备管理部门拿出设备调剂意见,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采购部门下达季度设备采购计划。

按设备类型凡能够形成批量(三台套以上)的设备,要集中招标采购。

各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参数,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进行招(议)标。

各单位进行招(议)标的设备,一律按照标准配置拟定技术参数,不得擅自提高配置标准和增加备品备件。

若变更配置标准或设备型号,需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并下达变更计划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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