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资金清结算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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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风控关口,鄂金所的保障细则

严把风控关口,鄂金所的保障细则

严把风控关口,鄂金所的保障细则100%本息保障鄂金所为保护平台全体理财人的投资本息而建立的风险保障机制。

平台的所有理财人的投资行为均适用于“100%本息保障计划”,理财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100%本息保障计划"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卾金所在银行的“风险备用金账户”。

借款出现逾期时,通过“风险备用金”向理财人及时垫付本金或利息。

有效保障理财人的本息安全。

并且鄂金所与银行就风险备用金托管正式签署协议。

银行对专户资金进行认真、独立的托管,并针对专户资金的实际进出情况每月出具托管报告。

第三方资金托管清结算分离是平台安全合规的关键标志,鄂金所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易宝支付合作,投资人所有的资金收付均经由易宝支付通道,由易宝支付执行资金托管职能。

鄂金所平台本身不触碰投资人资金。

贷款审核保障鄂金所有着严格的贷前审核和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

贷前通过对客户基本资料审核和实地项目考察,并由武汉汉口银行对借款人资质、信用、企业经营情况严格审核确认后最终决定批核结果。

若发生借款人逾期未还款, 鄂金所将启动债权回购机制,动用风险准备金从投资人手中将债权回购,保障理财人本息无任何损失。

账户信息保障鄂金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

未经您的同意,鄂金所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您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站技术保障鄂金所采用GeoTrustSSL数字证书,128位的SSL加密技术保护用户在鄂金所账户中存储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的安全。

鄂金所拥有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网站的非正常访问并做相应的安全响应网站技术保障鄂金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

未经您的同意,鄂金所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您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法规保障鄂金所平台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的合法性《合同法》第23章专门对“居间合同”作出规定,其第424条明确定义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2P商业模式及运营体系nho

P2P商业模式及运营体系nho
P2P发展政策与监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 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P2P发展政策与监管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P2P社区贷款服务 提供小额贷款,1000至25000美元 运用信用评分方式选择借款人。借 款人也可以相应地选择能够接受的 贷款利率在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 间人,责任包括借贷双方交易中有 关借款的所有事务、完成法律文件、 执行借款人的信用认证、雇佣代理 机构为出借人追讨欠账等 获得业界的认可
优点:平台交易量迅速提升,适合线下
缺点: 如果没有用户基础,则很 难实现盈利典型案例: 优点: 保障资金安全,符合中国 用户的投资理念 缺点: 涉及关联方过多,如果 P2P平台不够强势,则会 失去定价权
典型案例:
缺点: 有政策风险,程序繁琐, 典型案例: 优点: 成本小,见效快 缺点: 核心业务已经脱离金融范 畴典型案例:
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国内债券市场详细介绍

国内债券市场详细介绍

萌芽阶段:1981年-1986年 1、中国债券市场以国债发行为主,发展较为缓慢。

2、这一阶段的企业集资行为既没有政府审批,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

到1986年底,约发行100亿元人民币企业债。

3、没有成型的债券交易机制或交易场所,债券不能进行转让和交易。

1981年,财政部正式发行国库券,我国债券市场由此产生。

1984年开始,少量企业因资金缺乏开始自发地开展向社会或企业内部集资等类似企业债券的融资活动。

1985年,为筹集国家基础建设资金,央行同意工行和农行发行金融债券。

起步阶段: 1987年-1997年 1、以国债为主体的债券二级市场开始形成,交易所市场处于主导地位。

2、由于出现了部分企业债券到期无法兑付的问题,同时为制止乱集资现象,企业债券经历了从人民银行到国家计委归口管理的转变。

1987年3月,《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1988年,国家分两批在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试点,初步形成国债的场外交易市场。

1990年12月,上海与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成立。

上交所成为我国主要的债券交易场所。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由国家计委归口管理。

1995年,国债在上交所招标发行试点成功。

为防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1997年6月,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同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由外汇交易中心系统作为前台报价系统,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后台托管结算系统。

规范整顿阶段: 1998年-2004年 1、该阶段的管理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债券审批程序长,企业债发行规模不大。

企业债券以大型央企和银行担保为信用基础,类似准政府债。

2、银行间债券市场框架基本形成。

2003年,央行票据的诞生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真正崛起。

1998年11月,人民银行颁布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

2003年4月,中央银行票据正式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常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质的飞跃。

中国结算现金管理产品托管业务介绍(结算)

中国结算现金管理产品托管业务介绍(结算)

“集中申购”模式(产品发行期只签约)
①: 发行期结束日的当日,由证券公司根据所有签约 投资者的 客户保证金余额,自动发起申购申请 ②: 成立日当天,证券公司将申购款(募集资金)划转至托管 结算专户,由托管人记入产品验资户(托管户) ③: 托管人配合会计事务所完成验资 ④: 产品成立,完成所有参数及初始设置 ⑤: 产品成立后当日既进入开放期,管理人可开始产品投资行 为,投资者可参与/退出产品
技术系统准备 验资/托管账户开立 业务交互备忘录签订
验资手续办理
帐套、科目设臵 印鉴移交
投资账户开立(相关资料移交托管人)
详细办理流程见文档《托管业务参与人加入业务流程》 及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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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行—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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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参与、退出和投资指令的执行 产品核算、估值 日常报表的生成、核对
《托管人与管理人业务交互安排业务备忘》
产品成立前双方签订 约定了资金结算、估值核算的流程、时点等 双方须严格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执行产品日常运作
其他约定
管理人按照约定格式出具指令,并加盖托管户预留印鉴 有效指令:指令中的付款账户的余额足够支付指令所列金额
托管人在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开立“托 管结算专户” 用于受托现金资产的存放 与结算 托管人为各产品分别开立资金“托管账 户”(记账账户) 产品的参与/退出款交收、费用支付、投 资交易结算等业务,通过托管结算专户 完成汇划,资金变动和余额记入产品资 金托管账户 汇划操作是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收付, 通过网银、银企直连或银行柜台完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13日保监发[2005]9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改善资金管理,防范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加强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投资运营渠道,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市场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资金管理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资渠道和新的交易对手,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很完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难以防范资金运用的现实风险;二是投资管理经验不足,调节和控制手段不力,难以防范境内、外市场运作、多币种投资的潜在风险;三是保险资金监管体制尚未确定,监督检查措施尚未到位,难以防范投资产品增加、运营方式变化带来的道德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创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有利于金融行业互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对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编辑:tgwyh | 2012-07-27 10:28:4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731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终于有人说清楚了:托管人和券商两种结算模式对比

终于有人说清楚了:托管人和券商两种结算模式对比

终于有⼈说清楚了:托管⼈和券商两种结算模式对⽐学习还是要有需要有⼈逼认真的知识学习其实需要超强的耐⼒和纪律,我们希望通过组建⼀个学习群,把讲师拉⼊群,把爱学习的⼈聚集⼀起,通过⾼额奖学⾦激励等⽅式能够建⽴⼀个强约束的学习纪律。

【75%奖学⾦返还】资管及理财业务未来发展⽅向:坚持每天打卡30分钟,收获更多!具体活动详情:点击图⽚查看详情本⽂纲要第⼀部分:结算模式简析⼀、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结算模式⼆、银⾏间市场的结算模式三、期货交易的结算模式第⼆部分基⾦试点券商结算模式⼀、券商结算模式与托管⼈结算模式的区别⼆、基⾦采取券商结算模式的依据和影响三、结语近期从证监会⼀系列的政策看,也逐步希望能打造⼀个完全在证监会风险管理框架范围内的交易、托管、结算封闭流程。

但是从实际的业务看,当前银⾏托管结算仍然是主流,资管的渠道银⾏代销绝对主⼒,只是交易环节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交易单元,完全可控。

本⽂主要从基本知识普及⾓度解析交易所结算的模式对⽐。

第⼀部分:结算模式简析说到结算模式,会有⼈⾸先想到托管⼈结算模式和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实际上,这两种结算模式,主要涉及的仅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结算的证券。

⽽除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上海清算所(上清所)及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所)、⼤连商品交易所(⼤商所)和中国⾦融期货交易所(中⾦所))。

所以,想要了解⼀个交易品种是怎么结算的,⾸先要了解其交易场所,然后才能知道对应的结算机构,乃⾄最终的结算⽅式。

其中为了⽅便对⽐银⾏间和交易所结算模式差异,本⽂第⼀部分的第⼆章对银⾏间的DVP结算模式做了简单介绍和对⽐。

具体交易结算品种分布如下:本⽂暂不去论述结算制度、⽅式本⾝,仅简单探讨各种结算模式对⾦融产品交易结算的影响。

从整个场内交易的流程⼤致可以分为:资⾦募集(⼀般募集专户)、托管、交易(包括接⼝规范、交易单元、投资指令、事前验资验券)、清算结算流程。

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是指一种金融业务模式,其中支付机构作为托管方,代表客户完成支付和结算等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概括地说,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可以理解为一种将支付行为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的方式。

在传统的支付模式中,个人或企业直接与银行进行支付交易,而受托支付模式则将支付行为的发起方与账务处理方进行了分离。

通过委托支付机构进行账务处理,可以有效减轻个人或企业在支付过程中的工作量和风险。

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在当前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在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中,账务处理的基本步骤包括:发起支付指令、支付机构审核与处理、向清算系统报送、清算和结算、更新账户余额等环节。

通过这些步骤的有序进行,受托支付机构可以完成支付指令的处理和账务的跟踪,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流转。

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托支付可以提高支付的效率和便捷性,降低支付过程中的操作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受托支付可以增强支付的安全性,减少支付风险的发生。

另外,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也能够为支付机构和用户提供便于监管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然而,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待解决的挑战。

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支付行为日益复杂多样化,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需要不断创新和提升,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此外,账务处理过程中的技术安全问题、合规风险等也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和防范。

综上所述,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在金融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提升支付效率、保障支付安全以及提升用户体验都具有积极意义。

未来,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将继续发展壮大,并不断满足金融市场和用户的需求,为支付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编写:1.2 文章结构为了全面而清晰地介绍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阐述:引言部分将首先概述受托支付账务处理流程的背景和意义,同时明确本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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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在P2P平台上进行交易时,其实际的资金账户托管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过程中P2P平台负责交易信息的匹配和交易生成并进行资金清算,用户资金的结算由第三方支付的清结算系统根据用户本人的二次确认或二次授权最终完成。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且必须经由用户本人二次确认或二次授权,从而保证平台不在任何时候因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接触客户资金,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及平台服务的独立性、经营的合规性。

简而言之,即是P2P平台为清算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结算方,所有结算指令最终都需用户本人确认;有点类似三权分立的概念,平台处理交易信息的细则,第三方支付负责所有结算服务的实施,而用户独立授权。

举个例子,用户注册畅贷网会员,同时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一个实名制认证的个人用户。

以后用户只是在畅贷网平台上进行命令操作,而后畅贷网获得用户命令信息返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信息匹配对接。

期间,用户有关资金的充值、提现均由用户自己控制,P2P 平台乃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触碰不到用户资金,从而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保障百分百。

这就是清结算费分离的核心——用户完全控制用户个人资金。

目前,受成本、风险、技术等因素制约,最然只有少数几家平台做到清结算分离,也只是初期阶段,但笔者认为,类似当初的证券行业一样,曾经在初期发展的时候,爆出极多证券公司挪用用户资金的丑闻和案例,最终,通过行政强制性规定,让证券行业的结算由第三方银行账户托管(也是典型的清结算分离),从而一举从制度上杜绝了该类事件的发生,整个证券行业由此蓬勃发展到今天的巨大规模。

P2P行业想要开上发展的快车道,必须把清结算分离作为一个行业准入标准,要求所有的从业公司都实现,才能进入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时期,打造一个优质、安全、便利的P2P网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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