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突出重点、精准投资原则;(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二)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三)其他相关人士。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二)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审批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四)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带动性强的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程序:(一)项目申报;(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实施;(五)项目退出。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高效;(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置;(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投资风险责任;(四)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绩效导向: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注重基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管理架构等。
(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一)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项目。
(三)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二)传统产业升级: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委托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设立:(一)由市政府授权,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 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3. 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4. 具有稳定的专业团队,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包括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与本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根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第四条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于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六)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厦人社[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53号)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号)等有关规定,市、区财政分别从就业专项资金中预提资金,用于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开展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帮扶创业,扶持本市人员自主创业。
为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运行规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扶持资金的支付项目(一)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补贴项目1、补贴对象: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提供创业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的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4)城镇复退军人。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计算,即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现行免费参加一次“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工商登记创业一年内,经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一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培训。
(二)创业扶持项目1、扶持对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对象2、扶持标准(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专家评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授牌后,达到下列基本要求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基地内本市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人员不少于40%;基地内后勤管理岗位包括设备维护、值班、车辆保管、治安巡防、绿化、卫生清洁等岗位40%需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推进集美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产业结构高端化和优势产业集聚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大主导产业,扶持发展“”个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水暖卫浴、纺织服装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发挥特色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打造海西硅谷、海西文化演艺中心、海西商务商贸物流中心、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集美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集美区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并由产业投资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择优委托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区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二)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产业投资公司筹集的资金;(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八)其他资金来源。
推动科技和金融结合打造自主创新高地

2 0 1 5 年正式设立市产业引导基金 .初期规模 1 0 0 亿元 .旨在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撬动
( 3 0 0 — 4 0 0 ) 亿元社会资本 , 形成资本供给支持厦 门 市重大产业建设 。七只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总 规模达 1 9 . 2 3 亿元. 涵盖了国家重点扶持的软件信 息、 生物医药 、 节能环保 、 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 、 海 洋高新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等六大战略新兴产
业。
的科技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 资源。陆续出台了《 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
创业暂行办法》 《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登记管理 办法》 《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 和《 厦 门市众创空间认定 办法》 等一 系列 扶持科技金融发 展的专项政策措施 。初步形成 了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的政策体系。 2 0 1 6 年, 更是以
万元. 成立专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科技担 保 分公司 .对科技担保分公 司适 当提高风险容忍 度。 不作盈利性 目 标考核 。科技合作担保机构降低 准入标准 .仅收取担保贷款总金额 1 % 的优惠担保 费率 . 由科技资金对科技担保合作机构进行担保费
贷款风险补偿专项 资金及科技小额贷款 风险补偿 资金超过 1 亿元 , 专项用于合作银行 、 担保公 司、 保 险公司及小额贷款公 司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
运营一年 以来 . 已投资企业运营状况 良好 . 企业总
科技论坛
资产增长 1 3 6 %, 总收入增长 2 3 . 5 %。 税收增长 3 3 %。 初步发挥 了财政资金对初创期科技型 中小企业 的
扶持效果。 此外 , 还有火炬创业投资基金 、 高新科创 天使创业投资基金 、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及留学 生创业投资基金等政策性科技股权直投基金 . 总规 模达 1 3 . 8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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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金圆集团筹集的资金;(六)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八)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七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厦发展,大力培育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九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
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墓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三)专家评审。
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四)媒体公示。
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五)最终决策。
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六)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第十条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二)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四)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六)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七)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八)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九)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十)管理团队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十一条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财政的市领导任理事长,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火炬管委会、金圆集团为理事会成员单位。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三)制定《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六)定期向理事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七)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理事会报告;(八)执行理事会决议;(九)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三)对接基石投资人,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四)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五)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六)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办公室;(七)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八)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十)每年度末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十一)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办法。
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十六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我市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