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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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4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4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4.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5.未按照规定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严肃有效。

第二章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罚款;4.停产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证;6.行政拘留;7.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1.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后果较为轻微的;2.对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有较为明显情节和主观恶意的。

第七条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后果严重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并在整顿期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拥有安全生产证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判定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可以吊销其安全生产证。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设备违规使用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罚款;3.吊销安全生产证;4.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导致严重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进行资格审查。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处罚对象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违章违规处罚原则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患未然”。

第五条处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书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处罚的程序从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自查自纠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安全责任不到位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二)未制定、未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制度落地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三)安全生产设施不齐全、不完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工未参加过安全培训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10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5000元。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危险物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罚款2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七)违规操作、使用违法违规的设备、工具的;罚款1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整改的,吊销许可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或演练效果不理想的;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日罚款2000元。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4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4篇)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处罚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以行政法规、规章定为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法律、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责任主体、情节轻重等因素依法进行量刑。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七条安全生产处罚的原则是依法治安全、罚当其罪、从重从快。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的幅度越大,罚款的额度越高。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应当相匹配,责任主体与违法行为的责任程度应当相对应。

第十条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应当从重从严。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相关记录。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分类与处罚第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整顿。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进行整顿。

(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情节较轻的,处以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二篇)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二篇)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一、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的依据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的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企业安全生产法规》等。

二、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的原则1. 目的性原则: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程序正当原则: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事实查明、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

3. 公平公正原则: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以人身攻击或不公平待遇方式处罚。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除了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加强对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水平。

三、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的程序1. 发现违章行为: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生产违章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

2. 调查核实: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内容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了解事实情况。

3. 听证程序:对于查实的违章行为,应当给相关当事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进行听证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核实和听证程序的结果,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安全员生产违章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警告、罚款或者行政处罚等。

5. 教育培训:除了处罚决定外,还应当加强对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水平。

四、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的种类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的种类根据实际情况和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处罚:对于轻微的违章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提醒其注意安全规定。

2. 罚款处罚:对于一般的违章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罚款金额。

3.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违章行为,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024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纪律的管理,保障全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纪律的管理和处罚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纪律的管理和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公正公平:根据事实和证据,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罚,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惩处,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机制。

(四)科学预防: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预防和防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纪律第四条安全生产纪律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行为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二)严禁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三)禁止使用过期、失效设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设备。

(四)严禁无资质及未经培训人员从事危险作业。

(五)禁止擅自改变工艺、工程和设备。

(六)禁止在爆炸、有毒有害等危险环境操作。

(七)禁止私自进入、利用封闭、危险区域等。

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

第七条轻微违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纪律,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般违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纪律,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一般财产损失的行为。

严重违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纪律,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实施行为与安全生产纪律相抵触。

(二)行为主体具备违法行为能力。

(三)行为主体故意或者过失违法。

(四)违法行为与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

第三章处罚实施机构第九条全国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机构是负责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执法和处罚等工作。

第十条全国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纪律处罚规定和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以下为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的处罚,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及外来人员。

3.凡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者,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二、安全生产纪律4.职工在工作时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禁酒后上岗、未经培训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等行为。

5.严禁带入易燃易爆物品、锋利器具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区域。

6.不得在工作区域内乱堆放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规改动电器设备。

7.禁止吸烟、点火、明火等行为,特别是在易燃易爆场所。

8.严禁违规穿脱安全防护设备,如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反光背心等。

9.严禁私自拆解、更改设备,不得擅自开展不熟悉的工作。

10.禁止聚众闲聊、打闹,不得妨碍他人工作。

三、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实施11.对于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可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

12.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13.违反工作纪律者,按照情况给予警告、扣发奖金或扣减绩效工资等处罚。

14.违反安全防护纪律者,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纪律处罚。

15.对于违反安全操作纪律,不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者,采取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16.对于私自拆解、更改设备,擅自开展不熟悉工作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给予停职、开除等处分。

17.对于在禁烟区域吸烟、点火者,按照规定予以罚款。

18.对于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职工,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设备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

19.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且造成事故的,不仅要给予纪律处罚,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20.本细则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并由企业通知到职工。

21.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处罚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开。

2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职工和外来人员。

23.本细则内容如有需要修改的,需经企业领导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生效。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范本违章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违章行为,是指职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规定、规章制度,对企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的行为。

第五条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不按安全操作规程、程序进行操作;2. 不按照安全工艺进行作业;3. 未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或资质从事专业工作;4.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5. 未佩戴相关个人防护用品从事作业;6. 未按要求使用安全设备、工具;7. 未履行安全检查、检验义务;8. 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不及时报告;9. 伪造、涂改、篡改安全记录;10. 故意纵火、盗窃、破坏安全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处罚措施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对于违章行为轻微的人员,可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章行为较为严重的人员,处以罚款、降级、停工检查、解雇等措施。

第八条对于违章行为严重且后果严重的人员,或者屡教不改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罚款标准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测定,具体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十条降级的期限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一般为3个月至半年。

第十一条停工检查期限根据违章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一般为1个月至半年。

第十二条解雇人员时,需进行合法解雇程序,遵循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定,确保合法权益。

第三章执行流程第十三条违章行为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后,安全管理部门需将调查结果和处罚意见书面反馈给违章人员,并告知其有权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违章人员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处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申诉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一般会受到以下处罚细则:
1. 警告: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轻或初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处罚一般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形式进行。

2. 罚款: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严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轻重而定,一般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3.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十分严重、直接威胁人身安全或者导致重大事故的单位,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到问题整改到位。

4. 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为严重或多次违规的单位,监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件,限制或停止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 拘留或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个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拘留或将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判处刑事处罚。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或罚则进行处罚。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具体处罚细则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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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
细则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贵州景盛矿业有限公司播州区泮水镇胜利煤矿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深刻吸取“7·15”运输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结合我矿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安全生产违章奖惩实施细则,望全矿人员遵照执行。

一、出勤制度
1、换好工作服按时参加班前会。

夜班23︰30;早班7︰30;中班15︰30 。

否则⑴迟到10分钟内的罚款10元,超过10分钟在工作安排好之前到的罚款30元。

⑵无故未参加班前会的不予考勤,按旷工处理。

⑶未换好工作服参加班前会的按迟到进行处罚。

2、有事必须先书面请假,不请假或请霸王假,以及私自替班、换班或连班的按旷工处理,单月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予以清除。

3、坚持现场交接班,未经领导批准无故起早班的取消当班出勤,按旷工处理。

4、出入井检身、矿灯发放与班前会议记录和矿灯发放记录未签字的,每次罚款20元;未随身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入井者,当班工资不予兑现,遗失、人为损坏定位卡照价赔偿。

(①本人签字,不能代签,否则视为未签;②操作流程:换工作服、佩戴人员定位卡准备上班→矿灯房签字领矿灯、自救器等→班前会议记录签字→召开班前会→出入井检身记录签字→入井作业→按规定完成班前会安排工作→交接班→升井→出入井检身记录签字→矿灯房签字还矿灯、自救器等→洗澡下班;③检身工对出入井检身记录填写情况负责,对未按要求填写的人员进行制止、引导,确保填写内容符合要求,否则每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检身工10元;④充灯工对矿灯发放记录填写情况负责,对未按要求填写的人员进行制止、引导,确保填写内容符合要求,否则每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充灯工10元;)
5、坚守工作岗位,睡岗、溜岗、脱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6、按时参加矿部组织的开会、学习或培训,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二、安全管理制度
1、井口20m内严禁烟火,违者罚款50元。

2、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制造火源,违者罚款500元。

3、严禁酒后下井,违者罚款100元,对检身人员罚款50元。

4、入井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或在井下工作时裸露身体,违者罚款50元。

按规定姿势乘坐猴车,严禁夹带不合规定物品乘坐猴车,否则罚款30元。

5、井下严禁打架斗殴、闹事,违者罚款200元,造成他人伤害的承担医疗费用、生活费、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6、偷盗他人工具、财物或矿上财产的,按所盗物品原价的2倍处罚,并作出开除处理。

7、井下出现安全隐患,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立即现场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罚款50元。

8、盗窃和有意损坏设备,乱剥电缆等,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管理人员违反“三违”或对“三违”未及时制止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10、电工必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影响生产超过2小时以上的,罚款100元。

确因不能处理的,立即汇报调度室。

11、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交班不清的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绞车工、检身工每次罚款50元。

三、提升运输制度
1、严禁斜井爬车,违者罚款1000元。

2、非信号工随便乱按电铃发出提升信号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查责任。

3、绞车工及时认真的填写有关记录,否则每缺一次罚款20元。

4、提放车时井下人员必须进入安全躲避洞进行躲避,否则罚款50元;把钩工要保持挡车栏处于关闭状态,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井上下把钩工必须挂好销子、检查无误,挂车时必须加挂保险绳。

否则造成跑车事故至少罚款500元,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斜井串车提升,必须执行钩头着地,停车摘钩,摘挂钩时要站在车的一侧,侧身摘挂,严禁车子在运行过程中摘活钩,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推车撞坏风机、风门、开关、电缆及其它电器设备等罚款50-300元。

7、绞车工操作失误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罚款20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煤矸车、材料车超宽、超高而造成矿车跳道、跑车,挂损风筒、管线的,对工作人员罚款50-300元。

9、斜井绞车工必须听准信号才能提放矿车,即:一停、二提、三下放,信号不明严禁动绞车,违者罚款200元。

10、提放矿车时必须使用保险绳、阻车器、挡车栏,以免发生跑车事故,违者罚款50元。

11、绞车工必须每班检查钢丝绳的工作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否则罚款50元。

12、绞车房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否则罚绞车工20元。

13、斜井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否则罚款200元。

四、爆破管理制度
1、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不得混装混运,运送时不得挤压或与带电物接触,违者罚款200元,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入箱并加锁,否则罚款200。

2、井下作业地点需要放炮时,必须按照指定地点放炮,违者罚款200元。

3、炸药雷管领多少用多少,如果用不完的必须装箱上锁,交回炸材库,不准带回宿舍或掩埋在井下,否则罚款50元。

4、放炮前必须对放炮有影响的区域内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确认后方可放炮,否则罚款100元。

5、严格执行炸药雷管领用制度,违者罚款20元,若有遗失、买卖、转让等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放炮母线使用前必须扭结,让其短路,同时必须随用随挂,挂线时严禁靠近电源线以免发生误接放炮,违者罚款50元,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款50元。

7、放炮装药时,必须使用封泥、水炮泥,违者罚款20元。

五、瓦斯管理制度
1、未进行瓦斯检查前,严禁进入工作面,违者罚款200元。

2、严禁未进行瓦斯检查就安排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对安排人员罚款100元。

3、瓦检员必须每班对各工作面最少巡回检查3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地点要经常检查,并完善各种记录,否则罚款50元。

4、临时停工的工作面,瓦检员必须加设临时栅栏并挂上“严禁入内”的警示牌,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5、使用局扇的工作面下班前瓦检员必须理好风筒、排好风,否则罚款50元。

6、瓦检员对所管区域内的风筒有收捡、叠放整齐的责任,对破损的风筒运出地面补修,否则罚款50元。

7、临时停工的工作面严禁停风,否则对停风人员罚款50元。

8、停工的采掘工作面不得随便进出,严禁进入盲巷或长期未工作的工作面,违者罚款300元。

9、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撤人并电话汇报调度室,当班带班矿长、瓦检员现场蹲点处理,否则对相关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六、奖励制度
1、矿井的每一职工都有检举的权利,对他人违章行为及时检举的,视违章情节给予50~500元奖励。

2、对及时制止他人违章的行为,视违章情节给予50~1000元奖励。

3、对制止重大违章行为或对井下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挽回煤矿损失的给予500~5000元奖励。

4、对每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5、所有奖金从罚款中支出。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过程中对产生的细节问题予以完善,但以本细则为参照基础,所有问题解释权归胜利煤矿所有。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签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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