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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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处理机构及处罚第五条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市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私自调课、停课、旷课,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问题,经劝诫仍不改正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消极怠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三)歧视、讽刺、侮辱、孤立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四)不按规定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影响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暗示、动员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家教班、补习班、提高班,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参与、从事有偿补课以及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的;(六)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社会保险或其它商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七)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的;(八)酒后上课、校园(课堂)吸烟,工作时间从事打牌、炒股、玩电脑游戏、串岗聊天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的;(九)组织和煽动师生、家长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的;(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相关学校介绍生源,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行为的;(十一)在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作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意见稿)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与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者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者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二)扩散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与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时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坐次的;(五) 酒后进课堂或者在课堂上接打、吸烟的;(六)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七) 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八)教师间打架斗殴 ,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随意把学生驱赶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者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记过处分:(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击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四) 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与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者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者寻衅滋事,或者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者越级上访的;(六)擅自办班收费或者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与组织参预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七) 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者向学生与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者有其他谋利行为的;(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 5 天的;(十)工作时偶尔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者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文早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株洲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本细则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教师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师德规范第五条爱国守法(一)爱国爱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爱岗敬业(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乐于奉献。

(二)认真研究教材,按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敷衍塞责。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课堂效率。

第七条关爱学生(一)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所有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学生。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私自劝学生退学或转学。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乱印滥发学习资料。

(三)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引导学生正确上网。

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家访,加强与家长沟通,指导家长开展健康、有益的家庭教育,商讨共教共育”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教书育人(一)坚持立德树人,把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中。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一、规程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严重损害师德形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3. 其他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2. 核实违规行为后,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或停职直至辞退等处理;3. 对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处理;4. 对情节较重的,可减少教师职称等奖励;5. 若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可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上诉,对上诉作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协助调查处理;3. 对处理教师工作和教学安排提供支持;4.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教师文明礼仪、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规定,应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另行规定。

六、结语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时刻维护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形象,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为教育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以上即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的内容,请教育工作者遵守并遵循该规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 前言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重要人才,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偶尔会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发生,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处理办法来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秩序。

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专业、职能和有关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在思想、行为、言语中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职业道德所具体规定的一种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种类(1)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捏造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2)与学生不当关系:包括虐待学生、性骚扰学生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3)违法乱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故意伤害学生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私自收费等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

4. 职业道德行为违反的处理办法(1)教育指导教师:对于初次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教育指导方式进行处理,引导教师认识错误并改正;(2)扣减绩效工资:对于较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可以通过扣减教师的绩效工资来进行处罚,以警示教师并修正其行为;(3)责令停职检查:对于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对教师进行停职检查,通过停职处罚来让教师认识错误并反思自身行为;(4)解聘处理:对于尤为严重的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甚至涉及犯罪的行为,可以考虑解聘教师,从根本上清除不良教师,维护教育系统的权威和纯洁。

5. 处理办法的执行(1)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并将其纳入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中;(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道德自觉,从源头上预防职业道德违反行为的发生;(3)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学生、家长和社会大众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每一起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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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
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市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
离岗,私自调课、停课、旷课,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问题,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消极怠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三)歧视、讽刺、侮辱、孤立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影响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暗示、动员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家教班、补习班、提高班,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参与、从事有偿补课以及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社会保险或其它商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八)酒后上课、校园(课堂)吸烟,工作时间从事打牌、炒股、玩电脑游戏、串岗聊天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的;
(九)组织和煽动师生、家长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相关学校介绍生源,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行为的;
(^一)在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作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公开发表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迷信、淫秽、暴力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
(二)蓄意挑拨、煽动、组织师生家长无理上访,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教育主管部门办公正常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遇突发紧急事件,不履行保护学生
人身安全职责,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其身心受伤害的;
(五)巧立名目,向学生、家长乱收费的;
(六)向学生、家长索要
或变相索要财物,要求其支付或报
销应由个人、家属承担的费用的;
(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
宴请;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科研以及学术评选评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九)组织教师开展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任教内容课上不讲、课下补并收取补课费的;
(十)违规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商业活动的;
(十一)生活作风不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公开诋毁、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三)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已受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

第三章处罚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教师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受处分的,取消受处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
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
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专业技
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
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撤销
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
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年度考核不
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取
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等荣誉获得者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按程序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并按照本办法从重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已受处分,再次违反相
关师德规定的,可加重处罚。

对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退。

第九条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对错误行为认识深刻的,可酌情从轻处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理。

对违反师德师风行
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于处理。

第十条教师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对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
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核实后决定;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核实后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核实后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对教师的调查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认定的
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且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决定书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十七条受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出现违纪违规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其它人员,其它公办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以及民办中小学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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